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重语境中保护中国文化遗产
2013年05月17日 11:0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5月17日第451期 作者:翁乃群

 

    【核心提示】倡导对不同民族或不同宗教文化遗产的尊重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任务。

 

 

    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20世纪末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引入中国的新概念。近几十年来,在中国民俗学、人类学、考古学、博物馆学和文化研究等学界,以及在主管宣传、文化和文物事务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还有媒体和文化掮客眼中,这两个“舶来”概念成为了热门语词。

 

    勿过度强调文化遗产的世界性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推进了“世界文化遗产”概念在全世界的传播。在这一背景下,从历史和审美二重价值出发,并以向未来传递为目的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赋予了世界财产的意义。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被视为具有世界性意义。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加速发展,也导致许多文化古迹和重要自然遗产遭受破坏或陷于被损毁的危险之中。针对这些情况,由于该公约中的文化遗产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对这个公约的补充,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毫无疑问,“世界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一方面是对历史上,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的极端民族沙文主义的批判。另一方面,它也是对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文化传播和交流的强调和推动。但文化遗产与地方、民族乃至国家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大量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和世界各国实践的民族志和研究报告表明,“文化遗产”保护的世界性意义被其国家或地方性意义不断挑战。过度强调“文化遗产”保护的世界性意义,往往会忽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实践“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不同文化、宗教、政治和经济影响的重要性。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语境多重性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不仅各民族之间存在着文化和语言上的差异,而且在不少民族内部也存在着多种地方方言和文化习俗的明显差异。中国疆域辽阔,地理环境千差万别:北方的草原,南方的丘陵,东部的平原,西部的高原,中西部之间的高山深谷、大江急流构成了无数自然屏障和交通阻隔,但也留下了可供交流的险径狭道。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政治、经济、文化变迁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千差万别构造了当下辽阔的国家疆域内文化的多元和经济的差异。同时,它们也构造了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文化混杂图景。这都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多重语境的重要背景。

 

    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实践的大规模开展应该说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也就是改革开放和社会大转型进入第二个十年的后半期。当时,经过近二十年的政治和经济改革,中国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变化。但与此同时,城乡之间,东部沿海地区和中部以及西部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益凸显;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这些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贫富差距的扩大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文化遗产保护多重语境背景的重要部分。基于上述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广泛实践的背景,深入探讨“文化遗产”保护在各地的不同实践既具有学术性意义,亦具有应用性价值。从对中国地方性“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实例研究中,人们不难发现“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的实践呈现了纷繁多样的多重语境特征。文化多元,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地区差异与不平衡,社会大转型时期的民族/族群认同以及地方认同问题,文化产业化和旅游业大发展,地方、国家和全球化,宗教信仰和国家政治话语,传统保护和现代化发展等,无不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相互交织纠缠。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多元性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多重语境还表现在主体的多元性。与此相对应的是,被保护文化遗产对于不同关涉主体的意义也是非常多元的。包括宗教信仰、仪式践行、文化认同、地方认同、地方政府政绩、地方形象、国家形象、国际大都市形象、文化产业、被搬迁居民的利益和认同、美学角度的关怀等。在实践层面上,这些文化遗产保护既有自上而下的政府运作,也有自下而上民间百姓推动,但更多的是相互交织、重叠。地方认同和国家认同、文化自觉和利益追求混杂交织。其中不乏博弈协商,总之,既有互利共赢,也有矛盾冲突。通过多年对文化遗产遗址的考察和研究,有关学者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历史教训:古代西域佛教精美文化遗存在当地居民伊斯兰教化后遭到了毁损;元灭南宋后对临安府南宋皇陵和行宫施与破坏,以及元末明初当地精英对元朝修造的藏传佛教寺塔以及僧人造像进行损毁。此外,还有相关管理机构因未能理顺文物、园林、旅游管理之间关系,造成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对具有同等文化遗产价值的不同文物的不平等相待的例子。这些具有警示意义的历史实例说明,虽然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具有历史和审美二重意义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赋予了“遗产”和“世界”的意义,但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各个主体而言,其意义则有差异。历史的变迁,使许多古代文物的创造居民群体发生了流动,或者即使这些居民没有变动,但他们的文化,尤其是宗教信仰也可能发生了变化。此外,历史战乱可能会使文化遗产所在地的统治或主体族群发生变化。与这些变化相对应,往往就会出现对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文物的不敬畏、厌恶,甚至仇视和破坏的现象。历史告诉我们,这种现象古已有之,始终未绝。倡导对不同民族或不同宗教文化遗产的尊重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任务。

 

    深入探讨各国、各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多重语境,以及相关多元主体对被保护文化遗产赋予的不同价值和意义,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非常重要。尊重和鼓励多元主体,尤其是所在地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反对沙文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非常重要。在经济高度市场化的当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也需要借市场化之力。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文化资本可以被转化成经济资本,成为解决保护文化遗产中所需资金的一个途径。但是如何避免对市场的高度依赖而导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异化,则成为政府和社会需要时时警惕和关注的问题。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人文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陆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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