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惩治腐败制度仍具借鉴意义
2016年07月08日 08: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7月8日第1003期 作者:刘志勇

  腐败是侵犯国家整体利益、破坏现有国家制度和紊乱社会秩序的可罚性行为。为维护王朝的政治经济权利,进而维持家天下统治的长治久安,清王朝将腐败行为纳入可罚性范畴,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对腐败行为给予处罚。

  《受赃》律例体系

  《受赃》律例。清代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称为《受赃》律例,包括律11条、例50条。“受赃”标明了此类犯罪的属性,条目则概括了每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素和本质特征。《受赃》律例以“赃”作为安排罪名体系的逻辑起点,以因事/非因事、事前/事后、接受/听许、主动/挟势、特殊/一般(指主体)等概念作为区分标准,将官吏犯赃划分为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的五大罪名系统。一是贿赂罪,包括官吏受财、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四个条款。二是坐赃致罪,指非因事而受人财贿。三是求索借贷罪,官吏及其家人挟势取财,求索借贷所部,无论用强与否,皆属婪赃之列,包括“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和“家人求索”两项。四是科敛罪,指有司官吏或管军官吏因公务而擅自科敛所属民人或所属军人的行为。凡利用公务之便,擅自科敛所属民人或兵士财物,无论充公用不入己、不充公用入己,均为犯罪。五是特殊主体犯赃,《受赃》律例所列特殊主体,分别指风宪官吏、巡捕官、内外武官和公侯。

  惩贪事例。事例作为会典的编排条目而存在,依颁布时间列序,具有因事而设的外在特性。从《大清会典事例》收录与《受赃》诸条款有关的事例进行考察发现:事例并非简单随意的因事而议、因议而定,而是一种具有特定颁布形式、法律效力和处罚方式的法源形式。事例的颁布一般采取谕、议准、覆准、题准、议定、奏准等形式,效力范围涉及时间、空间和主体,处罚方式灵活。在实践中,事例在清朝前期的使用多于后期,对顺、康、雍、乾四代官吏贪腐的惩治起了积极的作用。

  受赃则例。“则例所标,为一事,或一部一署,大小曲折,无不该括”,因此则例卷帙浩繁。与惩贪最为密切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采用的,是《吏部处分则例》中的“馈送嘱托”、“勒索科取”及“供应迎送”条,可视为清代的“三项禁令”。

  成案、说帖、通行、邸抄。刑案为直省题达刑部各案,刑部详加核拟之后,一般以成案、说帖、通行等形式出现。刑案在清代是具有一定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和评断载体。作为惩贪制度的规定,除上述三者外,还有邸抄。成案是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在审断案件时,遇到律例不相吻合或律例无法调整的情况,成案常作为法律依据被引用。说帖是刑部的一种文书,类似三法司对地方呈报案件的处理意见。通行类似于现在的法律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具有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效力,是一时一地办案必须参考的法律依据,与成案、说帖和邸抄相比,其效力最强。邸抄类似于今天之报纸,专抄谕旨、题本、奏折,也记载其他内容。

  六赃。六赃的概念最早见于《唐律疏议》,将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概括为“六赃”,即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清律六赃依次为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其中,与治理官吏腐败相关的有四赃,即监守盗、枉法、不枉法、坐赃。涉贪四赃量刑由重至轻为:监守盗、枉法、不枉法、坐赃。

  刑罚体系外的重惩

  清代的刑罚体系。清代的刑罚体系继承明代又有所变化,主要是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类刑罚。清代法律允许罪犯以钱赎罪,定为赎刑,贪腐罪犯也可以提出以钱赎罪,但实际能否做到,则要看帝王的态度。赎,《说文》释为贸也,《玉篇》释为质也,以财拔罪也。清代赎刑包括纳赎、收赎、赎罪,实践中还有捐赎。对赎刑的认识历来都是赞毁参半,否定赎刑的主要根据有:一是赎刑与“重义轻利”相背;二是赎刑导致“贫富异刑”、“富者得生,贫者独死”;三是赎刑将导致重新犯罪;四是赎死罪会引起被害家属因泄愤而复仇,国家秩序因之而纷乱。肯定赎刑的主要理由:一是赎刑的目的恰恰在于利用人的欲利之心而防止犯罪;二是赎刑体现了宽恤之政;三是赎刑可赡国之困乏;四是赎刑并未破坏法律的统一适用。但无论评价如何,赎刑在清代的实际存在是事实。

  清代腐败惩治制度体系的有限性

  纵观清代的腐败惩治制度体系,可以发现,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在财富与权力的分配与组合上存在缺失。清王朝在控制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首先满足自己的利益,而官僚们在现实的政治、经济利益面前,也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利益的冲突与角逐,结果便是视国家制度和法律为无物,或是利用制度和法律来谋利。清代的贪腐惩治体系内容庞杂,前后抵牾者有之;轻重失衡者有之;因人而异者有之;点到为止者有之。甚至有些制度设计本身就催生了谋私的念头,提供了谋私的手段,甚至预设了避难的营垒。因此,这一体系在运作中虽发挥了一定的功效,但更存在重大的弊端和失误。

  清代腐败治理已成过去式,但这一时期相对合理有效的惩贪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当前法律、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构筑法治政府仍具有借鉴作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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