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斗争要占据法律的制高点
2011年07月28日 11: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俞正山

 

运筹和实施军事斗争,不仅军事上要胜券在握,还必须占据法律的制高点。在军事斗争中运用法律,以法为兵,把武器系统的硬对抗、硬杀伤和法律系统的软对抗、软杀伤紧密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强化,已成为现代战争的指导规律。只有遵从这个规律,才能夺取军事斗争的胜利、实现军事斗争的政治目的。

 

军事斗争中的法律运用不可或缺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来看,没有哪一场战争从战前的军事准备到武力较量,再到战后的政治安排,不是与法律的运用和较量紧紧地纠缠在一起的。胜利的一方总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力量,失败的一方也无一不是法律较量中的失手所致。再看现时燃烧的利比亚战火,法律的较量不仅与军事对抗交织在一起,而且直接影响乃至制约着军事对抗。开战之初,北约就因为谋得并利用了安理会在利比亚建立禁飞区的决议,占据了法律上(也是政治上)的主动。现在,北约又谋取并利用国际刑事法庭对利比亚领导者卡扎菲等人发出的逮捕令,在法律上对卡扎菲实施了更为严厉的打压。在这场战争中,卡扎菲遭受的法律打击远比他受到的军事打击更致命:法律的打击严重动摇了他的营垒,极大鼓舞了反对派士气,直接否定了他统治的合法性,为他规定了第二个米洛什维奇或第二个萨达姆的结局。这些战争都表明一个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事斗争中的法律杀伤甚至要比直接的军事打击更为致命。

 

先法后兵  兵法相生  兵止法进

 

要在军事斗争中顶住并战胜对方伴随军事进攻而来的法律打击,必须要有在军事斗争中占据法律的制高点的自觉,必须把握把法律斗争和军事较量相互结合、互相配合的艺术,用十二字来概括,即先法后兵、兵法相生、兵止法进。

 

先法后兵。在展开军事行动之前,先运用法律武器解决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一方面,置敌方于法律上不能使用武力的境地,敌方一旦使用武力即为违法;另一方面,保障和宣示己方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让绝大多数人认同己方使用武力只是行使法律的使命而已,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先法而后兵,最好能够“不战而屈人之兵”。做不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也要为使用武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使人心向我而背敌,让敌人“气失而师散”。如1991年的海湾战争。此前,美国利用国际社会强烈反对伊拉克公然入侵科威特,并违反安理会要求其撤军的660号决议吞并科威特,推动安理会通过678号决议,规定除非伊拉克于1991115日前执行包括660号决议在内的安理会的一系列相关决议,否则可以对其使用一切必要手段迫使其执行,并要求所有国家为这样的行动提供适当的支援。美国这次攻打伊拉克,在联军压境之前,早已法律压境,是“法律压城城欲摧”了。此后的各场局部战争,仔细分析起来,也都是“大军未动、法律先行”。

 

兵法相生。在武装冲突过程中,让军事攻击和法律打击融为一体,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强化的合力。一方面,让军事行动不仅具有强大的物质杀伤力,而且要蕴涵丰富的法律内涵而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杀伤力;另一方面,让法律打击扩张或强化军事攻击的效果,甚至直接以军事攻击的形式实施,给敌方以巨大的军事杀伤。试举一例,使用精确制导武器摧毁敌人隐蔽于平民居民或民用物体群中的重要军事目标,但并没有或很少伤及平民与民用物体。这样的军事行动体现了武装冲突法的区分原则和保护平民及民用物体的要求,它就不仅带给敌人以巨大的物质杀伤,同时还给敌人以严重的法律打击——使其因以平民和民用物体保护军事目标而在国内和国际上都陷入困境。如果在实施这一军事行动之前,先揭露敌方以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掩护军事目标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于军事打击前发出通告,要求被作为军事目标“盾牌”的平民在规定期限内离开,这样的法律打击就会大大扩张和强化军事打击的效果。再如,当敌人把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用于使其军事行动得到经常、重要和直接的支持,而对工程实施攻击又是终止这种支持的唯一办法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对该项工程实施军事打击,就是既对敌人违法作战的法律打击,也给敌人以巨大的军事杀伤。在交战过程中,选择和确定军事打击目标、手段、方式、时间,在各种复杂情况下对各类应当受到保护的人员和物体实施人道保护,应对和破解敌方五花八门的违法作战,都有一个兵法相生的问题。兵法相生,就是要在军事斗争中把“力”和“法”紧密结合起来,使“力”中有“法”、“法”行有“力”,“力”借“法”而正义,“法”凭“力”而强制。唯有兵法相生,把“斗力”和“斗法”紧密结合起来,两者互相配合,才能军事上得利,法律上得理,从而赢得全面胜利。

 

兵止法进。在军事较量结束之后,无论是战胜、战和还是战败,都需运用法律去争取和确认更好的战争结局。战胜了,要通过法律较量,巩固、扩大胜利成果,实现战争的政治目的,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战和,则要通过法律的较量,争取在战场上没有争取到的利益,至少不让对手拿到战场上拿不到的利益。战败了,更要通过法律较量,尽可能减轻战败的恶果。科索沃战争结束后,战胜一方依然把米洛什维奇送交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伊拉克战争结束后,萨达姆依然被判绞刑。这是胜利一方兵止法进的极端事例。可以断言,卡扎菲如果在此次战争中落败,也难逃脱此种厄运。历史事实证明,为了表明和平的诚意,为了表达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决心,在还击敌国军事入侵并取得重大胜利之后,不通过法律的斗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胜利成果,而是一厢情愿主动撤军,不仅不能实现和平解决争端的良好愿望,反而会加剧公平解决争端的难度。军事斗争结束了,仗打赢了,反而丢失领土、丧权辱国,这就是战后的法律斗争(也是政治斗争、外交斗争)没有跟上或者遭受挫折所致。千万不可忽视实际战事结束之后的法律较量:唯有兵止法进,才可能享有军事上胜利的果实,实现战争的政治目的。

 

以合法且最有利的军事行动实现战争的政治目的

 

在军事斗争中占据法律的制高点,首先要求军事行动合法。所谓军事行动合法,有两层含义:其一,使用武力有相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充分根据,是为了履行国际法、国内法赋予的权利和职责而不得不使用武力;其二,作战行为必须符合国际法关于作战行为和人道保护的各项原则和规则,两方面缺一不可。但是,军事行动合法只是军事斗争中占据法律制高点的条件,它并不就是占据了法律的制高点。要能占据制高点,至少还要做到两条:一条是让国际社会、让国内外广大民众广泛认同己方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作战行为的合法性,反对敌方非法使用武力和违法作战;另一条是要把军事行动的合法与获得最大的军事优势统一起来,保证军事斗争的胜利。作为军事指挥员,只求军事行动的合法,不顾军事行动的得失,是不能被允许的。作为军事指挥员,为了军事斗争的胜利,不顾甚至公然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不能被允许的。一名合格的军事指挥员,必须要做到:以合法且最有利的军事行动实现“保存自己、消灭敌人”的战争目的,进而实现战争之政治目的。

 

现代战争历史表明,每开辟一个新的战场,对这个新战场的夺取和控制就成为战争制胜的关键。新开辟的网络空间,已经演变为继“陆、海、空、天、电”之后的第六维战场。因此,把网络战场的争夺看成是决定信息化战争胜负的关键并不为过。然而,就是网络战也有一个法律问题。谁如果把对网络战的关注和重视仅仅限于网络战本身,而把研究网络战中的法律问题排除在视野之外,无视或忽视研究网络战中如何占据法律的制高点,网络战必将无情地把他关在胜利的大门之外。因此,研究在军事斗争中占据法律的制高点,应该特别关注和重视研究网络战的法律问题,特别关注和重视研究占据网络战的法律制高点的问题。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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