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依规治党
2016年07月08日 08: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7月8日第1003期 作者:石伟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系列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党内法规陆续制定或修订完成,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呈现“‘板块式’前进”的态势。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党的建设工作的统筹安排和顶层设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在此背景下,“依据什么”开展党内治理,成为串联起“全面”、“从严”、“治党”三个关键词的根本问题。中央明确强调,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这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是要依靠党规党纪开展党内治理,切实推进依规治党。

  渊源:继承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建党优势

  马克思主义政党从产生开始,就设定了严格的入党标准,特别重视党的纪律建设。通过不断增强党规党纪的严肃性,马克思主义政党有效整合了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的政治行为,使其符合党的宗旨的时代要求,在组织形态上形成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秩序,形成了强大的团体力量。然而,对于违反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性、纪律性的行为,违纪处分的结果远比西方政党要严肃得多,直至开除党籍。这就不难理解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纪律要求,为何往往与“集中”、“统一”、“秩序”、“看齐”、“一致”等词语联系在一起。毛泽东同志所归纳的“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性的鲜明概括。

  从建党初始,中国共产党就吸收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秀建党传统和政治优势。在95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党规党纪制度体系,为广大党员和党组织提供了严格规范的行为指南,为国家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提供了强大的组织力量保障。

  导向:着眼于管党治党面临的突出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重要工作方法论。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依规治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在新形势下,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仍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突出显现,党经受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依然长期严峻,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复杂尖锐,直接表现为理想信念不坚定、组织领导涣散、“四风”问题显著等一系列党的建设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这些管党治党中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和制度运行的不科学,表现为某些党组织和党员身上纪律观念不强,违反各项纪律。具体而言,在政治纪律方面,某些党员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对党不忠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组织纪律方面,某些党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在廉洁纪律方面,某些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等。这些制度层面的违纪问题,往往会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解决以上问题,关键是要依靠党规党纪这样的“管用”制度。

  内容:不断完善现有的党内法规体系

  落实依规治党,首先要从内容上不断完善现有的党内法规体系,为管党治党提供制度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系列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党内法规陆续制定或修订完成,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呈现“‘板块式’前进”的态势。

  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共54部(其中2015年20部),包括党章1部、准则1部、条例8部、规则6部、规定21部、办法9部、细则8部。其中,既有具备“第一次”制定价值的党规颁布施行,填补了党内法规体系的空白,比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也有重要的党规根据现实需要进行重新修订后颁布施行,比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等。

  根据党内法规的制定规划,2016年要在两项党规上实现突破:一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二是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前者,是针对2003年印发条例条文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着力要在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方式、程序等问题上细化相关规定。后者,是围绕“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政治要求,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制度性举措,必将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运行:探索实践执纪“四种形态”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依规治党不仅在静态维度上需要党内法规内容详实、细致、可行,而且在动态维度上需要党内法规运行科学,推动监督执纪能够发挥实际作用,真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立体化的制度保证。

  2015年9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可以看到,“四种形态”在行为不当的程度上是逐渐升高的形态,同样在相应的纪律处分上也是层层递进的形态。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这为党内法规的科学运行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内法规动态运行的重要创新。因此,在今后的党规运行环节中,要注重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实践,厘清四种递进形态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注意区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联系和区别。

  (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共产党纪律的规范研究”(14CFX05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责任编辑:常畅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