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的召开,使得职业教育备受关注。在实践落实上下功夫,明确各主体责任,有利于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德国双元制历史悠久,形成了相对完备的职业教育制度,为德国经济的腾飞培养了关键的技能人才。基于主体行为视角分析德国双元制在政策制定、制度体系建设、教育教学组织实施层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职业教育实践中探索政府行为、企业行为、职业学校组织实施行为中的角色和功能定位具有重要启示。
德国双元制中的政府行为及启示。职业教育变革不仅是教育领域的问题,更是国家从经济政策、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维度综合考虑的问题。因此,政府行为在其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在政策制定与管理方面,德国联邦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在双元制治理中处于最高治理层级;德国联邦政府及就业局负责学徒岗位的免费注册,并在教育经费行业管理、咨询服务、补贴资助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州政府为职业学校提供全部教育经费,并对质量进行监督。在制度体系方面,德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宏观政策,指导和控制双元制的运行;在落实中发挥商会和州政府的政策细化作用,形成责任分担和协调的运行制度体系。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施层面,德国联邦政府则调动起社会合作伙伴强烈的协同意识。
我国在发展职业教育过程中,在宏观层面可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和控制力度,这主要表现在立法、政策制定和资金支持等方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写进法律条文;通过系统化制定行业标准、完善职业考试制度,调动商会、工会以及行业、产业等协会在政策落实中的积极性,赋予各相关协会权利并明确其义务;可尝试建立教育部、省教育厅、教研所等职业行政管理部门纵向协调畅通的管理机构,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授予其独立专门的职业教育行政管理和研究权限;创新省级管理部门组织结构,在省级层面筹建大职教发展中心,改变目前省级教研所行政授权不足的现状,促进省部共建落地。同时,为促进社会协同的积极性,政府可通过宏观调控、资本投资引导和惠企政策制定等方式调动企业参与的协同意识。
德国双元制中的企业行为及启示。企业内职业培训是德国双元制的核心。作为德国双元制实施层面的主体,德国企业在与政府以及商会、雇主、学徒等相关主体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负责评估和动态监测社会对技能人才需求的结构和特点,并出具相关统计报告。这体现了德国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意识上的积极性,也体现了其在承担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的社会价值。承担职业培训的企业根据《培训条例》主动更新人才培养方案,在方案落实中基于学生兴趣和特长不断给予职业指导,并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通过师资素养提升、培训合同制定等措施,保障企业培训活动高质量发展。
在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中,企业行为的内部动机调动及其具体操作路径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堵点。为此,可在政府引导和惠企政策双牵引下,发挥企业内生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鼓励企业在我国技能型社会形成、民族企业振兴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主动规划职业教育资本投入。同时,坚持“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与德国企业的合作交流,学习其企业内职业培训模式。国家优先发展的新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应在充分认识技能人才对企业的重要性基础上,积极尝试企业内职业培训和企业办学,践行企业育人理念,主动发挥技术引领作用。
德国双元制中的学校行为及启示。德国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职业教育的行为,主要依据各州政府文教部制定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各州的《学校法》和“职业学校框架教育计划”规定了职业学校的课程、教材、教法等具体的职业教育行为实施细则。为保证上下一致性,“职业学校框架教育计划”与《联邦职业教育法》在方向和具体规定上保持同频共振。学校主要采用“学习领域”课程形态,学校课程包括文化课程和技能课程两种。学生同时在企业和学校进行定期的往返学习,学校和企业保持管理层面的沟通,这种沟通机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中的顶层设计而非学校和企业的自觉行为。
2021年,我国进行了职业教育各阶段一体化专业目录设计,根据《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中等教育办学定位调整为“升学和就业”。职业学校应聚焦自身发展特色,立足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主动对接教育厅职业教育发展部门、教育科研院校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等机构,制定导向明确、实施细则精准的学校职业教育发展纲要;根据升学和就业办学定位,合理配置学校内部资源,内培外引配齐师资队伍,优化学校运行机制,找准特色,集中力量努力建成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典型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自觉做好职业教育理念宣传工作,使中等职业教育民生兜底落到实处,高等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培养惠及人民、深入人心。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对成功经验的借鉴,但必须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在创新中实现超越,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
(作者单位:山东管理学院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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