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沃格林(Eric Voegelin)《法的本质及其相关法学作品》中译本出版,距其英译本第一次出版已时隔32年。据说这部书早在1957年沃格林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担任法学院教授时便写就,是法理学课程授课的油印讲稿,其间沃格林并未考虑将其出版。1976年沃格林曾向圣母大学出版社(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表达过出版意愿(《天下时代》1974年出版),然书稿命运多舛,未能如愿,沃格林去世6年(1991年)后英译本才得以出版。
作为沃格林法理论的核心文献,本书是沃格林对“法”的唯一全面而又系统阐述的作品,也是他相对成熟时期的作品。从写作的时间来看,这部作品承接了《秩序与历史》 前三卷(1956—1957)面对秩序崩溃无序之堕落挑战的问题意识,又为第四卷的《天下时代》(1974年)中突破性追溯并重估人类社会在“天下时代”重建秩序的尝试做好铺垫。
众所周知,沃格林著作继承了德国哲学思辨传统,语言艰深晦涩,但这一部《法的本质及其相关法学作品》的写法偏向“日常谈论法”写作,在笔者看来本书更像一部怀揣时钟和匕首的“侦探剧”,通过找寻“法的本质”这一条主线,从一个证伪开始到另一个证伪结束,直到最后结论发现“法的本质”,可谓“剧情紧凑”又“逻辑缜密”。
沃格林在本书中的观点从对“法”是否存在的本体论追问开始,继而考察到“法的本质”。甫一开场,沃格林便向读者质疑: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何没有法哲学?是否意味着根本就不存在“法的本质”?接着在《有效秩序》一章的开篇,沃格林给出了第一个观察:“法”出现在诸多法律秩序之中,这些秩序在相应的社会中被视为有效,这个“法”应该是单数意义上的“法”(the law)。这种意义上的“法”是一种“有效规则集”,而变化的规则内容只是这个“规则集”的众多单个法条(the laws)的非本质特征,但“法”与“法条”之间的关系只是说明了法律的“效力”而并非“本质”。
在《实体与存在》的部分,沃格林提出,法的本质的讨论是否可以从法律秩序中“法”的“生灭”存在问题进入?在沃格林看来,法律秩序之中“法”的生灭,或者说正在制定的法的变化并不能动摇法律秩序本身,但如果涉及法律判决就会掉入“芝诺悖论”,只要法院没有就具体案件进行判断,我们就永远不知道有效规则集究竟是什么,而一旦法律作出判决,则这个规则集就变成了新的法律秩序——正如捷足的阿喀琉斯永远追不上先行一步的乌龟。如此一来,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使得“法”从存在领域完全消失,有效规则的集合不足以证实“法”的本质为何物。
沃格林最终从法的社会语境和人们的立法行为中总结出“法的本质”,即“法”是所有存在领域中的秩序实体,进而将“法的本质”视为“秩序综合体”。如何理解这样的“秩序综合体”?先得回应开篇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否讨论了“法的本质”是否存在的问题。柏拉图等哲人们讨论的“法的本质”实际上是“秩序综合体”,即城邦真正的秩序是将哲人的灵魂投射在变形的现实政治制度之中。
本书有一段沃格林对古埃及代表永恒秩序的神玛阿特(Maat)的深入阐释:古埃及玛阿特创造了宇宙秩序,这对于埃及现世社会而言则是法老的王国秩序——既是通过玛阿特创造的,又存在于法老身上,并通过法老流经整个社会有机体,经由王室政府、官僚体系,一直下降到审判具体案件的法官那里。由于玛阿特的中介作用需要被理解和知性表达,玛阿特因此也获得“秩序之真理”的含义,人们可以凭借对于玛阿特的认识来衡量实施的法律,也可以强烈抗议对玛阿特的背离,并批评官员的行为。这么看来,在沃格林这里:“法”既是宇宙秩序的实体,又是社会秩序的实体,在秩序的本体论框架内“规范”和“事实”获得统一。
从现实生活来看,无论是现世生活社会中等级最高的宪法规则,还是宪法与个人之间达成的契约,都展现了具体个人对于秩序的追求。一方面,人类社会起源依赖于人的行为,人通过其生存,体验并参与包含了神、世界、社会以及他自己的存在秩序;另一方面,法律规则成为人参与重建社会秩序的重要桥梁,但人类如何知道人“应当”或“不应”做什么——就要依赖理性(哲学)与启示(宗教)。
正如沃格林自己所述,“历史的秩序来自秩序的历史”是其撰写《秩序与历史》前三卷时的路标。《法的本质及其相关法学作品》与《秩序与历史》的第三卷《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正是同年(1957年)撰写,这个时期沃格林开始用灵知主义分析意识形态问题,并将现代性政治的普遍病症诊断为“灵知主义即现代性的本质”。
在对“法的本质”的探究过程中,沃格林意识到最重要的事件是将理性和启示的规范性权威分殊出来,而这种权威在灵知主义兴起的时代被彻底无视。欧洲智识人背离传统基督教文明秩序,用看似超越性的精神追求,“对生存的各种迷恋性畸变”,打造了自我封闭的灵知式体系。在灵知主义影响下,人们日渐模糊了应(ought)背后的理性和启示赋予的权威,沃格林感受到眼下的文化氛围既“反宗教,又反哲学”。沃格林探究“法的本质”,担负起传承欧洲文明的历史使命,试图抽丝剥茧读出秩序堕入病症过程,从而重新调和“理性”与“启示”的关系,治疗撕裂社会秩序上的“精神疾病”,重建其所谓真正秩序和经验秩序之间的张力。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法的本质及其相关法学作品》并未完全展现沃格林对“社会秩序”问题的思考,对灵知主义的批判也仅是在文本结尾寥寥几句提到,无论是从写作时间,还是文本体量来看,《法的本质及其相关法学作品》可以看作进入《天下时代》的“序曲之一”,要真正整全把握沃格林的法学思想,还需在一个更为宽广的文本阅读中考察。
(作者系重庆市委党校应急管理培训中心教授)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