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进行的新阶段。
立法基础:理论为基、实践为纲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和深厚的理论基础。
积累了长期的爱国主义教育及相关立法实践经验。一是党的理论创新持续推进。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出把爱国主义精神融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二是爱国主义立法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有包括宪法在内的30余部法律、20余部行政法规、20余部部门规章、130余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爱国主义教育作出了相关规定,特别是在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过程中,对爱国主义入法入规的研究和探索持续深入推进,积累了丰富的爱国主义立法经验。三是对国外立法经验兼收并蓄。近年来,不少学者研究了俄罗斯、美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家以法治方式保障和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在我国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一是民族自信空前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攻克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事关长远的大事要事,取得了对世界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性胜利。这些重大成就和伟大胜利显著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二是党群关系更加团结。我们党不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这些举措极大提升了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了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强大合力。三是爱国热情持续高涨。以美国为首的某些西方国家为了维持霸权主义,一个时期以来不断对我国进行单边制裁,采取极限施压,妄图使我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退让妥协,妄图拿我国的核心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做交易,妄图使我国吞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这些行径完全违背了国际法和平等交往的基本准则,暴露了西方某些国家特别是美国霸权主义的本质,激起了中国人民自立自强的爱国热情,并不断将压力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
立法特点:明晰导向、突出重点
原则性和针对性兼顾。一方面,该法内容全面、综合,对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例如,《爱国主义教育法》总则部分把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重要事项,如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党的领导、主要内容等,作了全面规定;在部门职责的规定中,以原则性的表述对部门职责作整体规范,不列具体工作事项。另一方面,抓住现阶段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例如,针对以往某些爱国主义教育、管理和执法中出现的简单、生硬、粗暴问题,“低级红”“高级黑”问题,形式主义问题等,该法第五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法治与德治互补。在规范对象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法》重在明确相关主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而非针对公民进行义务规范。该法第二章职责任务部分,主要规定了中央和国家各级机关、军队、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宗教团体等的主体责任和义务。重点规范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以往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某些主体相对失位的问题。在规范内容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法》重在规范行为要求,而非规范道德要求。即其重点规范的落脚点不是某一种思想是否爱国,而是行为和方式特别是在教育行为上是否爱国。
突出对“重点人群”的规范。一是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行使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爱国是公职人员的天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各类主体,很大一部分人员也是公职人员。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二是青少年。青少年期是爱国主义情怀形成的关键时期。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要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该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分别从各级各类学校的课堂教育、实践教育和家庭教育角度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进行规范,强调要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三是专业人才。广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作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承担者,也是形成爱国事迹、培育爱国精神的重点人群。
颁布意义:夯实思想、弘扬价值
为爱国主义教育安上法治“防护网”。《爱国主义教育法》制定之前,我国已在多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若干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条款,但整体而言这些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爱国主义教育法》把爱国主义教育整体作为立法规范内容,将原有爱国主义制度措施进行整合提升,形成爱国主义教育的综合性、基础性立法,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极大提升了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权威性、协同性。同时,该法作为凝心铸魂、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综合性立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提供“指南针”。该法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领导机制、工作原则、教育内容、责任主体、依托平台等内容,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集中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主体的职责任务、实施措施和支持保障,使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既增强了对各类各级爱国主义教育主体的法律刚性要求,也使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具有了强大的法律刚性保障,必将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全社会凝聚爱国主义共识注入“强心剂”。一是旗帜鲜明地开展正向引导。《爱国主义教育法》将爱国价值纳入法律规范,将爱国主义教育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紧密结合,极大地提高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社会地位。倡导各行各业劳动者爱岗敬业,展现劳动之美、激发爱国情怀,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为新时代凝心聚气育魂明确了工作方向,为推动全社会营造爱国主义教育的浓厚氛围提供了有力指引。二是靶向精准地进行反向约束。该法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机衔接,对违反爱国主义教育方向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全社会激浊扬清、去芜存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让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善于亮剑的精神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有力地保护了与违背爱国主义的错误言行进行坚决斗争的行为,对于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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