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可资借鉴
2011年06月02日 15:52 来源: 作者: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162期10版“军事学”文章之一。

  美国与交通运输动员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在国会修订的《美国法典》之中,涵盖了公路、铁路、航运、国民警卫、交通运输与国防等方面。从总体上看,美国既有《总动员法》、《国防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紧急状态法》等涵盖交通运输动员母法性质的基本法规,还有《国防生产法》、《交通运输动员法》等专门法规。分析美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对加强我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建设,有效规范动员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快速形成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美国交通动员法规体系特点明显

  美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具有以下特点:从行为主体上,凸显交通运输动员的国家行为。一是确定国家的国防运输日。《美国法典》第36篇规定:“总统必须在每年宣布五月的第三个星期五为国防运输日。”二是突出交通运输系统为军队服务的功能。如《商船法》规定:“商船必须在本国建造”;“民用船只的建造必须满足战时的军事需求”;“民用船只必须保证战时的紧急征用”等条款。三是充分体现了军事交通运输的优先权。如《军事交通法》从细节上有如下规定:“军方不仅在战争动员和军事部署期间有优先使用权,在和平时期也有优先使用的便利”等。

  从对象调整上,突出交通运输动员的军民融合。美国联邦运输部作为美国政府的运输管理部门,在机构组成和具体职责中包含了为军队交通运输服务的功能。如海岸警卫队、美国国防后备队及陆军工程兵团,平时分散分布,其运输使用由联邦运输部管理;战时则转隶给军方,由运输司令部遂行指挥和管理。并明确规定:“联邦运输部长需确保充分捍卫国家的国防利益,听取军方需求和特殊问题的建议”;在战时或者国家紧急状态下,联邦海运管理局具有“将美国商船用作海军和军事备用船舶的责任”。

  从内容规范上,注重交通运输动员的综合一体。美国将铁路、公路、海运、航空、管道等五种运输方式统一归口和综合管理,有效发挥了不同运输方式的整体功能,促进了多式联运和物流业的发展。《交通运输动员法》规定:“当总统要求将优先权给予军队运输和战争物资运输时,所有运输承运人应采取各种力所能及的手段保证军事运输的便利和通畅。”《美国公路法》规定:“战略高速公路网络和主要战略高速公路网络联接通道是军民两用公路,共同组成美军高速公路体系,主要承担军用交通运输任务。”依据这一法律,美国国防公路网将全美境内200多个兵营和重要军事设施纵横联通于一体。

  从激励方式上,运用交通运输动员的奖惩机制。美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突出了政策引导、直接拨款与有效激励,综合运用行政法规和市场经济两种手段,使动员行为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如《美国法典》第46篇规定:“联邦运输部长应当建立高效的能用于军事目的的私有船队,以满足国防和其他安全需要,并且维护美国在国际商业航运业中的地位”;《海上安全法》规定:“凡与国防部签订‘志愿联合海运协议’的商业海运企业,运输部长须在每个财年向每一艘加入经营合同的船舶拨款”等。

  与美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相比,我国相关法规建设在内容上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还不相适应,在标准上各分项动员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还不够,还有待提高。

  我国应加强交通动员法律建设

  当前,我国交通运输动员法律的有关条款主要分散在《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及大量的政策文件中。因此,应由国家制定《国防交通法》,明确国防交通建设的主体,科学界定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规范国防交通工作的基本法。同时,研究制定《交通运输动员法》,明确各级政府在交通运输动员方面的职能、交通运输物资储备、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等。

  一是以《国防交通法》和《交通运输动员法》为上位法,研究制定《军事运输法》、《商船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军事交通运输优先的适用范围、商船在国防交通和战略投送中的任务、交通运输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等具体问题。二是适时修订与交通运输动员相关的行业性法律,如《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海上安全法》等法律中有关交通运输动员的内容,统一制定其标准。三是结合社会发展,及时修订现行有关交通运输动员条例,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动员指挥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职权。

  由于交通运输动员所涉及的范围既有全局性又有局部性,既有沿海地区又有内陆省份,不同地区情况差异较大,其行政规章不可能也不应“一刀切”。为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地级城市,应以国家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交通运输动员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动员的整体法规体系。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朱利锋 单位:镇江船艇学院模拟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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