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史学进入了转型时期,并出现了大量的转向,而“情感转向”正是其中之一。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张广智在《西方史学史》中认为,可以从史学研究的范围与内容、史学研究的方法以及史学观念三个方面来揭示西方新史学范型的特点。“情感转向”是西方史学转型的一个重要面向,我们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情感史研究拓展了史学研究的范围,更新了史学研究的方法,变革了史学的观念。
西方史学“情感转向”的多重意义
首先,从史学研究的范围与内容来看,情感史拓宽了史学研究的内容。自近代以来,情感被排斥在历史研究之外。荷兰历史学家约翰·赫伊津哈(Johan Huizinga)是最早注意到情感的历史学家之一。赫伊津哈在《中世纪的秋天》中提到“中世纪情感生活孩子般的特性”。德国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文明的进程》中延续了赫伊津哈的思路,将情感的变迁放在了西方历史的大叙事之中,即西方的历史就是情感不断约束的历史。学术界一般将情感史的研究追溯到法国年鉴学派历史学家吕西安·费弗尔(Lucien Febvre)。费弗尔追随了赫伊津哈的研究,他在1941年的文章《感性与历史:如何重构以往的情感生活》中就提出要关注人类的情感及其形式。1985年,美国历史学家彼得·斯特恩斯(Peter Stearns)与卡罗尔·斯特恩斯(Carol Stearns)夫妇在《美国历史评论》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情感学”(emotionology),开创了当代的情感史研究。在此之后,情感史研究者将研究内容拓展到情感的方方面面,王晴佳教授将之概括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历史上的情感、情绪激烈波动、震荡的事件为对象;第二类是在常见的历史事件、现象中,考察情感的作用及其影响;第三类则从情感考察的特殊视角出发,研究前人较少注意或者注意方式不同的课题。”
其次,从史学研究的方法来看,情感史运用了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认知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对情感有着丰富的研究成果,情感史学者也借鉴了这些研究,构建自己的分析框架。正如澳大利亚历史学家查尔斯·齐卡(Charles Zika)所指出的,情感史的研究方向主要为:“更新情感史研究的理论;采用这些理论研究特殊时期、特殊事件和特殊情感;开展跨学科研究,积极引进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如文学、哲学、艺术史、心理学和地理学,等等。”
最后,从史学观念来看,情感史改变了“历史学家对历史与历史学的基本看法”。对于情感的研究有两个不同的角度:认知心理学和人类学。认知心理学强调的是情感的生物性维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人类情感的共性;而人类学则强调情感的文化建构性。强调情感的社会建构性与学术界的语言学转向密切相关,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情感是建立在语言、文化、期望和道德看法上的,这意味着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的情感和行为规则”。情感史力图摆脱普遍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的对立,即在肯定情感的普遍性的同时,也注重情感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情感史研究的特点
笔者认为,情感史研究的特点有两点。其一,情感史强调研究具体时空中的情感。(一)空间中的情感。例如,美国历史学家芭芭拉·罗森韦恩(Barbara Rosenwein)在2002年提出的“情感共同体”(emotional community)这一概念。情感共同体被“定义或评价为对其有价值或有害的(情感);对于他人情感的评价;人际情感纽带的特性;期待、鼓励、容忍、谴责等情感表达的模式”。人们可以从一个情感共同体移动到另一个情感共同体,如从小酒馆到法庭,人们“根据不同的环境调整他们的情感表现和对祸福的判断”。类似地,历史学家马克·西摩(Mark Seymour)提出了“情感舞台”(emotional arena)。在西摩那里,“情感舞台”指一个诸如教堂、婚礼、葬礼、破旧的汽车旅馆等的场所或场合,这一场所或场合能产生适合于它的特别情感。
(二)“历史化的情感”。例如,历史学家琳达·罗珀(Lyndal Roper)试图用情感史来深化精神分析,并将情感历史化。她指出了精神分析理论的困境:“一方面,精神分析是一件古物,十九世纪的历史产物;另一方面,精神分析是普遍主义的,它所宣称的人类精神功能与历史研究是不相容的。”正是在这点上我们可以看出情感史与一般的精神分析的不同,情感史将情感历史化。尽管情感是普遍的、连续的,并存在于各个时期,但在特定时期某种情感会占据主流,如近代早期的嫉羡、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恐怖以及一战时期的悲伤,等等。在罗珀看来,嫉羡是历史性的,尽管它是一种普遍的情感,但它仅在近代早期占据主流。她指出:“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精英阶层形成的进程刚刚开始,很多村庄由六七个主要家族所控制。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认为自己会被嫉羡,因而对嫉羡特别焦虑。”
其二,情感史研究文本中的情感。尽管情感史研究者关注于具体时空中的情感,但准确地说,情感史研究的是具体时空中情感的表象,即各种材料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美国历史学家娜塔莉·泽蒙·戴维斯(Natalie Zemon Davis)在《档案中的虚构》(1987)中就注意到了这一点:16世纪法国请赦书中很多求赦者用盛怒作为自己杀人的理由,因为“突如其来的盛怒,在正当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国王宽恕凶杀的理由——即可以减免罪行,在宗教框架下,这也是一宗必须被原谅的罪”。显然,请赦书中展现的并非是当事人真实的情感,更多地是建构的情感,即盛怒在16世纪时的法国可以作为被接受和认可的赦罪理由,因此这种情感才会大量出现在赦罪故事的叙述中。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情感史与语言学转向之间的联系,即要展现情感的历史性,就要研究记录这些情感文本的风格、语境和制作。
情感研究的实践转向
尽管情感史与语言学转向有一定的关系,但情感史更多地是对语言学转向的超越。琳达·罗珀认为,话语研究已经陷入了困境,因为话语研究无法解释语言和观念是如何导致行动的。她写道:“话语研究无法提供心理学解释,也无法解释为什么有些观念会导致人们独特的行为方式。而情感史则可以将心理学和行动联系起来。”例如,美国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威廉·雷迪(William Reddy)根据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提出的“情感表达”(emotive)这一概念就是这样一种尝试。奥斯汀认为语言不仅有描述性(constative),还有施行性(performative)。“描述性”相当于普遍主义,即“对世界的描述性陈述”,“施行性”相当于社会建构主义,即“改变世界的陈述”。“情感表达”如同施行言语行为也能“以言行事”(do things with words):“手势和言语行为既是描述性的也是施行性的,两者都反映和建构了情感经验。”
美国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莫妮克·舍尔(Monique Scheer)提出“情感是思想,是语言,更是行动”。舍尔在《情感是一种实践吗?》(2012)一文中试图突破笛卡尔的身心二元对立,强调在情感中身心是交融的,即情感不仅是精神性的,也是一种身体实践。同时,她将身体作为中介,以突破结构和主体之间的对立。在这里,她在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惯习”(habitus)概念的基础上将情感视为一种实践,即将情感(主体)理解为产生自受社会语境(结构)制约的身体实践(惯习)。在此基础上,舍尔提出了四种情感实践:调动(mobilizing)、记录(naming)、交流(communicating)和管理(regulating)。雷迪的“情感表达”即属于记录的情感实践。我们以交流的情感实践为例进行说明。在交流中,情感显然是实践。舍尔指出:“情感表演的成功依赖于表演者的技巧以及接受者对此的诠释”,接受者对情感的诠释依据的是表演者的身体实践(“面部表情、手势、声音模式、身体姿势,或如眼泪、肤色变化或呼吸沉重等表现”);成功的情感交流有赖于这些身体实践信息“以预期的方式被接受”。人们相信内在的情感和外在的身体表现之间的联系,因此身体实践要符合内在的情感,以体现情感的真挚。例如,在近代早期的巫术审判中,女巫被认为是缺乏情感的人,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她们的身体是干的,她们的心是冷的。其中,身体是干的就意味着“不会流泪”,这是邪恶的标志;因此在审讯中,“不会流泪”就成了判定一个人是女巫的重要标志。可见,泪水是怜悯之情的标志,而怜悯(compassion)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是展现基督徒虔诚的一种主要的情感。显然,身体实践是受社会语境制约的。例如,法国历史学家安妮·樊尚-比福(Anne Vincent-Buffault)在《眼泪的历史》(1986)中提到,在18世纪的法国,眼泪的泛滥是可以接受的;而到了18世纪和19世纪之间,人们则要求女性克制情绪。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