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非遗保护工作尚面临诸多问题
2013年06月20日 10:02 来源:《人文岭南》2011年11月3日第11期 作者:翟江玲

 

最美碉楼-——锦江里的瑞石楼

 

透过碉楼的圆顶看到一幅广阔的农家乐远景

 

自力村的碉楼西洋风格建筑与南中国田园风光十分协调。

 

  广东最近出台了我国有关非遗保护的首部地方性配套法规,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纳入到法律、法规当中,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非遗保护工作中“重申报,轻保护”的状态。与此同时,一些专家及基层文化工作者也表示,此次出台的《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仍显得有些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配套出台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2011年10月1日,《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出台后,国内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配套法规。

 

  明确行政部门职责

 

  广东省曲艺家协会秘书长梁少锋曾参加过国家申遗项目资料的认定工作,他对非遗保护的现状非常担忧。他告诉记者,在非遗申报过程中,所有的项目都认为申报的级别越高越好,最好是国家级、世界级,希望借此提高本土文化品牌的知名度。这样的初衷是好的,与地方政府的旅游发展策略也密切相关。但是,非遗项目一旦申报成功后,非遗保护被搁置、保护工作无人问津,就成了问题。

 

  现行《条例》能否解决这一问题?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高小康表示,与过去非遗保护的地方法规相比,广东的《条例》更加突出了“保护”二字,其目的是强化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并明确了行政部门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七项职责。如保护单位有“不作为”行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

 

  广东省非遗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纳入到法律、法规当中,该规定或可从一定程度上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状态。广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杜佐祥认为,《条例》的出台为《非遗法》在广东省的落地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条例》的保护核心是“人”

 

  那么,非遗项目保护的核心在哪里?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俊华认为,“人”一直是非遗保护的关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目标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也就是说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人所承载的文化,没有传承人,就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无法“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所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关键,即非遗保护工作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传承人。

 

  保护传承人,一方面要让传承人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自己、对民族、对国家的意义,自觉承担起传承与保护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确保传承人的基本权利,如自我发展、自我选择的权力和开展传承活动的基本条件。

 

  高小康告诉记者,《条例》对这些问题都有涉及。如第二十六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有本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即是传承人的自愿承诺。这样一来,传承人的责任意识就自觉增强,自我发展定位也更加明确,为以后开展切实有效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除了依法履行义务外,还享有若干权利,体现了非遗保护在传承人方面的法律意识的觉醒。

 

  人才匮乏仍是非遗保护的难点

 

  不过,《条例》也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采访中,一位从事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的工作多是一些政策层面的保护,但是,在非遗保护中需要更多的技术层面的保护,比如碉楼多为钢筋水泥的结构。据有关方面研究,这些水泥已经到了使用寿命的极限。如何延长其寿命,如何在技术层面上来实行保护,是我们无法解决的一个问题。”为此,一些非遗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希望《条例》有更多的配套细则出台,并且希望《条例》中的人力、经费、资料等方面能够量化,以便工作中更好的操作实施。

 

  此外,与非遗保护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条例》也未能涉及。高小康说,这是当前最需要的也是最棘手的问题。从实践到法律,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同时,一些基层的文化工作者表示,《条例》仍显得有些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配套出台具体的指导性意见。这一切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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