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职业年金制度设计前瞻
2016年06月23日 08: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6月23日第992期 作者:郑传锋

  【核心提示】建立军人职业年金,不只是解决制度带来新的利益差距问题,还应解决好制度建立和转轨成本,即“钱从哪里来”这一根本性难题。从现实来看,对于国家财政支出、军费投入规模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军人职业年金的责任模式应采取国家和个人共同缴费制。

  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能有效地保障、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目前,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与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机遇和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设计好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研究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军人职业年金制度建立的背景

  1.适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规定,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按个人缴费4%、单位补贴8%的标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对制度实施缴费给个人增加的经济负担,在建立制度时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统筹考虑。从这一改革方向中我们可以看到,职业年金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合理有效的职业年金,就能为军人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顺利“对接”寻求打破僵局的突破口。因此,同步研究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是大势所趋,意义重大。

  2.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调整改革的战略发展需要。新一轮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在兵役制度、军事人力资源管理、军人薪酬待遇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将会发生根本性转变。按照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要求,为提高军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因此,研究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是新的历史时期顺应军队改革发展、切合军人职业特点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手段。

  3.深化拓展军人保险制度的需要。从军人保险制度10多年来的发展情况看,军人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保险项目逐步拓展,保险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方式也从单一走向多元,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但军人保险制度深化拓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瓶颈性的问题亟须解决。如,养老保险作为军人保险体系的核心项目和重要支持,其建设还停留在基本养老保险层次上,补充养老保险往往被忽视。显然,单一层次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不能适应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军人保险制度的深化拓展,绕不开军人职业年金这个重要问题,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将成为军人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选择。

  构建军人职业年金制度的重点问题

  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是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军人所在单位及军人共同缴费、国家补贴,形成资金积累,并在军人退休后按月发放的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军人职业年金作为破解养老金“双轨制”的一把钥匙,在制度构建和推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1.功能定位。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可视为一项单位福利制度。对于军队而言,职业年金的功能到底是填平养老金双轨制的鸿沟,还是制造新的双轨制,根本上取决于国家解决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的能力,因为职业年金只是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一种技术手段,而且调整的空间并不大。如果新的制度不能打破军地之间的差异,反而加剧群体之间的利益失衡,难免会引发新的社会不满和舆论质疑,影响军队建设和稳定。因此,我们应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合理定位,确保其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前提下建立军人职业年金,使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更容易被接受。

  2.责任模式。建立军人职业年金,不只是解决制度带来的新的利益差距问题,还应解决好制度建立和转轨成本,即“钱从哪里来”这一根本性难题。从单一的财政养老制度转变到“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将会产生巨大的转轨成本压力。从现实来看,对于国家财政支出负担、军费投入规模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军人职业年金的责任模式应采取国家和个人共同缴费制。首先,军队的特殊性需要国家担负起大部分经济责任,建立军人职业年金所需的资金积累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投入。同时,根据“延期支付”理论,职业年金可以理解为工资的延期支付方式,与当期支付的工资同为劳动报酬。职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可采取循序渐进、逐年提高缴费率的形式,既充分考虑军人的心理预期,又达到扩充资金来源的目的。因为对军人个人而言,只有履行缴纳职业年金的义务,才能够享受养老福利待遇,这符合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3.待遇水平。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其待遇水平是与企业拉平,还是与现行退休保障制度无实质差别,是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若建立军人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再建立职业年金,二者替代率达到企业目标替代率的60%,固然能够实现“并轨”要求,但却违背了福利刚性原则,军队人员难以接受。同时,职业年金的待遇水平应该有效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政府通常采取一定措施使军队能够维持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对我国而言,在未来如何建立起能够体现出军人职业特征的职业年金,吸引和留住人才?军人职业年金作为养老金的一部分,待遇水平的确定应该平衡好上述两个方面的关系,目标替代率的设计需要综合缴费水平、工资收入水平、财政投入规模、职业差异等因素而定,不能过高,产生新的差距,也不能过低,否则体现不出军人的职业特点。

  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构建的总体构想

  构建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是改革和完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总体思路是: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改革和职业年金建立发展情况,结合军队和军人职业特点,逐步建立与军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军人职业年金制度。

  1.基本原则。在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构建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体现国家主体责任。国家应当在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二是与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相衔接。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既要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衔接,又要与兵役制度、军官职业化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相配套。三是保障待遇适度从优。立足激励官兵履职尽责、服务“能打仗、打胜仗”目标,确定军人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和资金积累水平。四是考虑个人缴费和中央财政承受能力,保证军人将来职业年金待遇水平。

  2.对象范围。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的改革思路,职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主要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这里的“新人”,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进来。目前,“新人”包括制度实施后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3.年金账户。从国外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方式看,有自愿型和强制型两种基本模式。考虑到军队性质特点,采取强制性实施办法比较合适,一步到位,否则军人作为政治强制群体,如果不对其利益进行补偿,必然对改革造成较大阻力。在筹资模式选择上应该采用完全积累制,同时也符合长远利益。

  4.经费来源。军人职业年金所需费用采取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制。制度实施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参照现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方法、按照本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一次性计算并做实,记入军人职业年金账户。从制度实施时起,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职业年金,国家按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给予职业年金补助,全部计入职业年金账户。

  5.年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军人职业年金可以由军队采取信托办法,委托国家指定的年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年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年结算,分配记入年金账户。不过,在投资对象选择上应该谨慎选择。

  6.年金支付。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到地方,将军人职业年金账户资金转入退役安置单位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账户。退役安置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将职业年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入地方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军队财务系)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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