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5G技术的普及,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VR)、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AR)等新技术应用于视听内容将拥有更广阔的前景。VR、AR技术的沉浸性、自主性和交互性等特质,丰富了传播形式、提升了用户体验,对传统视听内容的呈现和接收形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但同时也存在身心健康、个人隐私、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且既有的规制体系难以进行有效回应。为此,规制行为、规制体系必须在明确的价值原则的引领下,结合对技术特质的准确理解,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形成自洽、稳定的规范体系。如何既能保障VR、AR等新技术下的视听产业发展,满足人们对高品质视听内容的需要,同时能够维护隐私和数据权利等公共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追求,考验着决策制定者的智慧。
目前,VR、AR等新技术已逐步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尤其是传媒领域中的最新实践和潜在影响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关注和讨论。其一,运用VR、AR技术存在一定的安全和隐私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来自眼动追踪技术、机器学习技术,也来自从社交媒体平台迁移过来的敲诈勒索、骚扰和性侵犯等虚拟互动行为。网络黑客可以通过VR、AR的技术漏洞诱使用户撞墙,或通过侵入跟踪传感器窥视用户的物理空间。通过VR技术制造“煤气灯效应”的可能性也得到了实证检验,导致用户“丧失控制感而抓狂”。其二,通过VR、AR技术消除偏见、促进理解的美好愿望也可能事与愿违。早先,开发者期待通过VR、AR技术让人们虚拟地体会他人的体验以消除种族或性别成见,但这也意味着其可能增强负面的刻板印象。从叙事方式上看,相对于文本可以轻松呈现相互竞争、对立的观点,VR技术下的叙事体验通常专注于呈现特定的观点,很难起到“兼听则明”的效果。其三,VR、AR技术对“新闻真实性”“媒体信任度”“舆论导向”等命题构成挑战。有的研究质疑VR新闻的临场体验是否更有助于实现新闻的客观、公正,指出其背后有更多的人为建构,对受众有更大的操纵性和欺骗性。但也有实证研究证明,VR新闻与2D视频新闻之间在临场感和媒体信任度上的重要区别并不显著。
对VR、AR技术条件下的视听内容规制应结合其潜在负面影响、技术特点,对既有体系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更正,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VR、AR技术的特性主要包括沉浸性、自主性和交互性,这些特性分别对应了不同的规制要求。一方面,以高度还原性、现场体验感为表征的沉浸性使得同一题材内容对用户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对内容标准进行调整的必要性也随之愈加突显,同时也应考虑对“敏感人群”接触特定的场景的机会进行限制。另一方面,VR、AR技术的自主性、交互性使得用户在虚拟空间中的行为更容易泄露现实生活的隐私,从而引发隐私保护、数据权利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怎样在VR完整再现真实的内在倾向与针对个人隐私的普遍侵权风险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怎样对用户使用VR、AR时产生的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使用行为进行约束。
我们可以提炼出VR、AR技术条件下的视听内容规制所要解决的三个核心问题,分别是内容标准问题、隐私保护问题和数据权利问题。
首先是内容标准问题,具体涉及内容标准、内容分级和内容审核三个方面。其一,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视听内容已形成较为明确的内容标准。比如,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由网络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中如果含有“违反宪法和法律”“造谣诽谤他人”“宣扬淫秽色情”等10项标准的内容,则必须进行删除处理。未来需要讨论这10项标准在VR、AR技术条件下是否仍然适用,以及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其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传统视听内容、网络视听内容的较为成熟的内容分级制度,对提升视听内容品质、促进视听内容产业发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具有一定作用。未来可以对此方面进行一定探索。其三,在内容审核的问题上,《网络视听内容审核通则》明确了内容审核的两大原则“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规定了“审核员”充分履行其职责必须具备的一系列职业素质。但针对VR、AR技术条件下产生的海量内容,审核是否有可能交由机器、算法代劳?一旦处理失误或面临决策争议,是否存在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些都值得进一步讨论。
其次是隐私保护问题。人们接触VR、AR视听内容时并不是被动地观看,而是在技术营造的虚拟环境中进行积极互动,由此极大增加了泄露现实生活隐私信息的可能性,包括地理位置信息、生活环境信息、生物识别特征信息(包括虹膜、指纹)等。有必要在明确隐私信息的种类、边界的基础上,从制定法律规范、设立行业自律机构和采取技术手段三方面探索保护隐私信息的途径。比如,通过法律规定何种信息能够或不能收集和利用、通过何种方式收集和利用信息;成立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等独立机构对企业的隐私政策进行定期审查;通过技术手段对特定隐私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包括放大地理定位区域,或通过“匿名化”使总体数据分析的结论无法精确对应到个人等。
最后是数据权利问题。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其规定了“合法公平透明性”“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等七项处理个人数据的原则,贯穿在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利用的每一个环节。其中,个人数据处理最重要的原则是“合法性”,而“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是用户的“同意”。在VR、AR视听实践中随处可见的隐私政策、用户协议等都体现了同意原则的要求,数据主体通过书面声明或明确的肯定性动作,表示同意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然而,相对于三维空间中的VR、AR视听实践,阅读二维的、烦琐的隐私政策、协议文件本身,以及若不同意即限制用户访问权限的规则,都使用户的“同意”行为带有极大的被动性、随意性,如此在网页对话框中的勾选、确认,相当程度上削弱甚至破坏了“同意”的效力。从推动VR、AR产业发展的角度上看,未经数据主体同意而产生的后续处理行为受到“目的限制”原则的制约,更限制了数据通过自由流动、充分分享创造出的价值的最大实现。因此,在数据权利的问题上,仍需认真考虑如何平衡公民权利和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关系。
在回顾了VR、AR技术条件下视听内容规制面临的内容标准、隐私保护和数据权利等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为使新的规制活动更具全面性、系统性,建构一套VR、AR技术条件下的视听内容规制体系势在必行。在VR、AR视听内容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生命周期”中的主要环节中,对既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增减、修正和梳理,是今后可以继续探索的路径。其一,内容创作、内容生产环节对应的主要规制,涉及以VR作品形式呈现的计算机系统软件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权责关系。此类规制目的在于促进大量的、高品质的、体现文化多样性的视听内容的生产制作。其二,内容流通环节对应的主要规制涉及传播过程中的相关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此类规制目的在于确保VR、AR视听内容的接入,以无障碍的流通及面向所有传输平台或媒介的传播,满足人们的视听内容消费需求。其三,内容消费环节对应的主要规制,主要涉及内容标准和隐私保护等方面,对内容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不适进行定责。此类规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或限制消费者获取特定的内容产品,维护其作为消费者或公民的权利。
随着5G技术的商用,VR、AR技术有望迎来新的发展。针对VR、AR技术的发展变化对视听内容规制进行调整,主动规定或禁止特定行为乃至塑造整体的行业偏好和取向,不仅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这将成为公民权利的坚实保障,也将为推动市场未来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虚拟现实技术条件下的视听内容规制研究”(2019M66193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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