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犯罪治理须加强国际合作
2023年07月25日 09: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7月25日第2698期 作者:裴炜

  数字时代,传统犯罪普遍触网化,犯罪活动借由网络空间在全球范围扩散。但一国刑事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往往受到主权框架下强地域属性的管辖权限制;而传统用于跨境犯罪追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又因其程序复杂、过程冗长、条件严苛、受外部因素干扰等先天缺陷,无法适应网络空间快速收集证据、有效追查犯罪的现实需求。在此背景下,需要加强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创新国际规范共识、重构相关国际规则。202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其中特别强调“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并提出“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谈判,提出和阐释我国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理念和做法”。

  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立法实践 

  一方面,当前各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2001年由欧盟牵头制定,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参与起草的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是数字时代首个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其中关于网络犯罪的定义、数据的分类、成员国间跨境数据取证机制等,均对后来国际或区际的网络空间犯罪治理规则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英联邦国家在《网络犯罪公约》的基础上,于2002年起草了《计算机和涉计算机犯罪示范法》,2018年进一步发布了《英联邦网络宣言》,强调建立稳定的国际间打击网络犯罪合作机制;非洲联盟于2014年通过了《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公约》;国际电信联盟(ITU)先后分别针对加勒比地区、太平洋岛国以及非洲地区起草了《网络犯罪/电子犯罪:示范政策指南与立法文本》《太平洋岛国网络犯罪区际示范法》《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示范法》等。

  另一方面,当前的立法实践也存在不足。早期网络空间犯罪国际治理合作的制度探索,大多关注刑事实体法的确立,特别是促进成员国在网络犯罪定义和涵盖范围上的契合,但在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上的创新相对有限。根据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项目办公室发布的《网络犯罪立法全球状况(2013—2023)》报告,自2013年至2023年,全球范围内从刑法层面针对网络犯罪进行立法的国家从131个增长到178个,而同期进行程序法立法的国家仅从50个增长到96个。这一状况并非意味着网络犯罪国际治理中程序性障碍更少,相反,从近年来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实践状况来看,刑事司法面临的挑战更为复杂和激烈。

  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司法挑战 

  第一是网络空间管辖权问题。由于网络空间的弱地域性与主权框架下执法管辖权的强地域限制之间存在反差,一国的侦查机关往往难以直接收集境外储存的涉案电子证据。我国2016年“两高一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曾一度授权侦查机关对境外存储的数据进行在线提取;然而2019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则将境外数据的提取范围限制在“公开发布”内。这一范围限缩的原因,即在于跨境数据取证与传统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性。

  第二是数据权益保障问题。在网络空间犯罪治理过程中,无论是事前对犯罪风险的预测预防,事中遏制犯罪危害的扩散,还是事后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均离不开对于数据的使用与规制。与此同时,数据所承载的权利与利益亦日趋复杂,已然成为数据主权、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多重制度价值的聚合点。一国开展网络空间犯罪治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跨境数据取证时,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数据权益保障制度往往存在差异与冲突,实质性地阻碍了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国际协同。

  第三是公私合作问题。相较于公检法等刑事司法权力机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私主体无论在数据控制还是技术能力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而且,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案数据,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跨境刑事司法过程中国家主权的直接冲突。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活动中来,与公权力机关形成多层面、多维度、多领域的深度合作关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亦并非其核心业务。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本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自愿协助他国刑事司法活动、在何种范围内协助、如何协助的规定均不相同,加之各国在数字法治方面的制度差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他国刑事司法机关时可能会违反本国法律规定,因此存在公私合作的困境。

  第四是数字能力与制度鸿沟问题。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和数字化程度的差异,使得侦查机关的跨境取证能力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之间存在鸿沟,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治理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存在鸿沟,并客观上导致了网络空间国际犯罪避风港的形成。

  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程序法转向 

  第一是联合国正在起草中的《公约》。2019年,联合国通过74/247号决议,决定组建特别委员会来制定一个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计划于2024年完成起草工作,有望成为第一份由中国积极推动形成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网络空间治理规范性文件。目前,特委会已召开五次会议,确立了公约的基本框架,跨境执法的程序措施和国际合作是其关键内容。《公约》尽管主要针对的是典型意义上的网络犯罪,但从《公约》名称可以看出,其建立起的跨境取证的程序性措施并不限于新型犯罪,也适用于其他触网犯罪。

  第二是《网络犯罪公约》框架下的《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历经四年多的起草,于2021年正式通过,其立法目的在于帮助成员国执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境外存储的电子证据,为此该议定书引入了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合作、快速获取注册人信息和流量数据等跨境便捷取证机制。根据《网络犯罪公约》委员会2023年6月发布的指南《〈网络犯罪公约〉中程序权力与国际合作条款的适用范围》,相关程序性措施不仅适用于《网络犯罪公约》所列之经典意义的“网络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其他任何涉及跨境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传统犯罪。

  第三是欧盟目前正在起草中的《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欧洲调取令与保全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起草始于2015年,2018年起草委员会发布了《条例(草案)》,此后经历了漫长的征求意见和修订过程。2023年6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就《条例(草案)》达成一致意见,《条例》离正式通过仅一步之遥。通过后,《条例》将建立起欧盟调取令和欧盟保全令制度,旨在授权成员国向另一成员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下达协助收集、保全案涉电子证据的指令。

  除上述国际或区际层面的代表性制度探索外,网络空间犯罪治理中的跨境执法问题,还存在着以美国法为例的“国内法+双边协议”的规制模式。近年来,美国依托其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优势,基于其国内法《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又称《云法》),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双边协议,逐步搭建起一套跨境打击网络犯罪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和示范。这一模式也反映出数字时代国内法效力借由网络空间所产生的溢出效应。

  以上程序立法尽管路径各异,但关注重点相对一致,均试图调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事司法规则差异,改良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并通过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对目前跨境打击网络犯罪的程序性障碍作出积极回应。当前,国际上针对网络犯罪治理规范的竞争日益激烈,这一规范建设既关涉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数字化转型,也与该国数字法治体系建设密切相关。在国际网络犯罪治理规则重构的当下,中国作为《公约》的积极推动国,一方面需要在国内法规范中积极协调刑事司法与数字法治的关系,以适应网络空间犯罪追诉的实践需求;另一方面则需要适当推动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衔接,特别是关注程序性规则的衔接与协同,以提升网络空间跨境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