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传统慈善伦理的当代价值
2020年08月19日 09: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8月19日第1992期 作者:施从美 袁梅

  近年来,慈善逐渐成为大众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的社会事业。多元文化的交汇给慈善事业提供了新的养分,也带来了诸多挑战。捐赠人、受益人及公益慈善组织之间尚未形成明确的伦理关系,某些伦理失范现象依然存在。社会一边憧憬慈善的未来,一边忧心慈善的困境;公众一边认可慈善的价值,一边疑虑慈善的效能;公益界一边为筹款奔波努力,一边又在人情法理的量度中迷茫。慈善呼唤伦理的声音从渐起到热烈,因此挖掘传统慈善伦理的当代价值恰是其题中之义。

  义庄作为我国传统慈善图谱的重要一支,主行祭祀、赡族、助学之事,肇始于宋,盛于清朝,以苏南地区最为集中,在我国历史上存续时间长达九百多年,其慈善伦理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诸如义庄等传统慈善模式虽在历史进程中消亡,但其蕴含的慈善伦理精神正逐渐被挖掘,滋养出新的慈善文化。以义庄为例,可发现从伦理关系构建到家庭教育强化,再到伦理观念变革,传统慈善伦理薪尽火传,一脉相承。

  中国传统的民间慈善起初以捐助者直接面向受助者的关系模式为主流,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组织化,伦理逻辑从个人美德转向群体责任,即便在宗族这个“熟人”场域中也形成了捐助者—义庄—受助人的伦理关系。随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专业化的慈善组织以桥梁的角色在更广泛的空间上连通彼此,搭建沟通、监督、优化的慈善平台。与此同时,在更加错综的网络关系中,慈善组织的角色定位模糊、职权边界不清等问题日益显见。

  首先,应提倡以公德建设为导向的捐助回馈。捐助回馈形式、内容的复杂性根源于多元的捐助动机。感谢个人或团体的捐助无可非议,但最终仍需以公德建设为导向,捐助人与受助人直接对接的方式应逐渐式微,进一步引导受助人以回馈社会的心理去感怀,而非局限于个人功德。在传统宗族内部,义庄引导族众感怀宗族之恩,旌表事宜统一由义庄与官府操办。虽然此举离现代意义上的公德仍有一定的差距,但这种关系维护了贫富的道德中立色彩,避免了旺支和贫弱族人在尊严、财富差距、回报价值等问题上的纠葛。

  其次,应增加以责任意识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公益对谁负责?信息向谁披露?虽然近年来政策法规和网络公开平台建设的进程加快,但未引起一些慈善组织的足够重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一直为大众诟病。单方面对受助人或捐助人负责的狭隘理解源于公共责任意识的缺失。私人财物一旦通过正规渠道捐出,回归社会,便具有了公共属性,政府、公众、舆论等主体都可以进行监督。因此,构建新型的慈善伦理关系必须以社会责任意识为导向,对慈善主体的专业化、透明度提出要求。传统宗族慈善已经初步具备了公共责任意识,族人捐赠明细除在内部公示外,亦将簿册主动呈官钤印,核定执守。

  家庭是慈善伦理教育的摇篮,是传播慈善思想、塑造慈善精神、开展慈善实践的重要主体。例如,正是有了家庭、家族的慈善伦理教育,义庄才能积蓄源源不断的善念,存续百年,福荫子孙。

  家庭可以实现言传身教,传承乐善家风。家庭慈善教育具备特有的生命周期,从爱惜花草、善待动物等同情心培养的启蒙式教育,到志愿服务、亲子活动的体验式教育,再到慈善历史、慈善知识学习的理论式教育,最后到家庭慈善事业开拓的探索式教育,言传身教,逐步加强。家庭慈善教育还具备天然的联结优势,以家庭、社区或邻里为单位开展学习交流,形成乐善的学习氛围和生活氛围。内外相辅,最终凝结成德善仁爱的家风,世代相传。

  家庭可以维系生命,维护共同价值。家庭慈善伦理教育是为了实现从生命共同体向价值共同体的跨越。家庭解决好生存问题后,归属感和价值感相继出现在需求列表中。与此同时,在高流动性的社会环境里,家庭给予的亲情关怀是不够的。“家”的概念开始延伸,鼓励人们在原生家庭之外寻求共同体以实现价值。工作单位、志愿者团队、兴趣社团等都可以逐渐发展为“家”。家庭、家族不再是小共同体的束缚,而正以一种内生力量凝聚成新的价值共同体,担当社会责任。

  现代慈善伦理要在儒家慈善观基础之上创新发展一种“家庭—社会—世界”的逻辑理路,则需要构建一条内在逻辑与之相适应的慈善伦理观念。

  从“独乐”到“众乐”。例如,义庄坚持“为善最乐”,期盼“合族之乐”,两相结合又可以实现儒家素来主张的“以和为贵”。在此理路下,松鳞义庄构建起了“善—乐—和”的慈善伦理逻辑。虽然仅集中在族内,但实际已完成了一次从“独乐”到“众乐”的初步跨越。等差之爱固然有局限性,消弭“亲亲之爱”亦有违人伦。引导慈善伦理观念往“路人之爱”发展,嵌入并突出“社会”共同体意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在平衡家庭责任与公共责任的过程中加大后者的比重,是现代慈善伦理观念变革的应有之义。

  从“施善”到“择善”。“施善”观念更强调奉献与给予,是鼓励和赞誉式的正向推动。“择善”是从另一个角度对“施善方”进行评估取舍。松鳞义庄中已初现“择善”意识,开始对捐赠人及善款来源进行初步的资格评定。曾立规条中指出:“捐钱千两即可入庄祔祀,但有生平品性为同族不齿之人,其捐赠不受。”乐善好施只能由品德端正的人来实行,且规定义庄“不得放债取利”。不义之人捐赠不受、不义之财不受的“择善”意识对当代慈善伦理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政策落实研究”(19BZZ08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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