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大考,不仅考验的是政府在应对危机时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同样也是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成效的一次检验。公共危机的突发性、紧急性,要求社会治理各方主体能够站稳公共立场,进行科学判断,快速做出反应,积极采取行动,与政府共同承担责任,寻求解决之道。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到党的十九大“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对建设社会治理体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社会成员是治理共同体中的基本主体组成;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治理的共同责任意识,是治理共同体得以维系的思想基石。要充分发挥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和自觉性,使个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在持续的公共参与中得以形塑和强化,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支撑。
个体社会责任的角色:个体主体性到共同体主体性
在社会学领域,共同体学说一直备受关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单独的社会个体由于自身主客观条件限制,无力单独生存或生活,必须依存于各类共同体。通过共同的生产实践改变自然的自在形式,满足自身生活及发展需求。个体在共同的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遵守共同习俗与行为规范的社会共同体,固化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共同体的内部关系形态和外部运行机制也相应地发生变化。
处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加大,对治理行为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结合社会发展需求重构社会关系、创新社会结构,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诉求应运而生。应从现代社会有机体的视角出发,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视角,深度关切社会治理共同体得以有效构建的路径。
结合我国社会治理实际,我们要构建的治理共同体,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以共同价值为核心、以情感关系为纽带、以协同互动为体现的,具有强黏合力的有机共同体。社会成员不仅是单独的社会个体,更是共同体的一员;他们对共同体拥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于社会治理中。社会责任作为主人翁意识的体现,属于公共精神的范畴。从政治和法律层面来看,社会责任较多地体现为外在的限制性要求;从思想道德层面来看,社会责任则更多地体现为个体内在的自律与自觉。在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不仅需要完善制度设计来规约个体行为,更需要推动个体积极参与治理实践,将外在规约积极内化为自身意志选择。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将助推共同体成员实现从个体主体性到共同主体性的演变。这个演变的过程,是共同体成员承担义务且享有权利的过程,是遵循治理客观规律且充分发挥主体自由意志的过程,是彰显理性自觉与道德自律的过程。而经由共同体复合共治的过程,将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带来共同体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个体社会责任的意义:集体行动与有效治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和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成员出现了多样化的价值诉求。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其具有不同的行为驱动力,如果仅从个体利益出发展开行动,将会导致公共利益的直接或间接受损。公共利益的实现,不是仅凭共同体中部分主体的力量就能实现的,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展开集体行动;而这种集体行动之所以能够展开,既需要设计和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作为有力保障,也需要开展伦理向度的思想引领与价值培育。
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个体同样具有社会属性,其需要对共同体成员身份予以充分体认,追求自己在共同体生活中的归属感、获得感、荣誉感,希望能够超越个体视野,共同推进公共利益最大化。这决定了从公共性视角开展思想引领与价值培育的现实可行性。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推动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不断强化共同体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价值意识,不断提升与其他成员沟通合作、进一步展开集体行动的技巧与能力,实现从传统社会治理实践中被动参与者向社会治理共同体新格局下主动行动者的转变。而积极行动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将在共同体内部产生巨大能量场。这种能量场可以进一步增进共同体成员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也可以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脱离原子化的存在样态,更多地参与到集体行动中,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倍加累积。
在当前的社会格局中,社会成员间的联系愈加紧密,追求合作共赢不仅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应然理想样态,更已成为社会成员的一种实然生活状态。通过社会责任的普遍养成、共同体意识的普遍形成,社会成员将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形成超越个体差异的价值共享力,基层社区将由治理末梢转变成为居民守望互助、和谐共融的共同体。在此基础上,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将逐渐成型,社会成员将内在黏合为具有共同价值理想和集体行动力的治理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社会成员的“个体意志”将汇聚成为社会发展的“思想合力”,治理样态将呈现为更充分的合作、信任,更广泛的社会参与、集体行动,社会治理效能得以充分显现,社会资本存量得以不断累积。
个体社会责任的形塑:价值引领与制度保障
个体社会责任是社会治理中的“软治理要素”,是推动形成更加紧密的社会团结机制、推动社会治理格局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样态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作为社会成员展开公共行动的价值依托,社会责任归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具有很强的主体向度。在价值取向日趋多元的社会中,如何形塑与当前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治理需求相匹配的社会责任,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从价值层面而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要义,加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准则要义,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维系好社会成员与国家间的精神纽带、情感纽带,以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带动增强治理共同体的团结力和行动力。要立足社会成员思想实际和工作生活实际,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奋斗观,增强自身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在各自工作岗位体现责任担当。要引导社会成员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着力打造与和谐社会建设目标具有内在契合性的新型人际关系,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要继承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不断提升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引导人们在为社会作贡献过程中提高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
从制度层面而言,要明确治理共同体运行中的权责利要素,以制度的刚性,明确不同治理情境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要将法治观念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强化社会成员的法治信仰、法治思维;广泛调动社会成员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性,全程参与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起草、修订、执行、监督,形成规则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柔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带动优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宣传发动优势,将社会责任意识适时、恰当地转化为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习惯,推动治理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要持续完善社会协同治理体系建设,以协同主体的多元化、协同载体的创新化、协同组织的广泛化,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要把“人人共享”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指向,持续完善民生保障制度,集中力量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转化为社会成员责任意识得以持续增强、社会治理效能得以持续提升、治理共同体建设得以持续巩固的强大动力。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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