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因素不断融合,传统工业化理论乃至信息化理论逐步在当代县域治理领域遭受挑战。传统县域治理思维、治理手段、治理技术以及由此形成的整体县域治理模式,在数字时代下开始凸显出其滞后性与低效性。这一现象说明,我国传统县域治理的思维与模式应当在新型数字社会基础理论的指引下进行适当调整。也就是说,应在总结前期工业化和信息化时期的县域治理经验基础上,实现理论命题的延展与革新;同时在思考数字时代县域治理经验应用限制的基础上,实现实践方法论创新。
数字化重构社会治理环境
数字化在总体上改变了工业化时代、早期信息化时代的社会运转规律和社会发展特征,并引出了社会关系、社会运行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新型现实特征,进而在学术层面上形成了新型数字社会中的新命题与新理论。在县域治理领域,这一理论体系嬗变在内容层面上揭示了新型技术背景下县域治理的空间与文化特征变化机理。
首先,县域联系网络具有发散性。县域内部的联系,本质上是社会关系在基层的一种表现形态,具有特殊性、地域性与基层性。与社会关系的基础理论相一致,在各类关系与联系的基础层面上,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同时,根据形成社会联系的依据不同,可将社会关系划分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等。而社会网络指的是依托于上述抽象的理论联系形成的社会个体现实化关联。在县域治理语境下,县域社会网络不再与传统的结构类似、被限制在县级地域内部,而是始终对外进行着扩散。比如,县域内部的居民能够通过数字化和网络化工具与县域以外的空间进行交互,而不是像传统环境下那般局限于县域内部,相应的信息获取效率也大大提高。同时,这一信息交互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县域内部居民的行动,并进而影响县域治理的效率等。从特征层面看,县域内部、县域与外部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存在开放性与实时性,县域治理的具体边界开始消融。
其次,县域空间结构具有中介性。传统县域治理体系中,县域内部的联系空间结构具有一对一的线性关系。但是,在数字时代,县域内部的元素——社会个体开始趋于原子化与分散化,而社会联系的依据突破了传统联系的要素体系,借由数字信号在虚拟空间中形成了网状的、发散性的、符号化的特征。但是,这种发散性的空间分布结构和原子化的个体存在形态却通过一定的形式形成了稳定性的整合,这一形式即为具有中介性的数字化平台。数字平台等中介性存在成为新型县域空间在云端的主要连接工具和交互渠道,但数字平台不具有实体,仍然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虚拟性。也就是说,县域内部的治理结构会趋于网络化,并以处于云空间中的平台(如目前普遍使用的电子政务平台、小程序)为主要中介性工具。同时,这种网状的、平台化的、中介性的空间结构形态主要是通过算法实现的,算法实现了信息搜寻成本的降低和评价工具的创新,使得社会治理与数字化市场交易类似,形成了最为迅捷的精准匹配。
最后,治理对象具有双重化特征。如上文所述,在数字时代中,县域治理体系内部的运行和联系最大的嬗变机理即在于虚拟空间的影响。同时,这一虚拟云空间也造成了县域结构的变化。政务平台和民生平台等数字工具应用在云上构建了平行的社会结构,这一结构中的符号化个体与现实社会中的个体一一对应。也就是说,县域治理的对象形态发生了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逐渐一分为二,治理对象同时扮演现实角色和符号化角色。同时,双重结构中的个体还会即时转换,具有动态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治理难度。比如,在传统的县域治理过程中,群体性事件能够在现实层面得到充分的解决,但在数字时代中,双重化的个体角色分布将会使得群体性事件等的具体行动与影响在网络空间中进行扩散,提高了治理成本。
县域数字治理的实践面向
理论的构建目标始终是为了指引实践体系的创新与变革,以及推动现实层面的治理效率和管理质量提升。在实践层面,县域数字治理是基于数字社会理论、数字技术理论形成的在现实层面的技术与思维的融合,同时也是数字基础理论和数字社会基本运行原理在县域空间内的充分体现。故应当改良传统县域治理体系,并基于数字社会理论,重构县域治理的实践体系,明确相应的实践面向。具体来说,县域数字治理在实践层面主要体现在原则、宗旨和方向等层面。
在实践原则方面,县域社会治理的数字化创新首先需要打造围绕数字化的根本原则体系,作为指引治理实践的基本准则。根据数字社会中县域社会内部结构的变化可知,其具体运用应当满足以下基本遵循。其一是动态控制原则。传统的县域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高速、实时的县域空间动态变化,数字化县域治理的中介平台特性和双重治理对象结构决定了即使是县域层级的社会运行和社会联系,都在逐步实现以数字和数据为核心载体的社会运行机制。这一转型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时空壁垒,形成了动态化和高速化的运行、交易、整合模式。其二是共享原则。根据乡村振兴基本理念,县域治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基层治理的平衡与均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与城乡融合。所以,县域数字治理应当在融入新型数字化治理技术的同时,重点关注基层资源流通与分配的公平性和均衡性,同时注重与更广泛的社会空间的沟通、协同。其三是对应原则。在双重社会结构中,县域治理也应当明确虚拟层面社会符号化个体与现实化个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只有一一对应的双层社会空间治理结构,才能支撑起双重县域社会结构下的治理需求;目前的实名制治理模式即为此原则的综合应用。
在宗旨层面,县域数字化治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实现新型县域治理场景。场景是治理的具体问题、对象与环境的总和,具有基础性、结构性和边界性的特征。与传统的工业化、信息化治理场景不同,单纯的中心化、扩散结构无法适应数字时代的场景结构,也无法充分满足数字时代下的县域治理需求,故应当构建中心与开放相结合的治理场景和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县域治理一方面需要满足县级区域内部数字空间的开放和发散特性,另一方面仍然需要控制中介性工具,以避免出现新型的权力结构。这就需要构建一种“智能中心+分散交付”的框架构造,即以县域治理主体(如政府的中心化数据库)为主导,但在信息处理方式以及基础设施、数据流通等方面实现开放化、互联化。同时,在具体治理和执法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中介性连接点,即数字平台的特别化规制,因为这是县域数字治理过程中主要的核心节点,同时这一思维也是上述社会联系发散性的充分应用。
在方向层面,县域数字治理应当采取与传统工业化、信息化社会不同的治理方案。因为在基层,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生产力和产业效率,同时维持县域空间内部的行为与心态稳定。与传统县域社会背景不同的是,数字时代中县域内部的生产关系、行动与心态变化开始趋于数字化和网络化,其中融入了较多科技因素,继续沿用传统治理方案或治理手段将导致滞后性缺陷。因此,应当以数字化技术等新型科技要素为核心,发掘和应用创新性的生产要素。同时,还应当依托智能技术与互联思维,重构基层治理和县域治理的各类场景。这就要实现基层社会服务与民生体系的精准均等、共益层面的分布式安全保障、社会空间结构的现实扩展、生态资源的绿色低碳与可持续、社会经济的数据价值释放、社会治理的集约高效、社会运行的算法服务与提质增效,形成一种全时共在、持续互联、动态协同、数据共享、智能自主的新型治理形态与结构。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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