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将于2022年在北京市和张家口市联合举行。这是中国第一次举办冬奥会,也是继举办北京奥运会、南京青奥会之后,中国第三次举办奥运赛事。为了让本届冬奥会的筹备和举办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依法筹奥、依法办奥,我们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本届冬奥会打造为一场“法治冬奥”。通过法治冬奥的筹备和举办,进一步推广全民健身运动,为实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聚焦增强人民体质,健全促进全民健身制度性举措”贡献力量。
第一,打造“法治冬奥”是落实依宪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我国现行宪法第21条、第46条、第89条、第107条分别就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活动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这些条款不仅体现了体育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也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公民健身活动与健康保障的高度重视与高度负责,同时也为依法进行包括冬奥会在内的体育活动提供了最高法律指引。包括冬奥会在内的体育赛事以及其他群众体育活动沿着法治轨道筹办和举行,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忠实履行现行宪法中有关体育事业条款的体现。
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筹备和举办冬奥会,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如何保证奥运会筹备和举办的法治化,保证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在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和谐有序,是我们举办法治冬奥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为了保障冬奥会恪守宪法精神,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筹备和举办部门及其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营造筹备和举办的法治氛围,改革创新冬奥会筹备举办的治理方式。同时,冬奥会的依法筹备和举办,也需要各级政府及其体育管理部门的管理者,积极地依宪施政和依法履责,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能动参与和献策监督。
第二,强化规则意识,为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奠定法治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立法工作应当“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办好法治冬奥的前提是,具备符合良法标准的完善、具体、操作性强的适用于筹备和举办冬奥会的法律法规体系。本届冬奥会涉及北京市、张家口市两个城市,而张家口市又为河北省所辖,因此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张家口市在通过地方立法途径为法治冬奥打造良法的进程中理应有所作为。
一是明确立法任务的范围。应当在准确分析研判冬奥会立法需求的基础上,早谋划、早统筹、早作为。在国家层面,需要通过统一立法来解决有关冬奥会申办中的对外承诺和国际规则引入,以及为冬奥会统一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法律规则。这一任务可以通过国务院颁布或者修改行政法规的方式完成。在地方立法层面,北京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可以在继承和发扬北京奥运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准确研判冬奥会立法需求,遵循立法规律,尽早制定和完善符合法治冬奥要求的相关规则。二是科学研判是否继续授予地方政府制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之特定权力。本次冬奥会的筹备与举办,是否需要由地方人大等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地方政府制定临时性管理措施,这是法治冬奥立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三是加强地方立法协调,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合法性审查和及时有效沟通,保证与筹备和举办冬奥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体系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三,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为法治冬奥提供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则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筹备和举办冬奥会,涉及房屋拆迁、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市场监管等诸多领域的执法行为。为了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沿着法治轨道进行,相关执法行为务必规范,尤其是要审慎处理围绕执法活动产生的相关利害关系。
在筹备和举办冬奥会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尤其是应当在执法理念上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执法行为的性质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执法过程大多涉及私权与私权、私权与公权的碰撞。因此,“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予以认真贯彻。尤其是在冬奥会筹备期间,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场馆建设等执法行为的时候,我们要审慎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做到合理兼顾。在处理有关治安事件和限制公众部分权利以及知识产权救济等执法行为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和公正平等原则,不能以冬奥会的特殊性为由,实施有别于正当执法的“选择性执法”以及“失衡式执法”。
此外,围绕冬奥会举办而产生的司法问题也不容忽视。处理与冬奥会有关的司法纠纷,应当公正公平且程序规范。我们要切实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在北京奥运会召开前和举办期间,我们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门成立奥运村人民法庭,集中受理一些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冬奥会举办过程中,建议北京市延庆区以及张家口市崇礼区可以考虑设立专门奥运法庭,集中受理除体育赛事纠纷以外的与冬奥会有关的纠纷。
第四,做好法治宣传教育,为法治冬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言而喻,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会为法治冬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了使冬奥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际效果,我们必须把握宣传教育规律,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根据法治冬奥的具体需求,区分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确定具体的宣传教育内容,进而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形式,构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三结合模式。
首先,应向与冬奥会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体规则的制定者宣传法治思维、普及立法知识,使他们更好地把握立法原则。向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宣传执法知识,使他们更好地把握执法尺度。就形式而言,应当采取专业培训、专业讲座等较为正规且严肃的形式,对知识的把握应当具有强制性。其次,应向冬奥会的实际参与者即运动员、裁判员、体育官员、电视台解说员、相关栏目记者,普及奥运会赛事的竞赛规则。就形式而言,可以相对灵活,但应注重效果。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普及与其有关的奥运法律知识,宣传形式可以多样化、灵活化,尽量做到深入浅出。如可以吸收借鉴北京奥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的法治宣传模式,即发放奥运法治知识手册、开设奥运法治大讲堂、通过各种移动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开展流动法治课堂等。
(本文系中共河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委托课题“冬奥会背景下京津冀冰雪旅游产业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