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申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动力”这一重要施政目标。这一系列极其重要的顶层政策宣言,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建设知识产权法治保护体系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知识产权执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构建起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最大程度调动全社会全面创新的活力而言至关重要。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必需环节
知识产权执法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步骤。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多、影响广,想全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是困难的。相比之下,知识产权执法具有程序简洁、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优势,可以及时处理案件,减轻司法机关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失灵”的漏洞。实践中,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对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各地行政部门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治理力度,加快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快速维权中心,行政保护机制不断健全,行政保护效能持续提高,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创造、增值。但在实践过程中依旧会出现侵权容易维权难等有关问题,给知识产权执法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对相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进行合理分配与有效运用,构建出高效完善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件指导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其一,提高执法效能,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在司法解决之前,明确行政与司法部门的职权与管辖权,进一步实现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流畅化、规范化,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其二,强化执法程序,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质量,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才能够赋予知识产权保护更多效能。其三,对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和对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进一步加强,并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规范依据和工作标准的要求精益求精。实践证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符合我国国情,能够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正确选择。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执法是创新发展的刚需,更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标配。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是保证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量”与“质”二者如鸟之两翼、相辅相成,要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必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高效健全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知识产权质量之源在于创造,鉴别之门在于审查。
首先,要转变观念,深化认识,坚定不移地将“质量”作为生命线与主旋律,坚决制止低质量与非正常申请。其次,大力加强审查员队伍和审查能力建设,强化质量评价,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授权质量。最后,对执法方法进行革新,从传统的分段执法、单兵作战,向跨部门、全链条执法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优势,为实现整体创新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源头活水,只有创新才能赢得未来与发展。当前,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筑牢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屏障,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创新氛围和竞争秩序。只有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对违法市场主体与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才能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组成
知识产权执法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制度保证,始终与全面创新同频共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目标。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执法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至关重要的“半壁江山”,而且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集中表现。当前全面创新势头强劲,知识产权执法在全链条保护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不容小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面广但不局限于保护,还涉及创造、运用、管理与服务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链条式工作。即便是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仅仅局限于执法等市场监管手段,还有司法保护、预警、维权、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渠道。知识产权部门除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外,还应承担战略规划、激励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保障市场机制运行、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以及推动技术交流扩散与产业国际化发展等重要职责。因此,要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必不可少。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执法机关还要协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从而形成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模式。由于其无形性、时效性、地域性等特点,其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系统性、专业性和特殊性。从系统性来讲,知识产权执法涉及获权、确权、用权、维权全过程,并不限于市场流通环节。从专业性来讲,知识产权执法对专业知识有很高要求,例如专利行政执法,就需要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作支撑。从特殊性来讲,市场监管工作以维持市场秩序为重点、以主动巡查执法为主要方式。
以知识产权执法促进有效市场建设
知识产权是要素和资源的精髓和生命,完善的产权制度、健全的产权执法有利于统一要素和资源大市场的建设。换言之,只有严格保证知识产权执法,才能使现代产权制度得到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政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进一步推进要素市场化发展。有效健康的知识产权执法是市场体系良性互动、整体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是能够吸引全球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有效市场建设已获得重大成果,产权市场的基本制度更加完善,极大调动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有力发挥了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同时要看到,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有效市场建设还存在巨大空间。
一方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交易的要素制度和运作机制,通过优化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建设,保障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人力、资金和技术等要素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破除妨碍要素自由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由市场决定价格。另一方面,不断规范知识产权执法秩序。政府需要及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持续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确权标准、侵权判断标准进行优化,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保护标准的有机统一,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市场的监管能力进行强化。总之,要以知识产权执法积极整合知识产权要素资源,打通知识产权供需市场通道,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和知识产权的规范交易,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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