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共同体与社会治理
2020年08月05日 09: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8月5日总第1982期 作者:余亚斐

  人类社会从自然界中脱颖而出,但仍然依赖于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供给,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人类在对自然的改造中时刻伴随着自然对人类的反馈,人类与自然万物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矛盾与冲突也日益加剧,这使得如今的社会治理不能局限于人类社会内部这一视域,不能将解决人类自身的问题作为全部目标,而应该在生命共同体这一更大的视域中进行。

  生命共同体的成立,基于万物之间普遍存在的联系,生命共同体视域是“人—自然”系统性结构的反映。在生命共同体中,人类并不能完全掌控自己的命运,人类的命运与万物的命运紧密相连,人为了自己的命运,必须正确对待生命共同体,人类只有在与万物共生中才能生,而不能独生。社会矛盾不能局限于社会内部来解决,不管是人类生活资料的索取、生存环境的改善、身心的健康,还是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社会制度的完善、道德规范的制定等,都要以人与万物的和谐共存为前提,以生命共同体为视域。

  以生命共同体的视域进行社会治理,既要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尊重人性的需求与社会治理的独特性;又要超越人的主体性选择,洞察生命之间微妙而无穷的联系,以整个生态系统作为参照。主体性是人的意识与行动的主观动因,积淀和涵盖了全部人性,正是在主体性的作用下,人类才否定了自然的原初形态,形成了与自然相对的人类社会,以及与自然运动相对的社会治理。主体性体现的是人自身的欲求与理解,并不能涵盖他人与他物,所以,主体性是自见、自是,其有限性不可避免。人类的文明是通过否定和改造自然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文明本来就隐含着与自然对立的潜在危险,如果一味地强调人的主体性、文明的自主性以及社会治理的独立性,就会将人类推向自然的对立面,在破坏自然生态的同时损害自身。所以,生命共同体视域下的社会治理,要求人们在发挥主体性的同时自觉并超越其有限性,在彰显人类文明的同时限制其施用的范围,将社会问题放置于“人—自然”这一生命共同体的大背景之下进行思考,寻求恰当且周全的解决方案。

  生命共同体所展现出的生命间的联系是客观的,人们只能发现它、遵循它,却不能违背它、否定它。在生命共同体这张生命之网中,隐含着动态且平衡的生态秩序与法则,它是自然经过极其漫长的演化逐渐形成的,在这个进程中,无数生命经历了漫长的挫折、淘汰与调适,最终达成了微妙而精准的平衡,它们依循自然本性的运动构成了生命的共同体。所以,自然选择下的生命,其存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以生命共同体为视域的社会治理也必然要尊重生命,遵循生命的自然本性。自然的存在依赖于生命,离开了生命,自然便不能存在;一个社会由全体人民组成,社会的生依赖于人民的生。只有当生命生机勃勃时,自然才能充满生机;只有人民各遂其性、各得其所,社会才能安定。所以,社会治理所依据的不应是治理者自身的意志,而是生命的本有之性,是在充分尊重人民本性、万物本性的基础上所发出的号令。依据生命本性的社会治理,超越了人的主体性的局限,没有逼迫或强制却自带权威,契合并融入自然之理,这样的治理是充满智慧的。

  在生命共同体的视域下,社会治理的态度、观念与方式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首先,以生命共同体为视域的社会治理,要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把人类自身看作生命共同体中的一员,这就要求社会治理不可过度张扬人的欲求,要有所节制。人的自然欲求是合理的,满足人的自然欲求合乎自然本性,也是生态所能承受的。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没有止境,欲望的膨胀会侵犯他人与他物的利益,欲望推动着人类的扩张,并导致对社会与自然生态和谐的破坏,所以,社会治理是否应该把无限制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需求作为目标,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以生命共同体为视域,社会应该合理地节制人们的欲求,以珍爱万物的生命为前提来珍爱人类的生命,不应以轻他者之生为代价来厚自我之生。社会应当为人们建立起宁静、平和、不争的环境,不要通过名利的诱惑来扰乱人们本有的生活轨迹和正常的工作状态,要引导人们过上俭朴的生活,让心灵回归平淡。

  其次,生命共同体视域下的社会治理需要平等和包容。社会治理的对象是人,但是治理所波及的范围却是生命共同体。由于生命之间彼此共生,所以,社会治理不能漠视和否定生命共同体的存在。人类以其独特的价值观理解世界,把万物区分为美丑、善恶等标准,好其美,而厌其恶,当人类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万物,并通过人的行动作用于万物时,就势必会造成伤害。然而,在生命共同体中,生命之间是平等的,在生态秩序的维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本没有尊卑、高下、善恶、美丑之分,所以,人们需要放下自我的偏见,平等地对待万物。生命离不开生存的空间,对生命的包容就是给予生命充足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所以,社会治理一方面要保障人类自身的生存权益,给予每个人充足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同时又不能过多地干涉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保障众生的生存空间不受侵害。

  再次,在生命共同体视域下,社会治理需要更加谨慎。生命共同体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连锁反应、叠加效应、突变、转化等都难以被人们彻底地认知,当人们对自然或社会施用某种手段时,对其可能带来的长期结果,可能是一知半解的。人类要有自知之明,不可知、不可测、不可控好像是悬挂在治理者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要常具忧患,时刻警醒。生命共同体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系统,不管哪个起作用的环节遭到破坏,整个社会组织和生态秩序都会受损,甚至终止。所以,人们不能以单一的眼光来处理事情,统筹兼顾的做法要成为社会治理常态,人们需要更富远见的思维方式和更加深邃的洞察能力,以系统性和综合性的视野,谨慎地使用一切人为干涉的手段。

  人类的灵性与才智不能仅限于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还应承担起万物的生生之责,这正是生命共同体视域下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与目标。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