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互动交流的新兴媒体,因此,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网络犯罪的三种类型
网络犯罪经历了从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到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再到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代际演变,当下这三种类型构成了当前网络犯罪的态势结构。(见图1)
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反映在刑法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保护,而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则折射在刑法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规定。网络作为犯罪空间聚焦司法解释逐渐关注的信息秩序问题、网络平台问题。伴随网络在犯罪中地位演变的是网络安全问题的形成。网络安全实体内容分为系统安全、信息安全、应用安全、使用安全、内容安全。网络安全实体上的五个内容全面渗透了公共安全;网络空间作为最新“国域”,整体上体现一国对网域的控制权,当网络空间这一“第五空间”嵌入前四大国域“海、陆、空、天”时,网络安全实体内容日益转化为国家安全体系的要素(不限于信息安全),二者在截面呈现出扁平化的交织样态。(见图2)
网络空间时代的法律运用
网络空间时代的法律总则必须扩张适用。如网络空间中主观心理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者帮助犯罪的“明知”,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网络空间因素对刑法上处遇制度中禁止令的适用冲击是全面而又具体的,不仅在形式上、实质上需要全面应对,在具体案件中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和原则,同时禁止犯罪人进入特定网络平台、进行特定网络接触、从事特定网络服务。刑法禁止令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逻辑与经验规则可以推广至行政法上,如微博违法行为人的处遇制度。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图片来源:CFP
网络空间时代的法律应当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的地位演变进行时代解释,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网络空间再造了一个生活和工作平台,面临着法律条文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应当承认传统法律条文中的“场所(场、场合)、地域”等“场域”延伸至网络空间的可能性,探索认定的一般标准,进行具体的说理,特别要注意的是,网络空间中的“场域”仍要坚持与行为的时间同一性,但对空间同一性的要求则大为降低。再如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风起云涌,网络巨头“对掐”、技术“牛人”诱导用户攻击对手渔利、“流量劫持”、网络用户互相攻击……技术的过度扭曲使用要求结合网络犯罪的发展阶段,推动传统条文进入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时代的定量规则需要体系构建。传统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在面对不断变异的网络犯罪时,日益显得力不从心。司法实践对此已然积极回应,但仍不够系统。“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同时存在的“双层社会”是当前的社会结构,双层社会中的定量标准体系和模式已经自然生成;网络空间中影响因子开始独立地形成定量模式,同时可以与传统影响因子一并产生效力。这揭示了“双层社会”背景下网络犯罪定量模式的构成,既包括传统模式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适用,又涵盖网络空间中的新型罪刑模式。对于“网络空间”中传播行为的罪刑模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标准,“实际被点击数”标准的流变、适用及趋向,应当以此为背景和基础。在理论上进行了体系构建之后,尚需探索实践中体系转型的路径构成。司法上,需要充分利用和完善指导案例出台规则,发挥常见多发网络犯罪定量标准指导案例的功能;且要规范新型定量标准司法解释的出台,探索常见多发网络犯罪的定量规则。立法上,应当消除部分罪名适用新型定量标准的法定障碍,且应增设新罪名或者在原有罪名框架下扩容新的行为模式,为新型标准的适用提供平台。
调整法律积极应对
当前突出的网络犯罪呼唤法律应对的策略调整。对于近年来利用网络空间实施或者生成的案例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整体状态、发展趋势、行为类型,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也凸显了中国法律应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系列困境。为此,需要在平台机制、罪名体系、犯罪形态、普遍管辖四个方面构建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策略。
立法、司法和法理在发展理念上应当快速从“软件系统”思维跃升到“网络空间”思维,以网络犯罪的三种基本类型为逻辑起点,突破传统法律应对网络犯罪的“双轨三点四线”的反应模式,构建制裁网络犯罪的全新法律体系。同时,面对网络安全对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嵌入趋势,未来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应当注重网络安全思维的时代跃升,从信息网络安全思维跃升至网络空间安全思维,从网络用户安全思维跃升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思维。中国法律应当积极进行体系性的应对,及时更新国内制度并力图输出国际规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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