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收入差距 推动共同富裕
2021年01月20日 09: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月20日总第2094期 作者:闫冰倩

  长期以来,收入分配一直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话题。在初次分配中,国民总收入被直接分配到各个生产要素,分配结果度量了生产活动中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要素所获得的报酬。其中,劳动力的初次分配收入表现为工资和薪金,资本和土地的初次分配收入表现为租金和利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过程即为再次分配,具体形式包括税、费和私人间的转移收支等。居民取得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以及转移净收入共同决定了居民间收入差异的程度。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一直是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缩小收入差距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保障。

  收入结构与收入差距现状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衡量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项惯用指标,取值范围由0到1,值越大则意味着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越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可知,我国基尼系数自2008年开始稳步下降,由0.491下降到2015年的0.462,虽然2015年至2018年间基尼系数小幅回升,但2019年再次下降到0.465。尽管如此,我国的基尼系数常年均高于0.4的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国际警戒线”,缩小收入差距成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2019年工资性收入分别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和41%,因此,工资性收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主体。经营净收入占城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和36%。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年来财产净收入在家庭中的占比逐渐提升,而房地产收入成为居民财产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测算结果显示,房地产占居民财产的比重已经达到70%以上,转移净收入占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和20%。

  基于CFPS 2018年的最新数据,笔者测算了收入在个体间的分配情况。结果显示,收入最低的50%人口仅获得了总收入的13%,而收入最高的10%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44%。其中,工资性收入的分布最为平均,收入最低的50%人口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占全部工资性收入的14%,收入最高的10%人口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占到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7%。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分布不平均程度依次上升,且均高于纯收入的不平均性。收入最低的50%人口所获得的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分别占到全部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16%、10%和8%,收入最高的10%人口所获得的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对应地数值分别为46%、53%和63%。这一结果表明,当前我国各类收入在居民间的分配不均等程度存在差异。

  打造缩小收入差距长效机制

  尽管工资性收入分布的不平等性在四类收入中最低,但调节工资性收入在居民间的不合理分配仍是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抓手。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护劳动所得,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同时,合理设置税制结构,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降低收入群体的个税支出。

  经营性收入在农村和城镇地区存在差异,缩小经营性收入的差距重点应放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同时,以乡村振兴为契机,大力发展乡村产业,逐步提升农村家庭的经营性收入水平。

  近年来,财产收入差距逐渐成为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部分。与高收入者相比,低收入者可用于投资的本金较少,其财产收入的来源本身有限;同时,我国财产增收渠道较为有限,尚未形成可持续的居民财产收入稳定机制。从缩小财产收入差距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应完善现代信用制度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金融产品,拓宽居民增收渠道;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设立财产税,对超过一定限额的财产收入(尤其是房产)征收财产税,适当调节财产收入在居民收入分配上的差距。

  转移性收入的分布在四类收入中呈现最大的不平等性。转移性收入未能缩小收入差距的原因在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转移性收入支付的差异,以及城乡分割的再分配制度。城镇居民获得的政府转移性支付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社会救济金,农村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包括救济金、抚恤金、救灾款、扶贫款、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收入等。由于城乡标准存在显著不同,缩小转移性收入不平等不仅需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也要考虑均衡地区间支付财力。

  强化再分配政策调节力度

  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更多的是指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不断做大蛋糕的过程中,确保低收入者收入提升和中等收入群体不断壮大。大量研究表明,中等收入陷阱与收入差距有着密切关系,20世纪七八十年代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中,成功进入高收入行列国家的基尼系数平均值为0.33,而长期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基尼系数平均值为0.47。过大的收入差距意味着社会中有较大比例的群体为低收入者和贫困人口,这部分群体无法在人力资本上进行过多的投入,最终使得经济在进一步转型升级时,受到人力资本短缺和创新乏力的制约,使得经济增长的动力不足。当前,我国已正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持续关注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努力消除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进一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有重大意义。

  缩小收入差距需要强化政府再分配政策调节力度。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再分配政策的重点应放在税收上,通过对税收结构的调整促进收入差距的缩小。不少研究发现,间接税是扩大收入差距的,而税率随着收入增加而不断提高的直接税才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从这个角度来看,应适当减少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规模,适当提高直接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公共财政支出应更多地瞄准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障方面,确保居民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通过推动人力资本的不断提升,发挥转移支付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的效能。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同时,要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更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充分体现技术、知识、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价值。

  宏观来看,国民收入可分为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尽管受教育水平等能力差异对应着劳动收入的差异,但即使劳动报酬平均分配的情况下,财产收入存量的差异也意味着收入差距必然存在。新型技术的发展,以及现阶段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份额,这同时意味着资本收入份额的持续扩大。只要资本不是全民所有,而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便意味着少数的获利,从而可能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现实国情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生产主体的积极性,不断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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