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2016年07月08日 08: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7月8日第1003期 作者:邢军

  高等院校是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机构,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然而,近年来形式多样的高校腐败问题日益凸显,有的案情复杂、影响恶劣。通过优化权力运行的外部制度环境,规范权力运行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构建权力运行的内在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从源头上防止高校腐败、提高其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有益尝试。

  优化权力运行的外部制度环境

  保证师生群众有序参与学校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监督过程,是对学校各项公共权力行使形成有效制约的前提,也是降低职务犯罪发生几率的必要条件。

  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通过完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促进党内民主决策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把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保障,进一步落实教代会代表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及决算报告等制度,完善代表提案及提案督办制度,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坚决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民主科学决策水平,推进学校的政治文明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在强化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问责的基础上,强化师生员工和社会力量参与问责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要以科学规范的程序作为实施问责的前提和保障,使问责程序的启动、问责事项的调查、问责处罚的执行、问责过程的监督、问责对象的救济等方面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各项公开制度,提升信息公开程序化和规范化水平。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思路和方式,将涉及师生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事项,及时向校内外公开。

  规范权力运行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

  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大学章程和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在顶层设计中权力制衡的有效机制,科学有效配置学校内部权力,形成透明度高、覆盖面全、内部职能既彼此分离又相互制约协调的制度体系,构建起廉政风险预警和职务犯罪防控机制。

  提高校、院两级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着力提高学校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对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议事规程。在学术领域充分尊重教授在治学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运行规律,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并配套制定议事规则,确保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科学划分与独立行使。院(系)级教学单位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制度体系,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高校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瞄准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连的关节点,通过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和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制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校办企业管理制度,招生“阳光工程”,以及学术道德、学风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形成具有明晰权力边界的权力清单。利用程序性制度建设成果和计算机网络控制手段,将体现纪检监察业务职能的监督模块嵌入行政业务管理工作流程,使廉政风险内控机制流程以技术化的形式予以固化。逐步实现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由单纯的人为控制向复合型的制度控制、机制控制、技术控制和微机控制转变,达到同步监控、同步预警的目的,从而有效提高高校廉政风险防控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构建权力运行的内在监督制约机制

  按照依法治校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更新监督工作观念,明确监督工作主体,把握监督工作重点,形成能够与决策权、执行权相比肩的监督体系,保障权力在规范的区间内运行。

  在全校师生员工中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普遍共识,是学校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前提条件。学校的每位师生员工,既是学校开展监督工作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在学校党政管理工作中负有一定责任的党员干部,更是既肩负着对下级进行监督的职责,也承担着对同级、对上级监督的义务,自己又要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明确监督工作主体,构建制约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一是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主体作用,强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履行党章、党纪和党内其他法规方面的监督。二是加强权力制衡机制建设,强化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主体作用。在学校层面,校级领导班子要担当起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纪委委员会议、“三重一大”制度等组织机构、议事决策规则及工作流程,科学划分不同权力的使用边界,逐步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模式。在此基础上,二级学院等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也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则及工作流程。三是强化专职监督部门的监督主体作用,对学校内部权力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制约乃至纠正。四是加强民主监督平台建设,强化师生员工的监督主体作用。

  把握监督工作重点,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强化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失职渎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强化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到国(境)外定居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运用审计结果。坚持“离任必审,任中为主”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现任的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任中轮审,确保每个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防止整而不改,屡审屡犯。干部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评价、任用、管理、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家庭和舆论等各种监督体的作用,增强领导干部“不能”腐败的自重意识。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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