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与比较法的发展
2016年09月30日 08: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9月30日第1061期 作者:许传玺

  2013年9—10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期间,先后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2015年3月28日,我国政府正式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特别强调“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之一,“一带一路”建设旨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完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以企业为主体,实行市场化运作,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一带一路”的法律需求

  要实现这一战略构想,法律保障是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只有在合理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才能协调和规范各方行为,促进双边和多边合作,实现我国和相关国家与地区的互利共赢。但在目前,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研究和讨论仍集中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尚付阙如。而实际上,法律的差异甚或冲突已经成为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因素。特别是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其法律法规不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约束,因而容易形成贸易壁垒,影响双边或多边合作。在这种背景下,对“一带一路”法律问题进行集中、深入、系统的研究,无疑具有非常紧迫、非常重要的意义。

  集中开展部门比较法研究

  因其涉外性质,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研究无疑属于比较法的范畴。但这种比较法,由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特殊需求,又与传统意义上的比较法有着重要的区别。通常,比较法更多地关注法理、法制史、法律文化等研究领域(事实上,在法学界,比较法经常被归为法理学这一大类),因此更多地具有象牙塔、学术化的色彩。

  而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们必须集中开展的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具体部门法的研究。例如,对投资对象国针对外国投资设定的准入法律限制与条件,以及涉及公司设立、出资、内部治理、工商登记、劳工保护、社会责任等问题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为充分协调、有效处理此类法律问题甚至法律差异或冲突,我们必须针对企业等主体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具体需求,将通常意义上的比较法运用到具体部门法之中,采用我们此前提出的“部门比较法”的研究进路,开展更具建设性的比较法研究,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真正有效的法律保障,并由此推动比较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与法理学、法制史、法律文化等研究领域相对,部门法通常有着实际、明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规定和调整相关法律主体在其各自领域的权利、义务等。部门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集合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主体内容。基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定位,部门比较法无疑应该成为“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的主流。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的关键领域

  “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应当按照“一带一路”建设的总体布局,聚焦对外投资、对外贸易、交通与基础设施建设、争议解决等具体部门法领域,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际需要,针对上述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

  第一,“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问题研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是让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多种对外投资。为此,应当着重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加强对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研究,包括ICSID、MIGA、TRIMs、GATS等多项国际投资公约或协定,以及其他既有和/或不断发生的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二是要集中研究“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专门管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包括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三是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涉及外商投资的其他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以及融资、外汇管制、税收等具体法律规定)进行集中研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一带一路”贸易法律问题研究。一是结合我国对外出口的实践和主要产品领域,有针对性地研究“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管制和关税法律制度。二是注意研究我国重要产品出口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及司法政策,有效地避免和解决相关法律纠纷。三是重点研究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合同法上的具体差异,包括关于国际支付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四是充分关注在商品交易和技术贸易中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五是对相关自由贸易区的独特规则和优惠政策,予以特别关注。

  第三,“一带一路”交通与基础设施建设法律问题研究。交通与基础设施联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主要涉及交通基础设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及电信基础设施等的互联互通。对与此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必须进行专门研究,具体包括:(1)国际及外国货物运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2)国际及外国航空运输规则。除将《华沙公约》作为首要研究对象,也要关注相关国家和地区对国内航空运输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航空保险及索赔的法律法规。(3)基础设施建设与工程承包法律规则,特别是涉及大额和长期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与投资、贸易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法律争议通常包括投资股权纠纷、反倾销与反补贴诉讼、产品责任侵权、承包合同违约等等,对各方经济合作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必须对涉及“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预先研究,以有效防止和解决有关争议。具体研究应当包括:(1)涉及跨国争端解决的国际公约及协定,如《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以及据此设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实质性与程序性规定,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等;(2)涉及纠纷解决的国内司法与仲裁机制,包括研究设立若干中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将“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落到实处;(3)涉及承认与执行他国判决和裁定的国际公约,以及具体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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