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建设应重视国家安全审查
2016年09月30日 08: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9月30日第1061期 作者:徐霄飞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地理上横跨亚欧非,内容上涵盖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政治、外交和文化等众多领域。由于沿线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社会习俗、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合作与开放必将面临许多挑战。如何确保这一广袤地域的安全,不仅是沿线国家应当担负的国际责任,同时,也是“一带一路”首要倡议者中国必须考虑的国家安全问题,这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利益。

  创新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事实上,中国政府在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同时,还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新《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法律表征,“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和完善了国家安全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治国理政的思想。《国家安全法》第59条专门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可见,法律规范层面上的国家安全审查确立的是一种“宽边界”、“粗口径”的制度安排,极大地扩张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实施范围和目标对象。可以说,我国正在建构和实施的是一种远超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框架,以塑造契合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审查秩序。

  然而,就国家安全审查这一问题而言,在新《国家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几乎都是针对外资并购设定的,包括正在制定中的《外国投资法(草案)》所意欲建立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也只是针对“外国投资”进行的。不过,从世界范围内的实践看,国家安全审查并非固化地仅限于外资并购这一领域,而是可以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在法律与政策层面作出灵活选择。

  如果把“一带一路”倡议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放在一起考虑,从中国当下同时具有的“走出去”和“引进来”双重主体角色思考,如何平衡自由开放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张力或潜在冲突就成为现今应重视的一个问题。显然,国家安全审查是一种国家干预行为。国家干预既可以对自由构成保障,但也可以对自由形成威胁,对自由的保护和对自由的限制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这在国家安全审查领域也不例外。例如,东道主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禁止来自某一外国的资本投资和货物贸易,这显然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构成制约。但对于其他那些因投资和贸易形成的风险所造成的潜在受害者来说,国家安全审查则保护了他们的自由。在此,国家安全审查本身可以获得基本权利的支撑,但国家安全审查所提供的保护亦可能变为新的不安全的根源。

  重视各国国家安全审查差异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需要加强对国家安全审查与“一带一路”之间关系的关注和研究,这包括对具体概念、通用标准、各种理论、经验材料、实际功效等不同面向的分析研究。例如,有必要从法律意义上的基本概念出发,将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纳入比较法研究的议程。对于中国而言,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国家利益的边界也必然随之向外延伸。聚焦到国家安全审查问题上,需要重新思考和建构国家安全的边界,对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程序、主体、监督等进行界定,建构法规缜密、程序完整、公开透明、监督到位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同时,还需要对沿线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给予足够的了解和认识,适时作出科学的国家风险评估,并能有效应对可能产生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

  “一带一路”的实施,法律适用的可期待性与合作必然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的是一种法律规则与标准的可期待性和同一化,但可以预见的是,这将面临巨大的分歧和挑战。例如,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领域,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形式标准就是外资对于东道国的相关产业和经济是否构成“控制”。然而,对于何谓“控制”以及实质控制权的判断,在界定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如何在理解和保留沿线国家之间法律制度和规则差异的基础上,寻求最大的共同点,消除规则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建构相互认可的基本规则和体系,则是比较研究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