王琳琳:完善网络文艺治理体系 营造清朗网络发展空间
2017年12月01日 08: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1日第1343期 作者:王琳琳

  网络空间一直不是“法外之地”,既需保障自由,也要维持秩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治理问题不容小觑。特别是,近年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网络音乐、微电影、网络演出、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等网络文艺形态日新月异。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肯定网络文艺是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尊重网络文艺发展规律,坚持“建设、发展、管理、引导并重”的方针,大力发展网络文艺。根据《2016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截至2016年6月,网络视频用户达5.14亿人,占网民总数的70%以上,在线视频市场广告规模达375亿元。

  网络文艺摆脱了传统媒介的有限性,延展了文化生存发展的空间,为公众创作、享有文化作品,享受文化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自由。但是,网络文艺市场高度的商品化、产业化、逐利化,导致部分文艺作品粗制滥造、抄袭模仿,“低俗、庸俗、媚俗”,作品数量与质量失衡、市场供应与市场需求失衡、商业利益与价值观念失衡。文艺水平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迫切需要完善网络文艺治理体系,净化网络文艺生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完善网络文艺立法 坚持依法治网

  自1994年接入互联网,中国逐步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网络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网络内容管理等领域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后,网络文艺立法大踏步前进。仅2015年到2017年,就通过《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等。

  通过推动传统法律适用互联网和确立互联网领域专门立法,网络文艺领域构建起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基础性法规,以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专门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的多层依法治网体系。但是,现存网络文艺立法主要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尚无高位阶、统筹全局的专门网络文艺基本法。并且,当前各类办法出自传统条块分割体系,与互联网“一点接入、全网覆盖”的本质特征产生矛盾。多个主管部门在各自管辖领域作出规定,容易忽视不同网络文艺形态的共同点,存在各自为政的风险。网络文艺是较为特殊的网络信息服务,并且与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领域存在显著差异,无法简单适用现存互联网法律,应当制定网络文化专门法,确立网络文艺治理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清晰标准,统筹网络文艺各领域管理办法。

  厘清监管主体 提升治理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网络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文艺治理又是网络治理的核心要素。因此,要达成十九大报告“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目标,推进网络文艺治理体系建设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现今网络文艺管理主体不明确、标准不统一,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冲突加剧,政府网络文艺治理能力亟待加强。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是网络文艺监管主体。不同主体各行其是,致使政策法规内容交叉重叠、标准多样,甚至对同类业务作出不同内容的管理要求,呈现“九龙治水”乱象。文化部制定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等文化产品的经营性单位,必须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修订的《规定》,要求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应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一部分,根据上述规定,经营网络视听产品需分别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双证”,增加了网络视听节目的行政审批环节和创作经营成本,不利于网络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今后,在网络文艺基本法指导下,需厘清网络文艺监管主体和治理边界,确立统一标准,减少交叉重叠,提升文化行政管理人员能力,为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增强文化自信提供制度保障。

  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建设网络文艺合作治理体系

  网络文艺以计算机及互联网为传播途径,具备互联网“去中心化”和“分布式”的主要技术属性,以及开放性、虚拟性、异质性、不确定性和无国界性的基本特征。网络文艺传播内容海量、传播时间即时、传播空间无限,原本“单中心”主导的“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内容管理和属地管理”的文艺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时代需要与发展。互联网开放平等空间下,公共部门、私人企业、个体公民等都可作为网络文艺的创作者、参与者、管理者及利益相关者,基于平等地位,通过合作、协商方式,实现上下互动、共管共治。网络文艺发展需要依靠“治理”而非“管理”,推动政府与多元主体在网络文艺生态领域合作共赢,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

  当前网络文艺治理尚未脱离行政主导路径,多元主体参与不充分。例如,《许可证》申请材料由广电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初审通过后提请专家评审。但无论是在《规定》还是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均未明确评审专家的资质和选择方法。《许可证》审批服务事项指南指出,对不符合申领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却未公开针对不予发放情形,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救济的办法。公众组织、公民个人作为治理主体,可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网络文艺治理过程,搭建多主体间平等协商对话平台,使政府外的其他主体成为网络文艺治理的分担者、合作者,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承载部分审批和监管职能,提高政府开放透明程度,建设良好参与型伙伴关系。例如,日本负责电影审查、分级的日本映画伦理委员会,就由电影公司选举委员组成,委员长、委员和监事分别来自文学、法律、演艺等不同界别,审查电影,发放《审查完成证》,并处理审查异议。这一点可以借鉴。

  网络文艺是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艺蓬勃发展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文化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树立文化自信、推进文化创新,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网络文艺治理,既要保护创作者、享有者、享受者的合法权利,又要以完善的立法体系、清晰的监管体系和多元的参与体系,引领网络文艺创作方向,推进网络文艺治理现代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经管学部)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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