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吗?这个问题并没有“法律人类学”这个名称看上去那么简单和明确。不少学者甚至直接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比如,美国人类学家卡罗尔·格林豪斯表示,“法律人类学乃人类学的一项分支研究”;德国法学家沃尔夫冈·费肯杰认为,“不管是法律人类学,还是人类学的法律研究都属人类学的分支领域”。那么,他们得出这一观点的理由是什么?与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典型的交叉学科相比,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在哪里?要回答这些问题,须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对法学与人类学互动关系进行一番历史性的考查。
法学是一门早熟的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溯至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11世纪,法学成为世界第一所大学(博洛尼亚大学)最早且唯一的学科。进入19世纪以后,研究“政治”“经济”“精神”“思想”的学者们仿照自然科学建立了一门单独统一的社会科学。而后,他们又通过“分门划界”的方式对“人类社会各种现象”进行肢解,为不同学科划定了边界。因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建立依据来自于对研究对象的切割。虽然“人类社会各种现象”包括法律现象,但这种现象早已为法学所占据,所以创建伊始的社会科学各学科均不约而同地回避了法律问题。但(文化)人类学并没有与兄弟学科一道参与这场资源切割。人类学脱胎于海外殖民运动所兴起的科学旅行与探险活动,其研究对象是作为“异族”或“他者”的所谓“原始社会”。既然“原始社会”完全是人类学的“领地”,所以人类学实际上成为了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它研究包括政治、经济、宗教、亲属制度在内的“原始社会”的各种现象,自然也就不会回避法律问题。20世纪20年代,几部法律民族志的出版标志着人类学正式踏入法律研究领域。法学与人类学自此开启了互动与交流。
20世纪40年代,卢埃林与霍贝尔实现了法学家与人类学家的首次合作。他们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构建出关于印第安部落科曼契人的习惯法体系,被誉为“当代人类学法学研究的一个开端”。1963年,格拉克曼做客耶鲁大学法学院“斯托尔斯”讲座,成为该讲座历史上邀请的首位人类学家。据格拉克曼回忆,为了准备此次讲座,他特别参考了法学家卡多佐的代表作《司法过程的性质》,并在发言内容上大量使用法言法语以求获得法学院师生的认可。1966年8月,温纳·格伦基金会在奥地利瓦尔腾贝格城堡举办了史上第一次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律人类学会议,除了霍贝尔、格拉克曼、博安南、劳拉·纳德等人类学家与会以外,赫尔马·凯伊、吉尔特·范德·斯廷霍文、雷蒙德·维迪尔等法学家也受邀参会。1981年,格尔茨同样接到了“斯托尔斯”讲座的邀请。在这次名为“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的讲座中,他首次将阐释人类学的方法用于法律问题的分析,为法学院的专业师生们展示了文化人类学家的法律深描。与此同时,《今日人类学》《当前人类学》《人类学双年评论》等人类学刊物也越来越多地刊出研究法律的作品。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学和人类学也不断进行着对话与互动。那么,为什么还有学者坚持认为法律人类学并非一门交叉学科呢?
问题可能出在研究方法上。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之所以常常被认为“可以构建出一个确定的研究领域”,并不仅仅在于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法律问题,还在于他们是用经济学或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学或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已经获得了法学的认可和采纳。所以,不同学科实现交叉的关键不在于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交叉,而在于两个学科在研究方法上的共享。反观法律人类学,其最为基本的研究方法并没有为法学所接受。比如,就卢埃林与霍贝尔的合作而论,从表面上看,他们共同使用了法学的案例研究方法,但支撑此项研究的关键却是典型的民族志式的田野调查。由于他们调查的对象是不懂英语、没有文字的印第安人,霍贝尔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学习印第安人的语言,而后才花费了更多的时间进行深入调查和访谈。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卢埃林只用了十天的时间参加了霍贝尔的田野调查。对于习惯了城市生活的法学家而言,人类学的核心研究方法——田野调查费时费力,难以模仿。田野调查的特点在于长期性、参与性、深入性。通过田野调查,人类学家可以亲身体验当地的实际状况,形成一种直观的感受,可以检验、否定、纠正已有的假设,并最终形成一种特有的理论解说模式。没有田野调查的法学家很难与人类学家取得共鸣。再加上,法律人类学长期关注非西方社会,其成果也基本上以不成文的习惯法分析为主,对于法学的吸引力似乎只存在“猎奇”的意义,难以实现真正的比较或对话。
一门学科是否属于交叉学科绝非无关紧要的性质判断问题。学科分立或交叉在实践中会阻碍或促进知识的生产和创新。就当代中国而言,想要促成人类学与法学实现真正的交叉与融合,需要这两个学科的共同努力。一方面,人类学的研究视野应当从少数民族、乡村地区习惯法扩展至当代城市地区的法治建设,从只关注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扩展至宪法、行政法以及国际法。此外,人类学还应当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关注与法律相关的仪式、象征,毕竟格尔茨的阐释人类学曾经对中国法学产生过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法学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地抽取典型案例展开定性分析,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尝试更加重视前因后果的“扩展个案”“情境分析”等方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慢慢接近人类学式的田野调查。只有这样,两门学科才可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对话与合作,培育出真正的交叉学科,增进我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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