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去行政化“去”的是官本位文化
2014年11月08日 10:33 来源:《人文岭南》2014年10月31日第44期 作者:卢晓中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并指出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在高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下,如何建立和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使高校能真正做到善治,更好地承担和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是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关键所在。

  对于高校善治问题,1993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从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角度提出“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20年过去了,面对新的发展形势,高校要做到善治仍有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探索。

  第一,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体现,而确立适当的内部治理结构是高校善治的关键。所谓治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治理”相较于“管理”,既是目标又是手段,它克服了管理仅限于手段的片面性,体现了更多的善治因素,即相对于传统“管理”手段的人为性、单向性、封闭性、控制性等弊端,现代“治理”则具有了服务性、法治性、透明性、参与性、人文性、开放性。与“管理”的强制性外在规约不同,“治理”更加注重激发内生动力。

  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就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而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要求:首先要处理好高校的外部关系,特别是要厘清高校与行政、社会的关系,重点是明确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为高校行使教育权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其次要处理好高校的内部关系,制定完善章程等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不仅要规约制度中人不能做什么,更要告诉制度中人可以做什么,做什么是其权利,这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其有利于保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和学生的学习自主权,在学校内部形成学术自由、宽松的氛围。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特别提出要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二,高校善治亟须破解实际存在的行政化倾向,真正做到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校务公开。这里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高校去行政化究竟要“去”什么?很显然,高校去行政化并非去掉校长的行政级别那么简单,更不是去掉必要的行政管理、行政服务。高校去行政化首先要去掉“官本位文化”,一所“官本位文化”盛行而学术文化被边缘的大学,不可能成为一所好大学。所以,从根本上说,去行政化就是要去掉把校长当“官”来做,而不当“事业”来做,对校长个人如此,对任命校长的组织同样如此。此外,高校去行政化要促使高校行政从管理到服务的根本转变,真正建立起服务型行政,这也是从“管理”到“治理”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不断完善现代大学法治体系,依法办学,才能真正促使高校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并通过善治,保障高校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各高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纷纷制定并正式公布了大学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无疑这是从法治角度完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努力。这里涉及一个需要明确和处理的重要关系,就是高校内部的党、政、学三者关系,这也是理论上尚未厘清楚,实践中更是困扰重重的问题。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在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对这三者关系并未作出明确、清晰的表述,而显得较为笼统,加之三者的实际主体的角色交叠,使之在实践中变成人为性较强且模糊不清的关系。近日出台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不仅重申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更从学校层面将这三者的关系作了比较清晰的阐述。对于如何协调三者关系,笔者认为协调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而不主要取决于人的主观因素。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责任编辑: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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