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自我:从技术建构到人文建构
2022年06月30日 09: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30日第2438期 作者:徐强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虚拟世界以其新奇、诱人和多功能性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震撼体验,吸引人们投入其中,甚至难以自拔。它以简便、快捷的方式让人们既感受到了网络科技的魅力,又实现了对人们生产、生活以及思想观念的全方位渗透和改变。在与虚拟世界的交互作用中,人们不仅需要重新认识自我,而且需要实现新的自我建构。在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Mark Poster)看来,今天人们并不是在意识中进行理想主义的自我构建,而是在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中,身体与言语行为或书写的分离使得自我构成的新形式成为可能。当置身于赛博空间(Cyberspace,指在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里的虚拟现实)时,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疑问:能否继续保持其植根于地域的种族身份?或者如苏珊·斯坦福·弗里德曼(Susan Stanford Friedman)所说,去关注个体身份在不同“内部/外部或中心/边缘之间的对话地带,不同立场之间的交叉,以及动态交往的空间”中的差异性存在,从而将对自我身份的理解不是置于一种静态场域,而是像新的“地理发现”一样在网络空间动态流变中对个体进行新的身份认同,重新理解身份的含义和特征。要回答这样的问题,首先就必须弄清人们进入赛博空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一变化又在何种意义上影响和改变了自我,从而使得自我的重新构建和确认成为必要和可能。

  技术建构:数字主体的形成和身份确立

  在人类的数字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分化与统一。在现实世界中,生命实体或身体是主体,它依托人的生命并通过人的生命活动作用于外部客体世界,从而建立人与现实世界的主客交互关系。而作为建构世界,虚拟世界是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完成的人类活动场域的延伸和时空的拓展。由于虚拟世界是数字世界,所以人类无法直接进入其中,而是需要首先形成数字化的身体或身体的数字化,亦即数字虚体,才能进入虚拟世界从事各种网络行为活动。因此,虚拟世界中的主体是被数据中介的数字虚体,而不是生命实体,它是生命实体在数字世界的代言人。个体无论接受与否,它都指证着一定的个体存在,是个体在数字世界的身份象征。对个体而言,要想进入数字世界,首要任务就是建构数字主体,完成身份认定,这是个体网络活动的前提和准备。

  数字虚体的形成具有不同途径,它既可以是个体为了获得网络活动权限配合平台主动进行的信息数据采集,也可以是平台基于个体网络活动和行为的数据生产而完成的隐形拟像。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离不开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或者说离不开算法的操控。鉴于在数据采集或生成过程中会产生失真现象,人们既无法将所有外在体貌特征数据化,更无法将所有内在精神特征数据化(事实上也无必要)。就目前而言,人们谈论数字主体,并非为了实现自我在数字世界的完整呈现,而只是为了实现从现实世界向数字世界的切换,数字失真并不影响数字主体的形成。某种意义上,数字主体只是理论上的存在,而非真实存在。它只是被编码的意义符号,不具有具身性。它的意义只是一种标识,即真实主体的远程虚拟在场。借助数字主体,数字世界的规则和秩序才能够得以建立和维护。个体无法拒绝平台依靠技术优势赋形于自身的数字形象,而平台关注的也只是如何基于算法进行精准推送,至于个体到底怎样并不重要。平台无须对个体进行形象描摹(不过一旦需要,它也可以进行描摹),它只关心你关心什么,你的兴趣爱好是什么,然后根据算法持续不断地定点推送信息。这种基于个性特点的推送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个体的不同需求,不同个人每天接收到的信息也都各不相同,但与此同时,它也限制了人们的信息域和信息源,造成信息区隔和信息壁垒。

  数字主体的确立意味着自我数字化建构的完成,形成了数字自我,对于现实自我而言是一种技术建构,而非人文建构。它不是自我的内在升华,而只是外部拓展。与其说它是新的自我,不如说是自我的网络化,是自我的网络身份和网络角色。正因为如此,数字主体也被学者称为“伪主体”或“外主体”。按照弗里德曼的看法,身份是通过参照他人与自身之间的差异而建构出来的。但就数字主体的身份来看,它是通过空间场域的不同,基于自我特性和借助网络技术建构而成。它只是功能性存在,而不是实体性存在。它为网络责任和义务提供了溯源基础和可能,但本身却无法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在数字自我的形成过程中,现实自我不仅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相反还可能在其数字化过程中由于数据失真无法实现对自我的真实拟像。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元宇宙的虚拟现实中,人们可以通过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VR)进行角色扮演,任意打造自己的虚拟形象,与他人进行社交行为。它会将人带入虚拟时空,从而使人有身临其境或逼真之感,既可能把虚拟当真实,也可能把真实当虚拟,造成人们在认知上的错觉和模糊,甚至行为上的倒错和纠结。前不久在日本发生的VR虚拟性侵案就是一个例子。虽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肉体上的直接伤害,但却造成了心理伤害,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关注。虚拟现实越是逼真,就越容易产生人的情感带入,就越需要操作者以“类现实”的方式和态度加以对待。虽然人们设置的场景是虚拟的,但操作者本人却是真实的,在任何时候都需要遵守一定的公序良俗。任由自己的虚拟形象为所欲为,并以虚拟为借口为自己开脱,恰恰暴露了操作者自身自我认同感的欠缺和道德感的弱化。我们固然不能追究虚拟人的责任,但作为人的社会行为之一,操作者却必须担负起网络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此外,还有人设想: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未来人类将会实现数字化生存乃至实现数字化永生。未来有一天虚拟现实也许会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让人们产生以假乱真的带入体验,人们会生活在虚实相间的时空交织中,从而使日常生活更丰富,生活世界更广阔。但即便如此,它毕竟不是人的真实肉身在场,它无法代替真实人的真实生活。归根到底,数字主体的产生不是为了再造一个新主体,而是为了方便现实主体进入一个新视界。只有回到现实主体,对数字主体的谈论才具有实在意义和价值。

  人文建构:现实主体的新自我认同

  数字主体作为现实主体的数字化,代表的是自我网络身份。它是因技术需要而产生的有关人的有意义的数字符号,它的形成是人们从线下到线上的前提。数字主体作为现实主体的分有,标示着自我在数字世界的存在,但仅此而已。它不是替代现实主体的存在,也不是现实主体的平行主体,而是现实主体的数据化。它本身既无法思想,也无法行动。正因为如此,数字主体并不是内在性地确认人之为人的存在,而只是外在性地确认与之相对应的现实主体的存在。这决定了数字主体必然具有“返身”性。它既不是真实的责任主体,也不是真实的义务主体,它的身份只是现实主体的符号和标识。从这个意义来说,数字主体的身份确立恰恰不是指认其为数字世界的独立主体,而是对其作为现实主体符号标识的确认。可见,数字主体的虚拟性决定了它无法成为个体网络责任和义务的实际担当者,只有回到现实世界的现实主体,才能真正实现网络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与履行。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简单地从数字主体向现实主体的回归,而是向现实主体提出了新的建构要求。随着数字世界的出现,个体既是现实世界与数字世界的连接点,同时也是它们的交叉点;既处于虚实世界的交互关系中,同时又必须实现对虚实世界的合理调节和平衡。数字世界不仅给现实主体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冲击和改变,而且随着网络文化关系的形成,它还打破了原有的人与世界的连接和平衡关系,使得个体生存场域变得更加复杂、多维。它带来的不只是人的活动场域的简单延伸和拓展,而是人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结构性变化和演进。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表达过剩与个性匮乏、圈层意识趋同与个体认知撕裂、情感宣泄与理性思考等矛盾,现实主体需要重新对自身进行审视和定位,以确立新的自我内在同一性,实现新的自我认同。如果说数字主体的形成及其身份确认是数字时代自我的第一重建构的话,那么,回到现实主体自身,在虚实世界双重关系中进行身份再认则是第二重建构。前者属于技术建构,后者属于人文建构。数字主体建构不是代行现实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而是通过数字主体指认现实主体,从而实现对网络行为责任和义务的承担,这就使得后者与前者相比显得更为重要。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鱼龙混杂的时代。人类以往的资讯往往建立在知识创造基础上,然而,今天我们面对的却是大量未经提炼和证实的海量碎片化、非完整性信息,如果不加辨别地接受,就可能沦为诸多垃圾信息的接收器,在浅层阅读中消磨时间,不仅无法实现知识的增长,还可能混淆视听,导致思维混乱和固化,以至于《纽约时报》的专栏作家戴维·布鲁克斯(David Brooks)把互联网时代称为“新无知时代”。不加反思的互联网世界,在给人们带来表面上自由选择的同时,实际上造成了一个感性大于理性、寻乐大于思考、懒惰大于勤勉的精神“婴幼”时代。现实主体只有在对自我的反躬自问和批判性反思中,才能优化自我内在结构,平衡虚实关系,在与平台的博弈中逐渐摆脱消极被动的接受地位,获得更多知情权,争取更大自主权,赢得更多主动权。

  尽管数字技术的产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但它无疑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我们既无法阻止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更不应拒斥它的存在,而是需要以更合理、更公平的方式实现对数字世界的有效打开。基于此,对现实主体而言,就应加强自组织建设能力,通过机体内部的自我解构和建构功能,实现新的自我超越。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自主学习和批判反思能力,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批判性反思意识和网络行为责任意识,完成自我新的主体建构和身份认同,自觉承担网络行为责任和义务,达成数字技术语境下新的内在自我同一性。除此之外,还要考量数字技术带来的正负效应以及近期和远期影响,合理确立数字技术发展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区间;充分估计网络群体意识、网络意识形态对社会构成的冲击和诱导,通过法律的刚性制约和道德舆论等的柔性调节规范个人和平台的网络行为,明确网络责任和义务;通过常态化、综合性的监管,弱化平台资本的技术霸权,保障平台在规范基础上实现健康发展。个体、技术和社会三者之间不应形成孤岛,而是需要相互配合和支撑,形成结合效应,发挥出更大的结合力,从而积极推进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

  综上所述,数字世界的出现客观上提出了主体建构的要求,它是通过数字主体的形成和身份确认完成的,以此确定其为现实主体的符号化表征。在此基础上,它还需要回归现实主体,实现对现实主体的重塑,以适应数字时代对自我的新要求。由此,数字时代的自我建构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技术建构,它是外主体的建构,是人类进入数字世界的技术需要,标志是数字主体的形成与身份确认;另一方面是人文建构,它是内主体的建构,是人类面对虚实世界的人文需要,标志是现实主体完成身份再认、实现新的自我认同。只有完成了自我的双重建构,个体才能真正进入数字时代,自觉实现虚实世界的有机衔接,成为虚实世界的真正主人。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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