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主体意识和积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制度优势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入认识党的执政规律及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规律基础上,提出了“依规治党”的新理念,是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上的巨大进步。以此为指导,中共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方位修订,对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标准要求等作出新的系统规范。《条例》将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原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经验与新时代“依规治党”的理念有机融合,在坚守与创新的平衡中体现出党不断自我更新、自我完善的巨大潜力和优势。
党员权利保障不断科学化、规范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应邀改组正义者同盟的时候就阐述了未来政党的民主原则,认为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列宁指出:“党组织应当是统一的,但是,这些统一组织里,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
中国共产党对党员权利保障也非常关注。毛泽东在古田会议上明确提出党员的知情权,要求上级决议,必须迅速传达给下级机关和党员。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党员和干部要勇敢地对问题发表意见,对缺点提出批评,对领导机关和干部进行监督。张闻天《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苏共党章的党员权利规定,论述了党员权利对党的建设的积极作用。1939年至1940年间,陈云多次讲述了党员权利问题,总的可概括为“一受教育、三自由、一上诉”。即阅读一定的党的文件和受政治或军事训练的权利,上诉直至党中央的权利,发表意见、在决议做出之前进行争论、决议做出之后保留不同意见的三个自由(行动上必须服从)。
此后,党的七大规定了党员的4项权利,包括讨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和声明权、批评权。党的八大又将党员的权利由4项扩大到7项,并规定侵害党员的权利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党的十二大在总结错误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又将党员权利增加到8项,形成了基本稳定的党员权利格局。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权利保障进行了科学探索,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使党员权利保障与“依规治党”等新理念有机结合,实现了党员权利保障的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党员权利保障中的政治坚守
党员权利保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秉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基本理论,坚守党的各项基本原则、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
一是坚持保障权利与义务优先相结合。党的性质、宗旨和党员的先进性,要求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与履行义务相结合,且将履行义务置于优先位置。一方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不能恣意和漫无边际。马克思恩格斯在建党理论中便指出,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不能单独行使,必须两者统一才能保证组织行为的合理。《条例》规定,党员要“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另一方面,党员行使权利在许多时候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员责任,如提高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因而权利不能任意放弃。《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条例》规定,党员应“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
二是保障权利与坚守党性相结合。政党是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是“主义的集合”,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守党性,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抓好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在政治问题上,即使党员有权利,也不能完全按照个人意愿自由行使,要将政治放在更靠前的位置,不能使权利保障成为党员不讲政治的挡箭牌。因此,《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但“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三是保障权利与全面从严治党相结合。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要靠严明纪律。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党员权利保障可以有效提升党纪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防止执纪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等问题。但党员权利保障不是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上“打折扣”,不是要为违法乱纪的党员“找借口”,而是要确保党纪不纵不枉,罚当其过。《条例》规定,党员权利保障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应以党员权利保障的相关制度提升全面从严治党的质效,使全面从严治党更好地落到实处。
“依规治党”体现党员权利保障新高度
“依规治党”对党员权利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也使党员权利保障达到了新高度。《条例》的修订,彰显出法治观念对党员权利保障的深刻影响。
一是党员权利及其限制明确化。明确性是形式法治的基本要求,明确的权利及其边界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条例》修订后,党员权利体系更加完整和清晰。一方面,《条例》以13个条文对《章程》规定的8项党员权利进行了详细分解,并以“党员有……权利”作为条文开头,其后详细解释该项权利的内涵,从正面明确了党员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条例》将党员权利行使的边界以单独一款的方式列出,突出权利边界,从反面明确了党员权利的范围。例如,《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即对党员“提出不同意见权”进行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党中央而非其他主体的决定,二是党中央的决定已经发布,三是党员公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较2004年版《条例》更严格的是,新《条例》规定,只要党员公开发表的意见与党中央决定“不一致”(2004年条例为“相反”)即突破权利边界。
二是党员权利保障措施具体化。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施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方面。《条例》修订后,党员权利保障的措施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2004年《条例》要求,党组织要召开“有关会议”确保党员知情权和讨论权,修订后则明确为“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保党员相关权利。再如重要决定、决议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征询党员意见,修订后则具体为“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将“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中的“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具体制度加以固定,利用各方面有益经验保障党员权利。
三是党员权利保障体制机制完善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治意味着底线,底线则要求全面。《条例》的修订补足了以往党员权利保障中的一些明显漏洞,使党员权利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例如,《条例》第二十条补充了“党务公开”条款,并以之作为党员权利保障的首要机制。列宁曾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党员权利来源于党内民主,许多内容是民主权利,也服从和服务于党内民主和党的建设,且需要以党务公开为前提。《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实则是通过党内容错机制提升党员行使权利的积极性,鼓励党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这一机制充分考虑党员权利与党员责任相结合的特殊性,有利于免除党员行使权利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补充了党的基层组织在党员权利保障中的职权职责,完善了党员权利保障的体制,打通了党员权利保障的“最后一公里”。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党员有效地行使权利。
党内法规是政治和法治两种属性相互统一协调的产物,在依规治党背景下,党员权利保障越来越依赖党内法规这一载体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其中对政治原则的坚守和对法治观念的融入,将成为很长一段时间内党员权利保障的主旋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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