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学科定位
2014年10月22日 07: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22日第659期 作者:刘行星 张高彬

  武警法学是研究武警法律现象和武警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科学。武警法学还是一个年轻的学科,其名称本身就曾有不同的提法,如“武警内卫法学”、“武警内卫法制”、“武警应用法学”等。但最科学最贴切的名称还是“武警法学”。其研究对象是有关武警部队的武警法律现象和武警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武警法典。从而,武警法学得以顺理成章地成为正式的学科名称。

  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武警法学是一门具有交叉性的学科,其体现在武警法学与武警内卫学的研究内容上有交叉,以及与军事法学、行政法学、警察法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上也存在交叉和重合,但同时它又具有鲜明的武警特色和不可替代性。

  武警具有军人和警察的双重身份。为维护国家安全,武警部队在执行对外防卫作战等具有军事性质的任务时,具有军事属性。但当武警部队执行对内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完成相关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任务时,又具有特殊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属性。从狭义上讲,武警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及武警职权的警察属性,使其警察法学的性质更加具体和明显。因此,武警法学兼具军事法学和警察法学的内容。武警法学是以军事法学和行政法学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新兴交叉学科。武警部队作为我国武装力量中唯一的执法部队,武警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武警特色学科,有其必然的合理性。

  一个法学学科能否成立并被公认,取决于该学科的系统性和立法的实践性。如果一个学科具有能贯通其全部内容、统领其各方面的基础性概念和初始性范畴,那么这个学科就具有系统性,其内容就具有逻辑连贯性。武警法学具备其特有的初始性范畴和基础性概念,如武警、武警行为、武警权、武警职权、武警法律责任等。这些范畴和概念使武警法学具有不同于已经存在的军事法学学科、行政法学学科的新的理论视角、理论框架,引导着武警法学研究和发展的方向。

  独立于军事法学之外的武警法学学科

  武警法学从其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来看,既区别于军事法学,又区别于警察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从性质上讲,武警法学具有一定的军事法属性。武警法学虽然与军事法学存在一定交集,但由于部队领导体制、职能任务、武警职权、与地方关系等方面的差别,军事法无法包含武警法,自然军事法学也无法包含武警法学。以领导体制为例,虽然在部队建设方面,武警部队按照解放军的建军纲领、原则进行,而且在部队建设、防卫作战、军事指挥、教育训练、内部管理、装备设施、后勤保障、兵役制度等方面执行军事法律法规,但是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就与解放军仅受中央军委单一领导有很大不同。此外,在部队与地方关系方面,解放军和地方的关系中以地方配属、支援、协助、请求解放军的情形居多;而武警部队在执行地方安全保卫任务时,根据有关规定,地方可以调动武警部队。在什么情形下、地方哪一级政府可以调动哪一支武警部队以及调动兵力和武器装备、领导指挥机构的成立、分工与协调等问题,都是军事法中不存在的。所以,武警法学不能完全属于军事法学。另外,武警法学的军事属性也无法完全归入我国的警察法学范畴。

  争取武警法学与军事法学并列二级学科地位

  武警部队从性质上讲,既是国家武装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部队,又是国家执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警察队伍。除日常管理和部队建设依据军事法规外,武警部队作为国务院序列的国家警察力量,从基本任务上讲更是履行国家社会管理性质的执法部队,特别是其完成执勤、处突、反恐、维稳等安全保卫任务,都是以警察角色对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

  武警部队与人民解放军的区别在于,武警部队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千日之“用”基本都是进行执法。解放军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其一时之“用”强调的是保卫祖国抵抗侵略。这是武警部队区别于人民解放军的根本特征。二者职能、任务、性质的根本区别就必然决定了解放军院校法学课教学强调战争法和国际法以及军人作为公民的普法教育,而武警院校的法学课教学必须强调武警执法和武警官兵任职需要的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法律知识教育。

  武警法学在我国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中放置在任何一个二级学科下,都不完全合适。学界依据最紧密原则和研究立项的方便,习惯地将武警法学置于军事法学之下,成为军事法学的子学科。但武警法学和军事法学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将武警法学归属军事法学不科学。在国家学科目录目前尚未明确武警法学地位的情况下,从有利于武警法学学科建设、学位授予与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原则出发,可行的做法是,对外暂时先搁置武警法学是否归属军事法学的这一问题。基于学科发展等客观现实需要,将武警法学先作为国家二级学科军事法学的一个学科方向建设、发展和招生,同时不放弃其并列关系的可行性论证研究,待武警法学发展壮大到条件成熟时,再争取设置为二级学科;对内从武警学科体系设置的完整性、科学性、武警部队的现实需要和实际出发,武警部队内部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首先应当统一观点,认可并正式确认武警法学是武警部队和武警院校一门独立的重要学科。

  现行国家“学科目录”中,武警相关学科目前还处于空白,这种状况造成了武警院校办学无“户口”的现实困境。目前,国家“学科目录”的大“法学”学科门类中,二级学科军事法学是在一级学科法学之下,基于“全军和武警部队”中“全军”和“武警部队”主体并列关系的实际,以及武警部队现实执法性的需要,将武警法学作为二级学科设置在一级学科法学之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系统研究武警法学,逐步建立一个以《武警法》为龙头的相对独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体例科学、协调发展的武警法规制度体系和武警法学体系,能够为武警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正确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执法实践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这对建设现代化武警、法治化武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武警指挥学院)

责任编辑: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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