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生:无人机热潮背后的安全风险防控
2017年09月07日 08: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9月7日第1287期 作者:孙永生

  无人机具有智能化程度高、易于操作、造价相对低廉等诸多优点。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控手段,无人机的使用越来越暴露出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无人机扰航事件频发,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已经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构成严重的现实威胁。

  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带来公共安全隐患

  无人机是无人驾驶飞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的简称,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的不载人飞机,包括无人直升机、固定翼机、多旋翼飞行器、无人飞艇、无人伞翼机。广义地看也包括临近空间飞行器(20—100千米空域),如平流层飞艇、高空气球、太阳能无人机等。随着技术发展,无人机可以自主完成复杂的空中飞行动作和执行各种复杂任务,故又被视为“空中机器人”。

  按使用领域来划分,无人机可分为军用、民用和消费级三大类。军用无人机技术水平最高,包括侦察、诱饵、电子对抗、通信中继、靶机和无人战斗机等机型;民用无人机最大的市场在于为政府或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或专有服务;消费级无人机一般采用成本较低的多旋翼平台,用于航拍、游戏等休闲用途。近年来,无人机引发的突发事故层出不穷,“炸机”、“失联”、撞到建筑物等各种问题不鲜见,给社会治安防控带来新的隐患。

  (一)冲击传统意义上的“制高点”。传统社会治安风险防控工作模式更多是地面的、平面的模式。但国内外一些“黑飞”现象警示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来自空中的威胁,特别是一旦“低空开放”后,来自空中的威胁越来越多,将给安保工作增加新课题。

  (二)隐含新型犯罪方式。无人机等私人航空器日渐成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新型工具。譬如在美国等私人飞机普及率较高的国家,就出现了利用私人飞机撞楼、劫持人质、贩毒、走私等严重犯罪活动,甚至被恐怖分子利用进行恐怖袭击等。我国低空空域一旦开放,由于从事私人飞行活动的人群鱼龙混杂,而相关执法监管职责不明确、防范处置工作薄弱,都可能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三)监测预警控制难度大。目前,监视空中目标的传统手段主要依靠防空雷达。尽管现代化低空雷达可防范超低空来袭的巡航导弹和战机,但后两者并不能真正贴地高速飞行。低空雷达监视的“超低空”通常是指数十米以上300米以下的空域。而消费级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往往只有10多米,外加城市里高楼林立,更增加了雷达的探测盲区。此外,即便在雷达探测范围内,由于消费级无人机体积小,而且普遍采用非金属材质,雷达反射面积很小,再加上地面杂波的影响,很难在雷达屏幕上准确分辨。

  国外无人机监管及防控经验

  为应对安全领域面临的越来越多的无人机威胁,各国也适时推出一系列监管及防控措施,如:

  (一)推出反无人机技术发展战略。美国2012年就开始制定反无人机战略,计划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的防空体系,可迅速应对敌意无人机的威胁。此举旨在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抢占反无人机领域的制高点。美国每年都会进行专门的反无人机演习,测试在研装备的实战效能和具体战术。其中“黑色标枪”反无人机演习最具代表性,参演飞机包括“捕食者”等无人机。

  英国政府将反无人机技术作为2016年公布的有关无人系统战略的一部分。代号为COI4的反无人机信息中心正在针对政府重点关注的恐怖活动、袭击事件、运输危害和违禁物品等无人机使用不当问题开展研究。

  法国开展了一项名为“全球反无人机系统技术和方法的分析与评估”的计划,由泰勒斯公司牵头,为法国政府、武装部队与警方提供对非法无人机进行探测、识别、分类和压制的能力。

  (二)反无人机技术装备呈多样化发展。目前,国外反无人机技术与装备发展逐渐成熟,对无人机的探测跟踪能力不断提升,干扰、拦截、诱控敌方无人机的手段日益丰富,多款新型反无人机装备相继问世。瑞典萨博公司研发了“长颈鹿”灵敏多波束雷达系统,可在常规模式下提供空中监视能力的同时,探测、分类和跟踪低空、低速飞行器,并可与多种类型的武器系统相连接,执行反无人机任务。美国波音公司研发了“紧凑型激光武器”反无人机系统,可通过中波红外传感器探测数十公里范围内的地面和空中目标,并通过激光器聚焦将其击落。英国多家公司合作开发了一套集探测、跟踪和干扰功能于一体的反无人机系统AUDS,该系统可防御8千米范围内的无人机。法国泰勒斯公司推出了一种多功能反无人机系统,该系统由雷达、声像探测器、定向仪、射频和视频定位器、激光扫描装置等组成,可采用狙击步枪摧毁无人机,或对无人机实施激光、GPS、电磁脉冲干扰。

  低空空域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中国同样需要警惕小型无人机闯禁区的情况,应该对无人机加强管理,有所规范。

  (一)推动地方性立法进行源头管控。现行低空空域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缺少对低空飞行活动的具体规范和实施细则,短期内无法满足低空空域管理需求。因此,在等待国家出台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发挥地方立法主动性,针对航空器界定、生产、购买、上牌(发放飞行证)、维修、保养、年检、转让、报废等,以及航空器飞行员驾照申领、年检、计分等,尽可能出台全面、细化、可操作的具体规范,特别是必须综合、重点考虑小型无人机可能造成的威胁,从体积、载荷、航程和飞行速度、高度以及采用的遥控频段、通信编码加密方式等方面,对需要管控的无人机进行准确界定、严格管控。

  (二)产、销环节主动制定行业规则。从制造产业的角度看,当前无人机产品并未形成行业标准,业内水平参差不齐,对无人机的通信和控制并无统一的规定。我国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也要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保障无人机产品的安全性,譬如通过飞控系统精准定高、定位悬停、自动返航、敏感区域禁飞等功能,来提高无人机飞行的安全性。同时,在销售环节应采取实名登记等手段,做到可控可查可追溯。

  (三)飞行管控从阶段管理向常态管理转变。从目前工作情况看,由于相关执法管理权和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管而不控、任其所为”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面对当前“黑飞”日益增多的情况,应将小型无人机等航空器防控、处置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建议推动由政府牵头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公安、工商、空管等部门的相关职责,形成执法合力,严格各类航空器的产销、使用、管理、飞行动态、起降场地管理,落实重点人(组织)管控措施,严防无人机等私人航空器对城市安全产生威胁。

  (四)建设重点区域“反无人机”防控体系。针对城市人员密集区域或重要目标单位等潜在的恐怖袭击目标,统筹开展“反无人机”防控体系建设。典型的“反无人机”防控体系,应由基于不同层面、不同体制、不同功能的“反无人机”防控设备,有机、立体地进行组建,主要包括:(1)全城区“反无人机”监控系统。基于平流层飞艇等高空平台,实现城市全景的“反无人机”飞行器监测,并实时上报指挥中心,识别潜在的危险目标,达到“以高制低”的目的。(2)重点场所“反无人机”防控系统。基于在重要场所布设高架微波/光学复合探测设备,实现对周边1—2千米范围内的小型航空器的快速探测、识别与跟踪,并配备微波、激光等诱偏、干扰系统,实现对布防区域的安全拒止,达到“以静制动”的目的。(3)动态流动“反无人机”防控系统。基于车载、机载探测与攻击平台,对临时热点场所或高空探测到的潜在威胁目标实现补充监测与安全拒止,达到“以动制动”的目的。各系统应统筹建设,信息共享,统一指挥,相互协作,共同实现安保防恐重点地区、区域的可靠安全防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责任编辑: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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