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吹响高校治理改革新号角
2014年11月08日 10:27 来源:《人文岭南》2014年10月31日第44期 作者:本报记者 李永杰

  近日,教育部核准发布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涉及政校分开、去行政化等重要内容。截至目前,国内已有32所高校的章程核准发布。同时,深圳又传来消息称:深圳大学已完成《深圳大学条例》的起草工作,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有学者认为,此次立法重在厘清大学行政权力的边界。

  

  ■近日,教育部核准发布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政校分开等内容成为各校章程的精髓所在。   资料图片

  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学者表示,高校章程就是高校的“宪法”,加快制定科学完善的高校章程将极大推进当前的高校改革进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了“章程”和“条例”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了,关键还是要将其真正落实。

  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重要内容

  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史,大学章程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大学初创期,那时以过往特许的形式授予大学一些必要的权利,规定大学应尽的义务,这种特许状就是大学章程的雏形,它伴随大学走过近千年漫长历程,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大学章程。

  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介绍,在国外,大学章程的制定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学校获得办学自主权(特许)之后,由学校理事会制定章程,作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法律依据;另一种途径是由大学举办者所在立法机构立法,明确举办者和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对于尚未获得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大学而言,通常适合采取后一种途径,因为校方在未获自主办学授权时,很难要求举办者给予学校办学自主权。”

  在西安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陆根书看来,“高校章程就是大学的‘宪法’,大学所有运作都要按照章程进行。”在某种意义上,高校章程被视为大学“宪章”,它承载着大学精神和大学使命,对于回归大学本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和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重申要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我国高校众多,但大学章程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据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仅有26所公办高校制定了章程,而这些章程由于无统一具体标准,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科学、实施不到位等问题。学者表示,大学章程的缺位造成了国家法律很难落到实处,学校自主权难以真正落实,这才有过去经常出现的权力“放”与“收”的循环和近年来热议的高等学校“去行政化”之争。

  通过法治手段提升高校治理水平

  与国内其他高校纷纷制定颁布大学章程相比,作为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深圳又有新探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近日向媒体表示,我国第一部专项高校立法——《深圳大学条例》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并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旨在通过立法和法治手段,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加快探索和提升我国高校的治理水平和能力。

  “此次立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与主办、主管的政府机构的相互关系,争取政府更多支持并将其法定化,扩大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为条例的主要起草者的黄亚英表示,自主权不足和行政化倾向,一直是我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软肋。“一方面,学校缺乏自主权,人员招聘、经费使用等,需要层层报批;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和高校办学评价高度行政化,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市场机制缺失。”

  据黄亚英介绍,此次立法就是要厘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权力的边界,最大限度实现深圳大学招生、学科设置、经费开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基建和采购招投标、奖惩机制等依法独立高效运行。

  熊丙奇认为,从《深圳大学条例》所涉及的内容看,其基本相当于深圳大学章程,如果能纳入立法程序,将有望成为我国首部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大学章程,不仅对深圳大学依法治校有重要作用,对我国其他高校制定大学章程也具有启迪意义。

  陆根书说,与大学章程相比,《深圳大学条例》通过后将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力也会更强,这也是对扩大办学自主权的探索。

   立大学章程是改革的开端而非结束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制定大学章程也仅是高校章程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大学制度建设而言也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

  近年来,许多公办大学开始制定大学章程。但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光礼看来,中国大学章程总体上认可度仍有提高的空间。从已制定出的大学章程看,存在诸如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主体以及程序规定不严谨,没有规定最高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没有设立最高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学术委员会职责权利不明晰等问题。

  不过,储朝晖认为,如何在未来切实依章办学是比制定章程更大的挑战,也是更有实际价值的过程。唯有在办学过程中执行和落实章程,并不断依据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和广泛的民意,随时凝聚新的共识,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通道修改完善章程,现代大学才能修成正果。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大学要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只有通过立法程序,才能明确举办者和办学者的权责,推进学校内部明晰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的关系。

  建立大学章程仅仅是高校改革的开端,它不是结束,而是开始。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董泽芳表示,大学章程吹响了高校改革的号角,从此高校治理不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但只建立大学章程还不能解决目前体制上的所有问题,这仅仅是个开始。“建立大学章程,关键看执行,如果只是把章程一立就了事,不执行到位仍然只是个摆设或空谈。”他说。

责任编辑: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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