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文化产业不宜实行重商主义
2014年03月28日 13:46 来源:《人文岭南》2014年3月28日第37期 作者:曲金良

这些年来,文化产业的“热”与人们对该产业认识的“误”并存,导致文化产业研究和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文化产业”内涵尚未厘清

“文化产业”这一类概念的形成及其内涵与样态的分析研究,在国外已有几十年乃至上百年历史,并非“新生事物”。在我国,学界和社会各界从发展经济的视域及其价值维度出发,自本世纪以降对文化产业之“产业”的经济属性、对文化产业之“产品”的商业属性重视有加。文化产业在学界发展为一个学科,在相关政府部门发展为产业门类,纷纷提出发展规划并“加大投入力度”。

英语的“Culture Industry”(也有人译为“文化工业”)作为一个术语,在20世纪初即已出现。各国基于国情和理解不同,在其称名、定义、内涵界定和种类划分等方面,都“各行其是”。

我国主要使用“文化产业”这一名称,2003年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并说“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亦即把非“经营性”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业”排除在外。

2013年,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文化产业指标统计分类体系,其“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共分10个大类,其中占比很大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创作、博物馆等领域,多属“文化事业”。

由此可见,一些研究利用的“文化产业”统计数字,由于口径、范围、着眼点不同,不能说明全国的、某地的“文化产业”发展实际。

我们对这些年来的文化产业研究和文化产业发展形势、走势的认知进行了梳理,发现其中存在诸多误区,尤其是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诚然,纯粹学术上的论争,应该对“文化产业”展开批评、诊断,这是好事。但一旦上升到政府层面,甚至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些基本认识问题就关系国泰民安、关系我国的文化道路与文明走向。因此,从政府层面来看“文化产业”,不宜“百家争鸣”。

对文化产业认识存在三大误区

误区之一:“文化产业”是经营性、商业性产业。这些年来,一些官员、学者、商家过分强调“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和“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这是经济中心主义作祟的“拜物教”产物。事实上,无论怎样定义“文化产业”,都离不开文化产业的内容是“文化”这一基本性质。文化产业的所有门类可分为两大种类: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即非盈利性、非商业性质的文化产业;二是非公益性、非公共性质的文化产业,亦即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商业性文化产业。

不指出并强调“文化产业”由可商业化和不可商业化的“两大部分”构成这一点,只承认后者是“文化产业”,在重商主义盛行的今天,无疑会导致全社会对公益性文化产业的轻视、忽视乃至消解和摧毁,任由商业性文化产业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中博弈,这样的“文化”的“产业”将“发展”成什么样子、“发展”到哪里去,是可想而知的。

误区之二:我国文化产业“落后”。在不少人看来,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的GDP占比很小,与“国外”比较是“落后”的,应奋起直追。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实行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制度,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家底”和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无论是定性的评估还是量化的统计,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的方法来进行。

误区之三:文化产业越市场化越好。还有不少人认为,既然政府不能养企业,不能办企业,企业越市场化越好,文化产业也应如此。这些年来,文化“产业”在制度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方面都有所改变。

制度上,一是被系统内部某些个人承包或“领衔”股份制了,二是被外部某些资本买断,三是解体解散。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上,一是党和政府对文化事业(包括“产业”)的“主旋律”要求越来越被软化、淡化,变成一种“倡导”;二是政府一方面将文化产业企业化、私有化,另一方面又继续不断“加大投入”,增加了管理与维持的人员、财政成本;三是如此高的财政投入并未带来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退一步说,即便是在推动文化产业市场化方面,政府也必须制定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文化良性繁荣、使全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受益的好政策。国家在文化产业管理上不应实行重商主义。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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