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远远地眺望或是想象法律时,脑海中可能会浮现出各种理想化的观念图景:法律是自由、权利和秩序的守护者;法律是一部设计精巧、逻辑严密的历史机器;法律是理性、权威和正义的化身……然而,当法律走出观念世界,带着其不容抗拒的逻辑力量和制度惯性进入我们安身立命的现实世界,触碰到我们无法释怀的爱恨情仇时——我们常会发现,它并不能如想象中那样安顿我们对正义的情感诉求和精神寄托。
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存在冲突
在法律占据支配地位的“法化”社会中,自生自发的社会生活逻辑和日趋严密的法网之间难免存在张力。电影《秋菊打官司》就颇为写实地描绘了这样一种潜在冲突。秋菊的丈夫与村长起了争执,冲动之下口不择言,大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家只有四个女儿)。村长恼羞成怒,朝其下身狠狠地踹了几脚。秋菊认为,自己丈夫有错在先,村长踹几脚出气本来无可厚非,但 “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她因此要讨个“说法”。然而,在正式法律规范的设计和安排上,没有能够对应这个“说法”的制度空间。这就导致法律伸张正义的运作逻辑与社会的正义想象产生了严重的错位:法律关注的是村长的侵权行为有没有达到法律界定的伤害标准,而不是秋菊所在意的那个“要命的地方”。
故事的后续发展,也体现了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的戏剧性冲突。尽管有此宿怨,但当秋菊陷入难产危机时,村长施以援手,在大雪封山的夜晚找来人手,把秋菊送到了几十里外的县医院,保得母子平安。按照朴素的社会正义观念,“救命之恩”足以抵消“踢人”的过错。因此,秋菊和丈夫主动向村长家恳求和解,邀请他来喝满月酒,村长也放下嫌隙准备赴宴。但此刻剧情却又发生转折:经鉴定,秋菊丈夫的肋骨损伤构成了法律上的轻伤,村长要被行政拘留。得知村长被抓的消息,秋菊一路追到村外,却只看到远去的警车,她满脸困惑:“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
对于法律这种以自我为中心,并且也自有其逻辑自洽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制度正义,我们有必要站在社会的立场上审慎地问上一问:“何者之正义?哪一种合理性?”法律的强制介入无疑会损害共同体成员之间长期博弈、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网络。
刘正强发现,国家法律机器为了保证自身的逻辑齿轮不至于陷入社会复杂性的泥潭,往往会通过一种类似于干衣机甩干水分的机制,对社会事实按照法律要件进行筛选。通过屏蔽道德、习俗、人情世故等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想象和价值评判,重构出一种高度抽象性和形式要件化的法律关系语境,从而确保自身对法律场域的主导和控制。
回到“秋菊打官司”的电影叙事,按照社会伦理关系视角,对于村长先“踢人”后“救人”这两个行为,无疑应当在事件进程中进行整体性评价之后才能“盖棺定论”。而基于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甩干”机制,村长的行为却被人为切割成互不通约的两重法律关系,从而为法律的制裁赋予形式正当性。
法律依照“想象的正义”介入生活
当法律以其强大的制度惯性,对进入其评价视角的社会生活事实进行“筛选”“屏蔽”“切割”“甩干”和“重构”时,即便法律的逻辑与人们的通常理解有所出入,仍可依照其“想象的正义”介入生活。
在2016年“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年过半百的赵春华在景区内经营一家气球射击摊,以此维持生计。该景区内共有二十多个类似射击的摊位,景区管理部门每月向每个摊主收取500元的摊位费,赵春华的摊位是以2000元转让费从其中一位摊主那里接手的。在天津市公安局“治枪患”的专项行动中,包括赵春华在内共有13名摊主被查处。在赵春华摊位现场共查获枪形物9支,其中6支被鉴定为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枪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被告人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合法合规”性的自我理解上,赵春华遵循着我们合理期待一般老百姓能够认识到,并且普遍认可的经验法则。她取得所谓“枪支”的方式,也并没有超出普通人在常规认知和日常交往中获得“社会资源”的“正常途径”。该案件的裁判结果由此受到质疑。陈兴良认为,法院的有罪判决,虽然在纯粹的形式法律逻辑层面是自洽的,但明显有悖于常识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二审法院虽坚持有罪判决,但也适当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平正义”应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法律的正义关怀不能仅仅是一种权力独白,更要落实到主体间的交往视角中,就何谓“公平正义”形成“交叉共识”。通俗来说,“公平正义”应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一方面,法律不能沉浸于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世界,不能仅仅把社会当作规范或规制的对象。“秋菊的困惑”、赵春华的遭遇以及近年来存在的“民意审判”现象都表明,法律若采取高度形式要件化甚至是“去生活化”的抽象方式来表达正义,就很难与人民群众建立必要的情感联结。缺乏“共情”能力的法律,只能孤独地持有对正义的主观想象,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苏力在分析秋菊面对的法律困境时,提出过一个在当时略微“非主流”的观点。他认为,从法律回应社会多样性的现实需求来看,“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化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现在回过头来看,苏力关于权力分散化和法律去中心化的理论洞见或许比他早已被标签化了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更值得咀嚼、玩味。吴英姿认为,当前法律解纷机制的趋势是遵循程序相称原理,为多元司法需求提供“定制的正义”。此外,随着司法参与和司法民主的逐步落实,未来也许可以通过进一步深化事实与法律两分的司法决定机制,以一种多元主体间的法律对话形式,在法律场域实现“再生活化”的正义想象。
另一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期许,也要求法律体制能够面向社会进行有效的价值输出。这就需要通过符号资本的生产和象征争夺,将法律的正义表达转换成能够有效捕捉社会想象的象征叙事。王海洲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挑战在于,“是否能够无碍地将象征物的塑造和象征系统的构建与接受者的意志合而为一”。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法律交往场域,应该尽可能保证所有相关者都有平等开放的机会,来参与建构正义的象征叙事。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各方参与者形成交叉共识,并使得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被人民群众所认可。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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