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柱:创新军民融合体系下的军训工作
2019年02月21日 08: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2月21日第1637期 作者:李新柱

  学生军训工作既是《国防法》《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赋予的政治任务,又是增强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和国防观念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实际行动。只有搞好有组织的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奠定基本军事素质,才能确保我国兵员质量的普遍提高。

  更新军训工作思路

  创新军训工作必须着眼国防建设大局和任务发展需要,确立学生军训工作的新思路。

  确立地方政府部门的主体地位。学生军训涉及多方力量,与地方许多部门、单位构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触及的矛盾集中反映在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调整使用上。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学生军训是军事行为,应由军队系统组织完成的片面认识,出现军地“角色”错位的现象,影响制约了军训工作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的责任。普通高校应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规定,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应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军事课程教学质量。因此,必须确立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生军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加强组织领导,计划调控,综合保障,使学生军训工作与学校素质教育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坚持军民融合的创新发展道路。我们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的战略,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本地区后备力量建设整体规划通盘考虑,与民兵预备役建设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区分民兵预备役学生军训的训练内容和层次,构建训、用、储、征“一体化”学生军训模式。

  在军事技能训练上,坚持以校内训练和基地训练为主、部队驻训为辅的组织形式。一方面,积极组织培训退役大学生士兵、国防生、民兵预备役等素质较高人员,解决帮训官兵数量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合理安排军训时间,结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训练模式,推行基地化训练,提高军训基地的使用效率,化解各高校因军训时间相对集中而产生的各种矛盾。

  构建高效运行机制

  学生军训是一项多领域、多层次、多要素构成的社会化系统工程,是一项利国强军的基础事业,具有军地双重属性,单靠一方难以规范开展。因此,必须适应院校多元化的特点,构建与现行教育体制和社会组织功能、利益关系相适应的管控体系,党政军相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满足学生军训的动态要求,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把握好“三项”原则。一是统一规划。针对军训时间相对集中和帮训官兵数量不足的矛盾,地方院校在安排军训任务时,首先应积极上报军训需求。省军区与教育厅相关部门共同对本省的普通高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进行科学筹划、统一安排、统一调配,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是科学指导。针对学生军训规模日益扩大、内容更加多样的特点,地方主管单位和军队承训部门应按照属地负责,突出训练重点,实施分类指导,从而使学生军训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变革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新要求。三是注重实效。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统一的技能训练计划,严格依法治训、按纲施训,使军训与教育相结合、养成与训练相统一、学习与运用相一致,最大限度地实现军训工作效益。

  运用好“三条机制”。一是归口领导机制。应从顶层设计入手,自上而下形成业务对口的专职或兼职的纵向领导体制;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区域内的学生军训工作,军事机关负责协调和指导驻地各类部队参与学生军训工作。二是属地管理机制。属地军事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分区域、分层次构建融合式军训管理模式,对同一辖区内受训学校和帮训部队,在工作上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计划、就近结对,确保训练资源的有效利用。三是军地协调机制。坚持军地双重领导,建立横向联系和多边协作制度。定期召开军地业务协调和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努力做到军地双方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协作有力、配合密切。

  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军事部门与教育部门的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在安排军训工作、筹划经费预算时,应听取军事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考虑部队年度任务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需求;军事部门要发挥“参谋”作用,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言献策,形成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帮训部队与受训学校的关系。帮训部队要积极挖掘自身潜力,在人力、物力和场地等方面支持军训学校开展军训工作;受训学校要充分利用自身人才、科技优势,通过开展科技拥军、知识拥军、文化拥军等活动,帮助部队提升建设水平,维持其长效、稳固的“帮训”关系。三是学生军训办公室与院校军训机构的关系。省(市、县、区)学生军训办公室应加强对院校学生军训机构的指导力度,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合理部署教学任务;院校军训机构应主动接受学生军训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形成上下贯通、联系紧密的工作关系。

  保障军训依法开展

  目前,我国《国防教育法》《兵役法》《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等虽然都涉及学生军训的一些内容,但较为宏观,操作性不强,对一些实质性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学生工作开展缺乏有力支撑。

  健全法规体系。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把操作性强的政策、原则以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加以科学论证,升华为专项系统法规制度,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标准。切实明确学生军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学生军训的内容、方法和标准,以及师资配备和经费、器材、场地保障办法;明确社会各级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形成完善配套、互为补充的法规体系。

  筑牢用法意识。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用法。要以领导干部、军地相关部门、青年学生为重点,采取知识竞赛、法规考核、报刊连载、开办网站、发送信息等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各级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思想认识,强化依法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依法参与和支持学生军训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

  强化执法力度。学生军训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迫切需要用法律确认和规范。在工作实践中,要坚持用法规调整和约束政府部门、军队系统和社会团体在学生军训工作中的行为关系,加大管理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纠正军训不落实、不规范等问题,形成集中统一、严格正规、监管有力的学生军训管理体系。处理和化解矛盾,努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运转顺畅的工作格局。

  坚持依法奖惩。各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情况,协调党政军或军政警联合实施奖惩通报。充分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树牢育人意识、主动作为意识、服务意识和协作意识,切实做到统筹规划科学,组织实施严密,落实制度严格,检查督导有力,服务保障到位,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学生军训标准立起来、工作落实下去。

  (作者单位:陆军边海防学院学生军训教研室)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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