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合法性”取决于成员国
——访美国西北大学副教授伊安·赫德
2015年09月18日 08: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18日第810期 作者:本报记者 冯黛梅

  伊安·赫德(Ian Hurd),美国西北大学政治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国际组织研究,曾担任国际研究协会(ISA)国际组织研究部主任,多个研究期刊的编委会成员。在纪念联合国成立70年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赫德。

  《中国社会科学报》: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意味着联合国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正式确立,您认为联合国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伊安·赫德:联合国事实上是一个正式与非正式体制的结合体。就“正式”而言,它有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及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比如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等机构,还有各种联合国宪章规定需要承担的责任、限制以及权力。而“非正式”的部分是指在实践中衍生出来的一些结构和功能。在研究联合国问题时,特别需要注意联合国宪章中的法律语言和在现实中国家如何用艺术、外交的语言去诠释,以适合他们各自的利益。

  《中国社会科学报》:70年前在敦巴顿橡树园确立了联合国宪章基本框架,确定的联合国组织宗旨在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手段消除威胁、侵略以及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可能会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

  伊安·赫德:是的,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最重要的责任就是维护国际社会安全。安理会被授权可以在发生国际安全与和平遭到破坏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弥补这种破坏。通常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集体使用武力来反对某个国家,或者使用非武力比如经济制裁以及外交手段等。

  针对联合国何时可以发动战争,联合国宪章同时制定了一系列补充条款来限制个别国家单边使用武力及挑起战争。《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除非是在自卫,否则联合国成员国在反对其他国家时要避免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

  联合国宪章的这项规定赋予安理会巨大的权力。它把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集中在安理会。事实上它将单个国家行为体的自治权转移至集体行为组织。理论上,安理会有权决定何时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安理会在2011年行使这个权力打击了利比亚政府。但是有些时候,有些国家发动对其他国家的打击并未获得安理会批准。比如2003年,美国入侵伊拉克并未得到联合国授权。如果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很明显它的行为不是自卫,那么这种入侵就是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际法则。

  《中国社会科学报》:联合国有些时候会表现得很无力也很无效,其中原因是什么?

  伊安·赫德:联合国的力量主要通过它的法律权威和政治合法性来体现。而在我看来,联合国的合法性表现在它可以影响人们对一些事情(某项政策、形势、某个行为体等)的看法和认知。合法性是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所以,衡量联合国的合法性主要在于人们如何解释它,或者取决于它是否有力量改变或者影响其他人对政策和局势的看法。

  事实上,联合国的运作呈现的是整个国际政治运行的一个部分,那就是国家行为体总是试图努力通过寻求联合国的支持,将它们所倾向的政策或者意见合法化。如果联合国得不到任何人的响应或者说是个无人问津的机构,那么这就是“合法性赤字”,即人们认为没必要在其政策合法化过程中寻求联合国的帮助,或者人们对于这种诉求已不再看重。然而,我并没有看到这种情形的发生,因为国家行为体还是一如既往地寻求联合国大会以及安理会对他们政策的支持。一些具备具体功能的联合国机构对成员国的作用在日益增长,它们的合法性过程就显得更有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报》:国际形势的变化对联合国的机制和功能都提出了新的问题,人们认为现在是联合国需要改革的时候了。

  伊安·赫德:联合国既是一个大国操纵的机制,也是一个融合很多中小国家的全球性体制。当他们之间有了矛盾时,很显然,解决事情的天平会偏向大国,偏向那些在联合国法律机制、金融机制中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当然可能在一些大国不感兴趣的领域,或者不需要通过安理会情况下,这些相对小的国家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当然,归根结底,联合国的体制是根据永久成员国的利益和需求设计的。

  和其他所有国际组织一样,联合国也持续面临改革的压力。对于如何改革,大家没有统一的结论,因此也引发很多争论。同样的,每个关于改革的提案都受特定利益的驱使,对这个组织的运作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联合国改革中最主要的矛盾是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的问题。关于联合国安理会成员改革的提案很多,如提议增加更多国家、改变现有常任理事国组成等。这些争论通常都是围绕安理会如何更具代表性展开的,这些争论永远没有完结,因为大家对“代表性”的含义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对安理会成员国的改革实际就是政治举措,它不可能让每个成员国都满意。就好像其他改革一样,对于安理会来说,最核心的问题是要明确作出这种改变的价值和利益。机构改革最终都会产生胜利者和失败者,联合国改革也不例外。

  安理会从它最初的设计来看,就是代表几个大国来管理国际制度的一种机制安排。当五个常任理事国就某项决议彼此达成一致时,安理会就可以在国际事务中扮演非常活跃的角色。相反,当他们无法达成一致时,否决权的使用会让安理会无法付诸行动。在我看来,五个常任理事国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国家的巨大法律影响力,这是一种国际政治等级制度。

责任编辑: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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