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主体参与推动相对贫困治理
2020年10月21日 09: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0月21日总第2030期 作者:于波

  构建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后扶贫时代的重点议题。相对贫困的长期性、复杂性决定了多主体参与的必要性。相对贫困是多维度的,包括从收入到能力、机会等多维贫困,其治理的关键在于增强脱贫者的能力与发展机会,而这恰恰需要发挥社会多主体参与的作用。多主体参与让脱贫者有动力、贫困治理有效能、社会力量有成长,是构筑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

  多主体参与提升扶贫效能

  政府力量的有限性,凸显了多主体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价值。多主体参与相对贫困治理既是激发脱贫动力、提升效能的过程,也是激发各主体活力的过程。增加各主体的扶贫实践,可提升相对贫困治理的多主体参与度。

  多主体参与有利于激发脱贫内生动力。贫困者的脱贫意愿和脱贫能力是相对贫困治理的内生动力。相对贫困主体自我意识的激发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外部条件的支持。多主体参与扶贫能够有效促进贫困主体由“等靠要”的依赖性扶贫转变为“内生发展”的主动性扶贫。一是多主体参与激发脱贫意愿。贫困者脱贫动机、脱贫意愿和行动模式的转变,既是个体选择的结果,也是客观环境影响的结果。多主体参与能塑造积极的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形成勤奋、进取、自立的主流价值取向,进而激发贫困者实现自我脱贫意愿。二是多主体参与激励思想脱贫。例如,规模化的社会组织乃至基层社区参与贫困治理,更有利于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社会文化,增强贫困者参与脱贫的内在动机,帮助其实现思想脱贫、精神脱贫。三是多主体参与助力能力脱贫。多主体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举措,通过宣传、培训、教育、激励等方式提高贫困者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可为激发贫困者脱贫内生动力提供客观环境和基础条件。

  多主体参与有利于提升相对贫困治理效能。当前,脱贫攻坚已经到了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贫困治理机制的核心已由聚焦贫困地区逐步转变为聚焦贫困群体。在“压力型体制”下,上级政府会将确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任务等“硬性指标”层层下达,由县至乡镇,乡镇再到村庄,并由村庄将每项指标最终落实到每个贫困者身上。多主体参与有利于弥补这种模式的不足,实现精准对接脱贫需求。一是提高相对贫困治理效率。例如,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贫困群体的中介力量,能够在政府提供的各项扶贫资源的支持下,合理配置资源,畅通政府与贫困者的沟通渠道,做好扶贫政策、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精准对接,有效引导贫困治理政策落实到位。二是提升相对贫困治理绩效。多主体参与相对贫困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在这一领域专业不足、灵活性低的问题,以精细化与可持续性的标准高质高效开展扶贫任务。三是缓解贫困治理压力。政府的资源和精力是有限的,多主体参与贫困治理能够不断拓展人、财、物等扶贫资源,同时也能在扶贫资源供给、项目实施等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多主体参与有利于激发社会主体活力。多主体参与相对贫困治理也是其不断自我完善成长的过程。相对贫困治理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会激发各主体不断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增加其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一是提升各主体的公信力。相对贫困治理是国家的重要发展目标,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切实践行社会责任,解决民众公共需求,可有效提升其形象和公信力。二是提高各主体自我管理能力。例如,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合作参与扶贫,可为其自我能力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其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提高管理水平。三是提升多主体参与社会事务的力度。相对贫困治理涉及的范围广、领域多,多主体参与贫困治理增加了其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的机会,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积极性,确保了相对贫困治理工作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中的和谐、有序开展。

  制度建设保障多主体参与

  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关键在于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个体等主体间的贫困治理合力。激活、激励、激发社会参与,全面提升多主体参与,可形成全社会参与扶贫行动格局。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相对贫困治理效能,实现相对贫困治理目标。

  首先,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贫困治理模式。激活社会力量,要破解贫困治理多主体参与动力不足的困境,构建从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向多元参与治理模式的转变。这需要从政府全面支持参与的政策入手,促进社会力量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参与贫困治理。扶贫政策和扶贫项目从规划到具体实施、监督,都应有社会力量参与,这种形式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一是完善动员机制,通过政府大力引导、媒体宣传以及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扶贫工作中。二是搭建政府、社会组织、个体间的沟通协作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在参与贫困治理中深入挖掘和表达真实的需求,共同解决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分担扶贫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三是创新社会参与评估机制,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让社会力量充分参与到贫困治理工作中来。

  其次,构建多主体参与的法律激励机制。法律保障是最重要的激励。消除多主体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体制机制约束,重点在于调整贫困治理的主体性结构,改变以往贫困治理领域政府一揽包办的角色地位,激励多主体参与。这需要法律给予保障。一是立法保障多主体参与,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特别是弱小的社会力量参与。例如,小型社会组织难以获得扶贫资金与政策优惠,更需要立法给予激励支持。二是推动各地方政府专门制定多主体参与扶贫的激励机制。目前国家层面制定了促进多主体参与的基本规范,但过于原则性、宏观性,落实到地方实践需要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细化条例。细化具体激励规定才能真正激励多主体参与落到实处。三是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参与扶贫的法治化。加大政府购买扶贫服务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扶贫项目,从而推动实现政府从扶贫行动者向扶贫项目管理者转变。这需要进一步细化激励措施,激励多主体参与。

  最后,构建系统化的相对贫困治理体系。多主体参与相对贫困治理要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为突破口,推进不同参与主体、不同贫困治理政策、不同扶贫项目内容有序运行、有效衔接,构建系统化的相对贫困治理体系。一要建立贫困治理各主体间的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主体在贫困治理中的分工和责任,完善内外协调制度,推动不同主体常态化合作,形成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贫困治理大格局。二要加强贫困治理政策的体系化建设,根据相对贫困治理新要求,及时修改和完善贫困治理政策中相互冲突、重合或者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一步对不同部门的贫困治理政策加以梳理,将其系统化、规范化。三要优化贫困治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社会力量参与扶贫资源运作的力度,优化内部分配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优势和潜能,推动社会扶贫形成规模效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中国社会公共治理制度化研究”(18BKS1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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