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发展
2022年05月18日 08: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5月18日总第2408期 作者:刘诚 夏杰长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在行业增加值、企业数量、就业规模、线上市场配置资源总量等方面,几乎与传统经济并驾齐驱,数字经济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充分释放数字经济的发展动能,必须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而建构良好的契约精神,是推动数字经济长期规范发展的重要抓手。

  数字经济的制度突破与建构

  数字经济因其特殊的制度性安排,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从微观企业来看,数字经济不断改写企业组织形式,而组织架构日益扁平化、网络化、虚拟化,使得企业与市场、生产与流通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从宏观经济来看,正是这些制度、体制和机制上的创新,进一步推动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所有这些制度变化,都可从学理上归结为制度的突破与建构。

  深刻理解数字经济的制度突破与建构,成为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首要问题。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制度突破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供需匹配效率。一些平台企业最大限度地扩展现有的监管规则边界,并在现存政策之外开辟新的市场空间,由此提高了经济效率。但也产生一些问题,譬如劳动关系不稳定,有的岗位由正式工变为打零工等现象。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监管的逐步规范,数字经济制度建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不断弥补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制度漏洞和市场失灵问题,在反垄断、数字营商、数字素养、数据保护等方面,出台了诸多规范性政策。同时,监管政策涉及的内容或领域越来越细致,逐步涵盖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基于契约精神规范数字经济发展

  一个富有契约精神的社会可以较好地协调制度突破与建构的关系,对市场、平台、企业及个人形成制度约束,从而促进数字经济长期规范发展。

  第一,契约精神有助于应对复杂外界环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突破,既是其成长力量,也易导致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这就需要完善制度建构。但现实中,制度的建构不仅要满足当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要有足够的前瞻性,为今后发展预留空间。因此,制度不断突破的过程,亦是根据发现的新问题不断调整制度建构,由此出现一个漫长的回应式的动态调整过程。其中存在若干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发现问题时可能已出现的较大社会成本、制度调整所需的时间和政策成本、因对制度预期不稳定而带来的成本等。可见,一个健康有序的制度运行过程,需要良好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可以为制度突破确立底线,为制度建构稳定预期,引导人们的行为遵循社会公序良俗,从而有效减少企业经营模式创新或政府监管政策调整过程中的制度摩擦。

  第二,契约精神有助于发挥平台监管能动性。进入数字时代,平台自治成为数字经济监管的重要途径之一。平台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拥有“准立法、准执法、准司法”等权力,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这些平台为吸引用户流量,往往会自发制定一些监管规则,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与政府监管相比,平台监管手段更多样化、更有针对性。从法理上看,平台的自治行为或对入驻企业的监管行为,是基于平台与利益相关方的一系列契约,当然也包括没有签订但在事实上存在的隐性契约。如果平台能够遵守这些契约,并按照契约的实质精神而不仅是字面意思来切实履约,那么制度突破过程中的投机行为就会大大减少,收集和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就会被平台自觉扼制。

  第三,契约精神有助于促进数字企业创新。从契约理论来讲,越是知识密集度高、人力资本专用性强、产业链中间环节多、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对制度环境越敏感。从现实来看,为维系数字生态系统的创新发展,平台企业为买卖双方及供应链两侧的利益相关者提供较为便利的交易条件,如信息搜寻和推广、地理定位、购买支付等在线服务。不同平台在硬件和软件的兼容上、用户在不同平台的转换上都涉及互联互通问题,但由于缺少共识和标准,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双边谈判又涉及对各方投资成本、权益的计算,但这些关键变量往往是可观察而不可证实的。因此,要确保数字经济的持续创新投入,需要对利益相关者的“剩余索取权”作出较为明晰的确认和保护,并敦促各方按照契约的“精神实质”来严格履约。

  此外,信用是市场经济建构和运作的润滑剂,也是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保证。当前,消费者的日常消费选择和模式越来越依赖线上反馈,基于数字经济的信用评价机制已成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而作为信用体系的灵魂,契约精神将助力数字经济长期规范发展。

  切实加强数字经济契约化管理

  第一,加快推出并细化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基础性制度。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越来越明晰,必须加快建构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制度框架,尤其是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监管等基础性制度。探索建立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社会契约,通过优化线上营商环境和线上市场体系建设,针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借助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等手段,重点在事前作出规范性引导。

  第二,以契约关系理念贯通各部门监管实践。从全局性高度认识数字经济制度突破与建构过程,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避免相关部门在治理不同问题时相互掣肘,形成合力,共同建构低成本、高效率、权责清晰的契约关系。以“监管链”形式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数据共享,促进各类监管主体协调联动。

  第三,通过政府赋权更好发挥平台自治作用。政府可赋予平台一定的监管权力,通过平台自治及时甄别并惩治入驻企业的违规行为;同时对平台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管,对平台未发现的企业违规行为追究一定的连带责任,对平台直接实施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优先在清退刷分企业、协助税费征收等方面进行试点,充分发挥平台自治的主动性。密切监督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后所在市场的发展态势,着力防止头部企业利用数字平台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的“赢者通吃”现象出现,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建立更加合理有序的线上评价系统和信用体系。一方面,提高线上评价的可信度,杜绝刷分和数据操纵行为,让线上评价成为传统声誉机制的有机补充,从而为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担保、上市等金融服务,政府实施针对性监管,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和相对真实的信息反馈。另一方面,将各类线上评价系统和信用体系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既有信用平台进行合理对接,以丰富信用数据资源,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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