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出现最初体现为一次技术革命,而后逐步深化为一次社会革命,深刻影响着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等领域,使国家战略空间逐步从实体空间向网络空间扩展。受技术等因素的影响,网络空间具有内生的开放性和脆弱性。网络国防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越发凸显。由此,网络国防应运而生。
“网络国防”概念的界定
“国防”一词在历史上有两种用法。一种出自《后汉书·孔融传》,认为礼仪事关国体,必须严明,谨防僭越,故称国防,这种用法与现代含义相差甚远。第二种用法泛指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不受侵犯的防卫活动。但无论是领土,还是主权,其范围都十分广泛。领土的维护,不单指实体的国土,更是指领土之上的所有国家利益。主权的维护也不单指国家的最高权力,而是指能够体现国家最高权力的所有事项。因此,国防维护实质上是位于一国领土之上或体现一国主权的全部国家利益,领土只是一定的空间载体,主权是对这些国家利益的高度概括。
国防的范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方面体现为手段的变化,即从武力手段向综合手段的转变。国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军事概念,而体现为囊括军事、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较量。另一方面体现为范围的扩大,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和活动空间的拓展,领海、领空等陆续被纳入国防的范畴。因此,我们要用发展的观点来审视国防概念。
在网络时代,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和脆弱性,网络干涉、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安全隐患增多。但现有的国防理论和制度均是针对实体的陆、海、空、天而言,多未包括网络空间,难以维护国家网络利益和网络安全。因此,网络空间中的国防建设已经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新课题。
现有学术研究中,大多是将“网络国防”作为约定俗成的词组使用,关于网络国防的定义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认为,网络国防是为应对网络空间战争威胁和安全挑战,围绕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利益和网络空间控制权而进行的一系列战略性、主动性、预置性、对抗性国防建设活动和相关行动。第二种认为,国家为防备和抵御网络侵略、守卫网络边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制止网络意识形态颠覆、捍卫国家网络主权和网络空间安全,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活动。这两种定义思路一致,都提出了网络国防的目的与性质。但考虑到网络国防是国防的下位概念之一,而且《国防法》第2条关于国防的定义已经得到学术界公认,所以笔者倾向于采纳第二种定义的基本模式。定义网络国防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网络国防的主要部分是军事活动。军事活动目的是应对武力使用,而网络武力使用的主要形式是网络攻击。尽管以数据流为主要武器的网络攻击,并不因其发起于境内或境外而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网络国防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军事层面的网络安全,即应对网络武力使用与大规模网络攻击。
其次,国防维护的是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与此相对应,网络国防维护的是国家的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在网络空间中,不存在网络是否统一的提法,而网络边疆是一种无形的利益边疆,不同于陆海空等范围基本确定的实体领域,因此也不存在是否完整的提法。
最后,网络国防也包括两个部分:军事活动、其他相关的非军事活动。非军事活动主要包括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制止网络意识形态颠覆等。当前,这种以网络言论为载体,以思想渗透为手段的软性武力受到了更多关注。
综上,网络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大规模网络攻击,保卫国家网络主权、维护网络利益边疆和网络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网络国防概念的理论基点:网络利益边疆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在网络空间中,不存在“某国的网络空间”这种提法,也无法简单地划定不同国家之间的网络界限。基于前文对国防概念的分析,可以认为网络国防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网络空间中国家界限能否划定,而取决于各国的利益界限,也就是利益边疆能否划定。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利益边疆是领土边疆的拓展概念,指的是国家利益的界限和范围,它没有明确的地域指向性,而强调利益的渗透性和辐射性。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各国的国家利益突破本土地理疆界向全球拓展。因此,边疆观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利益边疆维护的紧迫性、重要性更加凸显。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当利益边疆大于地理边疆时,国家安全才能得到足够保障。网络利益边疆的出现就是重要体现之一。西方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控制,美国一直在巩固其网络霸主地位,实质都是维护国家网络利益。对中国来讲,加强网络国防建设也是为了维护网络空间中的国家利益,因此可以将利益边疆视为网络国防概念的理论基点。
尽管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其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不同主体的利益都是真实存在的。对于不同的网络利益,无论主体是公民、组织、企业还是政府,都可以根据其国籍来判断属于哪个国家。国家的网络利益边疆,就是网络空间中一国所有利益的集合,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生态等不同领域的利益,也包括政府、企业、公民、非政府组织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将这些网络利益集合在一起,就可以确定各国网络利益边疆的范围。
网络国防概念的理论支撑:网络主权
网络利益边疆的划定,只是网络国防概念的基础。在网络空间这样一个开放空间中,国家能否对网络利益边疆进行管辖,直接关系着网络国防能否建立。国际法上围绕网络空间的治理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络空间自主权说。该观点认为,网络空间是一种具有独立性和全球性的市民社会,完全脱离于国家主权管辖而具有独立权力。这种观点出现于互联网初期,现在已经逐步被摒弃。
二是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该观点认为,网络空间具有全球属性,构成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这种观点多由美国主张,借以维护网络霸主地位,排斥其他国家对互联网事务的主权管辖。决定一个全球性空间是否构成公域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公共拥有而且无主,没有国家或国际行为体能对其进行控制。一方面,国际社会是全球公域唯一的所有权人。任何国家都不会对全球公域的某个具体部分拥有所有权,但网络空间的利益是由各个不同国家分别享有的,并非公共拥有。另一方面,网络空间自诞生之日起,运作和利益分配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权力斗争。目前美国掌握着绝大多数的互联网关键资源,具有较强的控制权,而且一直在努力维持和巩固这种控制权。从这两个标准来看,网络空间并不构成全球公域。
三是网络主权说。该观点认为,将国家主权原则适用到了网络空间,赋予各国政府依法管理国内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活动和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独立平等地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受到他国网络武力攻击时行使网络自卫权的权力。这一学说是对主权原则、民主思想和国家自保权的继承发展,反映了绝大多数国家维护网络主权独立、参与网络国际治理的愿望。2013年6月,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指出,国家主权和由国家主权衍生出来的国际准则与原则,适用于国家开展的信息通信技术相关活动,也适用于各国对本国领土上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司法管辖。
中国一贯坚持网络主权原则,2010年《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和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等国向联合国提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都明确了网络主权原则。最新修订的《国家安全法》第25条提出要“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网络主权为依据,各国有权对本国网络利益边疆进行管辖和自卫。为了维护网络利益边疆的安全状态,国家就需要开展一定的军事活动及其他活动,即网络国防建设。
综上可以得出,与“网络安全”相比,“网络国防”的表述具有宏观性与动态性。一方面,网络国防是达到网络安全这一客观状态的必要手段,服务于网络安全,具有动态性。另一方面,网络安全不加区分地包含了网络空间中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等所有层面的安全,既包含了运行系统、系统信息、信息传播安全等微观层面,也包含了国家互联网整体安全状况这一宏观层面,网络国防关注的不再是全部信息或系统的安全,而更加聚焦于网络空间中的国防和军事利益。
与“网络战”相比,“网络国防”的表述具有全面性与防御性。网络战只是对网络空间战时状态的表达,强调进入战时状态后网络进攻行动与网络防御行动的开展,而忽视了其平时状态。相比之下,网络国防的表述既包含了战时状态下的网络作战,也包含了平时的网络安全防护、官兵保密教育、网络部队建设等方面,内容更加全面。我国长期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行防御性国防政策,不可能主动对他国发动网络战,因此“网络国防”的表述更加贴切。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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