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联合国的核心概念
2015年09月18日 08: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18日第810期 作者:张贵洪

  发展和尊重国际法、推动和实现国际法治是联合国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国内、国际以及联合国自身三个层面的法治,国际社会在人权、发展和争端解决方面的国际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丰富的成果。联合国通过多种途径,包括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等机构和大量国际法、国际条约推进国际法治建设。从1992年开始,联合国大会将法治纳入议程。自2006年以来,每年联大都会通过专门的法治决议。特别是2012年9月,第67届联大专门召开国际法治高级别会议,会议通过的宣言指出,“法治是各国间友好平等关系的基石”。联合国70年的历史表明,法治是实现持久和平、促进持续发展、有效保护人权的根本。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指出的,法治是联合国的核心概念。

  联合国在国际法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联合国推动国际法治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国际关系的法治化和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以主权国家为基础而构成的国际社会,由于力量和利益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矛盾、分歧和冲突总是难以避免。但是,从以武力和战争手段变为通过政治和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以国际法治制约权力政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标志。联合国是运用政治和法律方式协调和处理国际关系的主要平台和机制。联合国一直倡导公正安全、公平发展的理念,以法治规范国家行为、约束国家权力、平衡国家利益,旨在推动国际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力量对比的变化、国际格局的变动导致国际秩序的变革。联合国是国际秩序的基础性、稳定性和建设性力量,有独特的条件、优势和资源在国际秩序的重建中发挥主导作用。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等一系列有关国际法治的标志性文件多次重申要建立和维护“一种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确立以公正和平等为核心价值、以规则而不是以权力为导向的国际秩序。

  第二,《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是国际法治的核心和基础。《宪章》不仅是联合国的组织章程,也是国际社会的“宪法”,是一份国际法文件。《宪章》提出“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立了国际关系中法治的原则、价值和精神。《宪章》倡导和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国际法治的出发点。在《宪章》基础上形成的多边国际秩序、集体安全机制、基本行为规范、共同价值观念成为战后和平与安全的基本保障,避免了大国之间的战争,又保证了中小国家参与国际事务。但是,《宪章》倡导的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全面的遵守和有效的实施,甚至被践踏。在70年国际关系实践中,以战争手段解决国家间争端、使用武力达到目的、干涉他国内政以及大国入侵小国的现象很严重。因此,在《宪章》签署和生效70周年之际,有必要重申国际社会弘扬《宪章》精神和维护《宪章》权威的决心和意志,呼吁会员国遵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同时,着手对《宪章》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对某些机关进行改组。

  第三,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宪章》赋予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以及合法使用武力的特殊权力。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是对结束二战贡献最大、当时最强大的五个国家,拥有否决权。因此需要从法律和政治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安理会在国际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法治原则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意味着安理会依《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行使权力:一方面,安理会的决议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所有会员国有履行安理会决议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安理会采取的强制行动和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要符合法治要求,安理会从事的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应基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服从法治原则。安理会的效力取决于大国(常任理事国)通过和采取联合行动,也有赖于其他会员国对安理会合法性的认同和支持。可见,安理会体现了国际关系中法治和权力的相互作用,关于安理会改革的任何方案也应以此为出发点。

  第四,编纂和执行国际法、促使会员国普遍签约和履约是联合国在国际法治中的基本功能。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立法、立规、立德功能,在国际社会倡导全球性和普遍性的价值和理念、规范和规则、议程和方案。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和国际法委员会分别是大会处理法律问题的主要机构和专门机构。安理会采取的行动,包括维持和平、建设和平、特设法庭、制裁和决议等具有国际法效力,对会员国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联合国还建立内部司法系统以加强自身法治。联合国对会员国提供法律技术援助,特别是帮助结束冲突后的社会重建法治。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的560多份国际条约文书涉及人权、裁军、贸易、难民、环境、海洋法等广泛领域的国际法治。国际条约的生效和履约是联合国在国际法治方面面临的最大挑战。为此,联合国自2000年开始每年在联大开幕之际举行“联合国条约周”活动,鼓励各国政府和领导人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条约,以推动会员国对国际条约的普遍参与和执行。

  第五,联合国在推动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面不断取得进展。通过法律解决国际争端是《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和途径之一。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依国际法对当事国提交的争端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即诉讼管辖,并对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即咨询管辖。目前约70个国家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约300项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公约规定法院在解决关于这些条约或公约的适用或在解释争端方面具有管辖权。至2014年12月30日,共有161个案件进入法院总表,涉及领土和海洋争端、侵犯领土完整、灭绝种族、核军备竞赛等。此外,由安理会设立的众多国际法院、国际法庭、特别法庭从事司法活动;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都是独立于联合国的司法实体,体现了司法管辖在范围和效力上的发展趋势。

  未来,联合国在国际法治中的作用将主要体现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两个方面,即致力于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实现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自2014年以来,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多次强调要坚持国际法治。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同年9月27日,王毅外长在第69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会上进行了题为“共谋和平发展,共守法治正义”的发言,10月24日“联合国日”时,王毅外长又在《光明日报》发表题为《坚持推进国际法治,促进国际公平正义》的文章,指出“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认为推进国际法治,一要强国际法治之基,二要固国际法治之本,三要弘国际法之义,四要立国际法治之信。

  中国的发展需要联合国,联合国的强大也需要中国。无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是积极倡导新型国际关系,都需要中国与联合国合作,在国际法治建设中不仅做维护者和建设者,更要做贡献者和引领者。

  (作者系复旦大学联合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责任编辑:武勇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