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施应对国家太空安全威胁
2013年09月04日 09: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9月4日第497期 作者:付池斌

  【核心提示】太空安全,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社会等的发展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通信事业的发展、导航定位位子服务、一体化联合作战的实施等都与太空资源相关,都需要维护太空领域的安全。 

 

 

  太空安全,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社会等的发展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通信事业的发展、导航定位位子服务、一体化联合作战的实施等都与太空资源相关,都需要维护太空领域的安全。目前,我国来自太空的威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我国太空资源的威胁。我国在太空中存有大量重要的资源,保证着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运行。“天宫一号”轨道静止飞行器,是我国开展太空科学实验研究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未来空间站建立的根本保障。“北斗导航卫星系统”是我国独立研制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导航定位系统,到2012年底已经开始为亚洲提供准确的授时、定位和导航服务,未来共需要发射35颗卫星,保证其建成覆盖全球的卫星导航系统。除此之外,太空还有保障我国通信、气象、海洋、测绘、遥感等领域开展工作服务的众多卫星,保证着我国地理、农业、环境、灾害预防等工作得以有效运行。另外,太空还有许多保证我国国防事业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各种卫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这些运行于太空的资源,很容易受到来自他国各种捕获式卫星和航天器的攻击。美国已经成功发射和运行空天飞机X-37B,它可以实现对敌方的卫星、宇宙飞船甚至太空站进行有效攻击。美国掌握了运用导弹来摧毁太空卫星的技术。美国还可利用激光武器使太空卫星致盲。同时,太空中还存在着超过4500吨的太空垃圾,它们的高速飞行对我国太空资源构成很大的威胁。

  二是太空侦察对国家安全构成的威胁。由于未来作战空天一体的有效模式的实施,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射了许多尖端的对地观测、侦察卫星,构建了完备的太空监测网。这些高精度卫星每天都从太空中监视着我国的重要军事设施和军事活动,使得我国许多重要的军事目标都被外国军用卫星所监测,重要的军事活动都暴露在美国的卫星之下,这严重地侵害了我国的军事安全。美国地球之眼-2卫星(GeoEye-2),是世界上分辨率最高、准确度最高的地球成像卫星,能够在500千米高度的轨道上探测到直径仅为34厘米的物体。第二代铱星系统配备的GPS III系统,具备更高的定位、导航和报时功能,比美国现在运行的GPS精度要高出3倍,性能可提高10倍以上。这些都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针对太空安全所遭受的威胁,我们应采取措施有效应对。

  完善太空资源自我保护系统。建立完善的“天宫一号”飞行器的自我保护系统,增强北斗导航卫星的自我防护功能,加强我国太空军用卫星的自身识别功能,通过自身的保护系统,避开来自地球外力和太空垃圾的破坏,实现较好的自我保护。在太空高科技领域,尤其是军事高科技领域,我们要打破西方国家的技术封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建立起太空资源的保护系统。

  研制自己的空天飞机。由于空天飞机可以对近地、远地轨道乃至机动飞行的航天器进行直接攻击,对地面重要目标、航天产业和太空资产的安全形成重大的威胁,美国已经发射和运行了X-37B空天飞机,为了未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太空安全,更好地为国家现代化和军事现代化服务,我们也应该着力开发自己的空天飞机。

  发展反卫星武器。为确保国家战略安全,我们可以在发展反卫星技术上获得突破,大力发展反导技术、激光致盲防护技术等,增强我们在地面、空中或外层空间攻击敌方卫星的能力,实现国家安全在太空的战略制衡。

  完善太空法制建设。太空安全之所以受到威胁,就是太空军事化的泛滥造成的。这与国际上倡导的和平利用开发太空的宗旨相背离。太空行为缺乏约束,太空法制建设缺失,加剧了太空军事化的进程。目前,处理太空事务的五个国际条约,即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1968年的《营救协定》、1972年的《责任公约》、1976年的《登记公约》和1984年的《月球协定》,强调要把太空作为“全球公地”,要以国际合作来确保太空安全,但它们是以软法形式出现的,对国际太空行动体没有强制性约束,从而留下了安全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太空规制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倡导制定完备的太空法制体系,建立完善的太空安全治理机制,遏制太空武器化,确保太空的安全。

  (作者单位: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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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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