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应重视“软”与“硬”的结合
2013年06月20日 14:44 来源:《人文岭南》2011年11月3日第11期 作者:余庆安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近十年以来,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走上富裕之路的人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寻找自己精神上的根,并从中获得心灵的抚慰和愉悦。政府的政策、学者的研讨、普通群众的积极观赏,说明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显现出相当大的热情。从2001年中国昆曲名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位列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名)开始,历时十年,中国已是进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最多的国家。2011年2月25日,各界期盼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6月1日起施行,此法案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人们的生产实践和生活方式中直接产生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性和自身特殊性。认识并运用文化规律和特性的影响与作用,对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增强文化自觉和提升文化工作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表现为积淀性。中国历史悠久,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以声音、形象、技艺等手段创造出来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通过一代又一代的人,口口相传而世代相承,经过漫长的历史积淀,成为我们今天得以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站在今天保护和传承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讲,中华民族的历史有多么悠久,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就有多么悠久;对于今天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我们极为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活化石”,是我们确证、弘扬、复兴民族精神的“DNA”。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表现为主体性。这里所说的主体性特指中华民族的生命意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生命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情感的外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热爱劳动的精神特质,深蕴着中华民族对真善美的肯定和颂扬,对假丑恶的贬斥和鞭挞。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特色,以特有的民俗活动、 民间技艺、民间信仰、审美个性,彰显某一地域的人民群众所特有的智慧和情感,显现他们对生命、生活所持有的价值和态度。这种饱含生命意识的主体性特征,因而它会在后世的传承中影响到人们的意识和行为,这是我们今天在增强自己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时必须特别加以注意的。

  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表现为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遗产,它显现的是以人为核心的习俗、技艺、经验、精神,在活态流变中世代相承。这种特性对每一代人应自觉肩负的保护与传承的责任和要求非常高。因为在活态流变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很脆弱,倘若某一代人不注重保护和传承,甚至出现了有意或无意的破坏,都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断层甚至消失。所以,每一代人都应该以自觉的群体行为,担负起保护和传承的责任。每一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都应该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为保护和传承作出贡献,从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永远活在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中。

  在贯彻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刻,认识并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特性,制定好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规政策,既迫切又重要。

  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前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有“软”的意识和“硬”的工作两方面问题。所谓“软”的意识,指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上所体现的“文化自觉”问题,“文化自觉”应该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条件。“文化自觉”是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晚年提出的重要学术思想,他主张每个民族都要通过文化自觉来重新审视自己的文化和他人的文化,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安身立命”之地,最终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文化境界。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该民族在文化自觉基础上的具体行动。我们在以创新的方式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同时,切不可将手中描绘现代化的彩笔变成一块巨大的橡皮擦,在不知不觉中抹掉自己的祖先,抹掉民族的历史,抹掉那份有着中华民族生命意识和温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谓“硬”的工作,指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上所应该建立的制度性措施和相关的法规政策。这些制度性措施和法规政策要达到“硬”的要求,应在指导思想上有以下思考:第一,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规、政策、措施,应该与文化遗产的规律相符合,违背了文化规律,就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城市化进程中所出现的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应该作为违背文化规律的沉痛教训来汲取。第二,建立完备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系,首要的是在法规、政策上要形成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作品和文化产品,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经济行为,这不是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能涵盖的,应该有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或措施予以解决。第三,在制度性措施上,应建立起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效机制,使保护和传承工作能长久产生效益。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活态保护的关键,应该有专项政策和行政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第五,在相关措施上,加强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志愿者组织,让志愿者组织承担起呼吁、宣传和具体保护工作。注重发挥专家的学术指导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促进保护工作的科学和规范。

  我们应该增强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在认识和运用文化规律的基础上,推进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向前发展,让深蕴着民族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古老的华夏大地上绽放出新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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