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新 何源堃:从德性到法性——网络文艺研究的视野转换
2017年12月01日 08: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1日第1343期 作者:马立新 何源堃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的诞生,一种寄生于其上的新型艺术形态——网络文艺出现在人类的视野中,并以令人眼花缭乱的态势和日新月异的速度迅猛发展着。网络文艺的生产机制、传播机制、消费机制和监管机制都迥异于传统艺术,形成了许多不同于传统艺术生态的异质的审美景观和审美范式:一方面,网络文艺既呈现出较之传统艺术无可比拟的互动性、自由性、人性化等特征,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传统艺术同样无法比拟的致瘾性、低俗化、虚假化和致病性特征。如果将前一种现象看作是网络文艺展现出来的有益于人类身心健康的特殊审美价值,那么后一种现象只能被理解为网络文艺特有的有害于人类身心健康的审美价值。网络文艺发展中所呈现出的上述特征迥异于传统艺术生态格局,尤其是其某些特殊的负面审美效应已经超越了传统文艺理论观照的范围。

  首先,网络文艺作品具有普遍而强烈的致瘾性。这是一切互动性数字艺术普遍具有的内生性和系统性美学特征,是由数字艺术特有的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机制所决定的。网络文艺的致瘾性与其双重互动性强度呈正相关,其中致瘾性最强的是网络游戏,其次是网络文学、网络影视剧等种类。网络文艺的致瘾性对网民尤其是青少年受众的身心健康具有严重的损害作用,这种网瘾目前国内外尚未找到有效的根治途径。网络文艺的这种负审美价值是传统文艺生态类群所罕见的。

  其次,网络文艺生产与传播存在着普遍而严重的低俗化病象和乱象。在传统艺术世界中,尽管也存在着低俗、色情等现象,但在传统艺术生产严格的三级审查和传播监管机制下,它们都是作为艺术秩序中的个别的、偶然的、边缘的或极为有限的个案,且往往以潜伏的状态存在于社会中,极少有机会以大规模的群体形式出现在人们的公共视野中,因此可控性较强,其危害并不显著。但在网络文艺格局中,低俗化现象的发生则具有普遍性、寻常性和难控性等特征。这与网络文艺特殊的自由生产、传播和消费机制直接相关,该特殊机制可以使得网络文艺有效规避传统艺术通用的监管机制。网络文艺普遍而严重的低俗化现象恶化了人类的艺术环境,对人类身心健康和人类文化安全构成了一种崭新的重大挑战。

  再次,网络文艺创作存在普遍而严重的艺术虚假。艺术虚假是一种违背人性逻辑和生活逻辑的凭空杜撰艺术行为,其对立面是作为艺术创作普遍的美学原则的艺术真实。传统艺术的“框架”的“蛊惑性”或“欺骗性”,是艺术赖以生成的叙事的假定性(或叙事的非真实性)。今天,网络文艺所存在的艺术虚假已经演变为“内容”的普遍的“虚假性”,也就是说,网络文艺在叙事上已经不再遵循生活逻辑、历史逻辑、情感逻辑和人性逻辑,取而代之的是市场逻辑和感官逻辑。艺术从“框架的欺骗性”到“内容的虚假性”的演变表明,作为艺术安身立命根基的“艺术真实”这一为古今中外艺术家所共同尊奉的艺术“天理”已经为某些网络文艺作品赤裸裸地蔑视和践踏。更加严重的是,由于艺术教育和审美教育在国际社会的普遍缺位和薄弱,普通的社会大众没有能力识别网络文艺呈现出来的这种内容上的“虚假性”,甚至将这种现象视为艺术的固有特征,不加选择地任意消费。这样经过长期浸淫,社会大众在不知不觉之中就建构起了错误的或异化的历史观、社会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势必给自己的心灵造成严重异化。

  此外,网络文艺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呈现出异化的经济伦理。例如正在加速度发展的网络游戏产业基本上就是建立在依赖其固有的致瘾性来无止境地占有和奴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掠夺和占用大量社会优质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这一基础上的。这一产业对人类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对消费者的审美价值和对国家税收的增值作用的利弊得失,是值得有识之士认真评估和严肃思考的紧迫时代命题。另外,网络文艺普遍存在的致瘾性、低俗化、虚假化、盗版化病象严重损害了传统文艺赖以安身立命的人类优秀文化建构与传承功能,成为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

  最后,网络文艺特殊的消费机制不仅引发了大量的人类生理病理症候,也对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构成严峻挑战。网络文艺消费较之传统文艺呈现出明显的便携性、私密性(隐蔽性)、复合性、依赖性和无偿性等新特征。所谓便携性是指网络文艺消费者可以极为方便地随身携带和移动自己感兴趣的网络文艺作品,并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消费、随意消费。所谓私密性是指网络文艺消费基本上都是在独立的个体状态和环境中完成的,因此具有了更大的隐蔽性和自由度。所谓复合性是指一个消费者可以通过同一个手机媒体或电脑媒体欣赏到包括文学、电影、电视、音乐、舞蹈、喜剧、绘画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艺术品种,而在传统艺术格局下,所有这些不同的艺术品种都需要独立的不同的消费环境和消费模式。正是上述种种显现出来的消费特性联合起来让消费者对网络文艺赖以存在的数字媒体产生了强烈的依赖性;也正是基于这种强烈的依赖性,消费者的生理结构和心理结构正在悄然发生着许多重大的特异性和器质性变化,如目前已经呈现出概率学特征的“鼠标手”、“液晶眼”、“麦克耳”、“垂头”、“游戏心”、“QQ人”以及众多的“宅男宅女”等人口表征都值得人类学家、生理学家和病理学家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诸种表征只不过是由网络文艺和网络媒介的长期消费所导致的数字生存方式中比较典型的人类行为征候,至于这种生存方式对于人类内脏器官系统可能造成的生理和病理影响也需要我们及早开展调查研究。所谓无偿性是指网络文艺消费者可以免费消费互联网上几乎所有的网络文艺产品,这一特征完全颠覆了传统艺术固有的有偿费机制,极大地扩张了消费者对于网络文艺产品的消费频次、消费范围、消费数量和消费时长,同时也极大地挑战了人类基于传统艺术消费所建构起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上述五个方面也不过是描述了人类在网络文艺生态格局中所呈现出来的一些比较明显、比较突出、比较令人瞩目和关切的不同于传统艺术的行为征候。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网络文艺秩序混乱这一根本性的命题,而所谓网络文艺秩序混乱无非就是因为某种具体的网络文艺生产、传播或消费行为而导致了其他社会主体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更进一步分析,所谓网络文艺行为对其他社会主体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实质上是这种行为要么僭越了自身权利的限度,要么无故中止了尊重他人权利的特定义务,两者都会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这显然已经逾越了传统艺术美学、文化学或伦理学的范畴,而构成一个典型的法理学命题,需要用法的理念和思维来考察、透视和破解。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数字艺术伦理学研究”(13BA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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