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军事外交活动的合法性决定了中国军事外交的成败、对中国军队的形象有着本质性的影响。在军事外交中正确科学的法理运用是师出有名、减少军事行动阻力的有效途径。
随着中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军事外交格局的日渐形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中国军队境外军事行动的增加已成必然。军事外交活动的合法性决定了中国军事外交的成败,对中国军队的形象有着本质性的影响。因此,在军事外交中正确科学的法理运用是师出有名、减少军事行动阻力的有效途径。新中国成立伊始,中苏通过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新中国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开启了大门,到2012年9月10日中国对钓鱼岛领海基线的公布,法理运用始终在中国军事外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争取国际军事事务话语权
军事外交是用军事说话的政治博弈。合法道义地使用军事力量会提升一支军队在国际军事事务上的话语权,非法强制性地、无视他国主权尊严地使用军事力量会削弱一支军队在国际军事事务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1962年,中印边界发生冲突。在取得自卫反击作战胜利后,中国采取了主动停火后撤、释放印军被俘人员以及交还缴获物资的一系列举措,表明这场战争是为了协商解决边界纠纷而不得已实施的有限战争,塑造了军事强国求和平的典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维护国际和平、军控和裁军、舰艇编队护航、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中充分发挥着作用。应联合国秘书长请求,中国自1990年开始,每年向联合国派遣军事观察员执行维和任务。截至2012年,人民解放军共参加23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军事人员2.2万人次。中国军队履行着一个大国在联合国框架内所要求的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军事义务,为建树人民军队和平之师的声誉提供了有力的法理说明。
为军事互信与合作提供保障
完善、高效的安全机制对于应对各种危机和突发事件,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利益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成立于2003年的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就是从国家的根本、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对涉及国家发展和安全的诸多领域进行战略层面的探讨研究,并向有关领导和决策机关提供咨询的专业机构。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国一直倡导与世界各国建立“互信、互利、对话、合作”的安全机制,努力营造周边安全环境,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已经同150多个国家建立了军事关系,在112个国家设立了武官处,104个国家对华派驻了武官。其间,从相互接触、有所了解到彼此的军事外交关系以安全机制的形式在相关领域固定下来,具有“慢热快冷”特点的军事外交总是在政治、经济等外交关系确立之后,经历过一定时期的军事交流与合作后,才能通过谈判形成有关安全条约、建立安全机制,从而确保军事合作与交流走上常态化、机制化的轨道。因此,两军之间安全机制的建立层次往往更深刻地反映着两国关系的深入程度,反映着两国间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一般来讲,两国军队的安全机制愈是深层,两国在安全议题上的一致性就越高。
中国始终坚持遵守国际法与创建安全机制的统一。一方面,中国军事外交多年来在参与国际军控与裁军、处理国际争端和军事合作中,始终遵守国际法则;另一方面,中国在与美国、俄罗斯等国建立防务安全磋商机制的基础上,逐步与南非、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巴基斯坦、蒙古、泰国、越南、菲律宾等国创建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军事协定,通畅了军事互信的渠道,为推进习惯法、国际新秩序的形成作出了努力。作为区域防务安全机制的典范,上海合作组织已建立成员国国防部长会议、军队外事部门领导人会晤等机制,防务安全论坛、反恐主题研讨班也正在向机制化、务实化的目标发展。
为对外军事传播提供依据
中国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机制和国防白皮书的定期发布制度为中国军事外交说理用理提供了重要的舆论平台。随着中国力量的发展,中国周边的海洋权益和领土争端日益凸显,对此,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多次重申,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1958年《领海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海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塑造了人民军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道义的文明形象。此外,在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人道主义援助方面,中国人民解放军则始终坚持维和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成员国内政,在执行维和任务中遵循当事方同意、中立和非自卫不使用武力等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维和基本原则,在维和手段上坚持以斡旋、调解、谈判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2013年4月16日,中国政府发表了题为《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的专题型白皮书,集中介绍近些年来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情况,在舆论上主动及时发声、妥善回应关切和抢占舆论先机,以翔实的数据和强有力的事实表明中国武装力量不仅是国家和平发展的坚强保障,也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坚定力量。
有效解决军事外交难题
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间并不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交错关系。对于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问题,国家需要在国内立法制定相关法律;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比较原则,其实施也需要国内法的转化和补充。如对外联演联训中就涉及对参演人员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对国家元首、外交人员、联合国人员及参加联合国行动的军事、警察等人员所享有的特权予以明确规定,但对出境参加联合军事演习的部队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参演当事国通过法律形式对参加联合军事演习和训练的人员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双边条约成为我国签署的第一部关于军队地位的国际双边协定;2007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则是我国签署的第一部关于军队地位的国际多边协定。这两部条约及其之后陆续签署的协定都为中外联合军演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外军政治性工作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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