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中,以生态完整性的价值立场建构生态整体主义伦理思想,是主流研究路径之一。不管是以利奥波德(A. Leopold)为代表的大地伦理思想,还是以纳斯(A. Naess)为代表的深层生态学,或是以罗尔斯顿(H. Rolston)为代表的荒野哲学,无不蕴含这样一条内在论证逻辑:将生物多样性视为维护、促进整体的自然的完整性的基石,从而为物种保护提供一种可靠的道德辩护。然而,关于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完整性间的事实关系之争,动摇了这一基础。生态学的研究表明,一个完整、健康的生态系统不再以生物多样性作为支撑。那么,保护物种的伦理辩护是否还能成立?带着该问题重新考察这种论证路径的合理性,更能直击生态整体主义伦理思想的问题实质。
事实挑战: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完整性关系之争
关于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完整性是否呈现促进作用一直存在争议,这将导致生态整体主义在生态完整性意义上提出的生物多样性对物种保护的道德辩护,遭到直接挑战。
诚然,生物多样性与防治物种灭绝间的正相关关系也得到支持,例如“铆钉论” 的类比论证。若将地球类比为一架飞机,而把地球上的物种类比为飞机上的铆钉,于是这就形象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单个铆钉的缺失并不会影响飞机的安全与性能,但根据滑坡理论的原理,随着铆钉不断一颗接一颗的缺失,就会出现最后一根稻草压死骆驼的效应,飞机迟早会因为铆钉缺失达到一定数量之后而处于瘫痪或出现可怕的安全事故。以此类比,虽然当前物种的灭绝并没有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但当这种灭绝的数量达到一定极值的时候,地球的整个生态系统注定将会全线崩溃。
虽然“铆钉论”的类比论证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大众普遍对物种发生不可逆消亡感到担忧的心态,但仍然有学者对这种类比提出质疑。萨卡尔(Sahotra Sarkar)认为,这种类比在对象的选择上极具随意性。他反驳道:生物圈为什么一定要与飞机类比,完全也可以借用休谟的类比对象,将其类比成蔬菜。对于大多数蔬菜而言,从母株分离下来的茎叶都可以再次长成独立的蔬菜。因此,按照蔬菜的这种类比,生态系统不会由于其他物种的消亡而崩溃瓦解。甚至有观点从“铆钉论”的对立面出发,认为一些物种的灭绝非但不会造成生态系统的崩溃,反而还能促进新一轮生物多样性的繁荣。研究表明,在一定情况下一些物种的灭绝不但不会威胁到相关物种的灭绝,还会阻止生态系统中相关物种的进一步灭绝。如,萨哈斯拉布德赫(Sagar Sahasrabudhe)和莫特(Adilson E. Motter)在研究食物网关系中的物种相互影响中发现,消除或季节性地移走某些濒危物种的天敌,确实能增加这些物种的数量,从而起到保护某些濒临灭绝物种的作用。
伦理辩护:物种“消亡”与物种“毁灭”之别
面对这种挑战,生态整体主义却认为这种生态学上的事实论争并不直接影响对物种灭绝的道德考量,因为生态多样性对物种保护所进行的道德辩护的首要前提是区分物种“消亡”与“毁灭”之间的道德差异性。无论生物多样性与物种保护之间究竟会是怎样的生态事实关系,都必须以非人为因素的自然状态为前提。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物种灭绝的数量还是速率都呈现出惊人的加速上升的趋势,诸多迹象表明物种的这种毁灭式灭绝与以往物种的自然消亡并不相同。因此,区分物种自然因素的“消亡”与人为因素的“毁灭”之间性质上的差异,成为对物种保护进行道德辩护的基础。
就词义而言,“消亡”表现为一个逐渐减弱的过程,是生命运动发展的必然规律,可类比为某种意义上的自然老死;而“毁灭”突出了一个戛然而止的状态,是生命线被突然终止的意外事故,性质上可视作与谋杀无异。古恩(Alastair S. Gunn)指出,“以人为的方式对整个物种大规模地屠杀与进化过程中的物种形成完全不同:进化和自然选择理论是给予恐龙的消失一个完整的表述,而不是像候鸽那样突然的消亡”。就后果而言,“消亡”是广义上自然生命循环往复的重要环节,生命存在的意义本就包含对生命的延续和促进。一种物种在自然选择过程的消亡完全可能由它的几种亚种取而代之,与此同时该物种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竞争中也促使整个生命系统向着更优方向发展;而“毁灭”扰乱了广义自然生命的循环周期,剥夺了生命发展的多种潜在可能性。人为因素导致物种的灭绝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自然选择功能的作用,严重干扰了物竞天择的自然规律,造成不是最适合生存的物种在生态系统中保存了下来,进而使自然生命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中。在此基础上,罗尔斯顿认为,“在自然灭种过程中,大自然会夺走某个物种——当该物种已变得不适合于栖息地或当栖息地已改变时——的生命,并用其他物种来代替它。人为灭种却终止了进化的更新,因为它终止了物种的形成。自然灭种发生时,一般都能促使被灭绝的物种、相关物种或竞争物种向另一物种转化,而人为灭种却不能带来任何物种的产生;一个是打开进化之门,另一个则是关上进化之门”。
在这场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完整性之争所引发的事实挑战与伦理辩护的交锋中,不难发现,生态整体主义并非关注生物多样性所体现的事实价值,而是其是否能提取生态伦理价值。由此,生态整体主义对物种保护展开伦理辩护的逻辑是:物种在漫长的生命进程中,是通过与包括人在内的生态系统相互作用演化而成,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种内在客观终极价值的直接体现,因此人类有义务去保护这些与自己有共生关系的物种。然而,这也恰好表明仅以生物多样性来论证保护物种的道德理由存在片面性,不加限定条件将所有物种包含于人类的道德义务中,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对于物种保护的道德理由而言,不应仅考虑生态价值的单一维度。人与物种伦理关系成立的前提是不能离开人类社会的价值维度。
(本文系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濒危物种保护的伦理困境及对策研究”(2018BS2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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