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亟须构建中国话语体系,适应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形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相称的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话语权,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积极利用WTO规则并推动WTO改革
我国坚定维护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利用WTO体制维护本国正当权益。针对美欧日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继续在反倾销问题上采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我国就欧盟条例中有关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反倾销程序正常价值的若干规定对欧盟提出磋商请求,并对美国法律中有关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程序正常价值的若干规定要求同美国磋商,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由于欧盟通过新法废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与替代国价格的计算方法,我国终止了专家组程序。
对于美国在《美墨加协定》(USMCA)中设置针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条款,我国可尝试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5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1条要求WTO对USMCA予以审查,以判断其是否降低了USMCA之外成员的待遇标准。关于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01条款调查,我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磋商请求,要求成立专家组审查美国采取的制裁措施。专家组最终裁定美国对我国加征关税的做法违反GATT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减让表条款,并驳回美国援引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对我国加征关税的辩护理由。
中国坚信多边平台是推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场所,也是增强其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话语权的最佳渠道。我国发布《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来阐述关于WTO改革的三个基本原则与五点主张,推动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关于WTO上诉机构法官选任以及上诉机构改革问题,我国联合欧盟、加拿大和印度等成员提交了两份解决方案,建议成员修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适用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期规则,允许即将离任的上诉机构成员继续处理其任期内已进行听证的未决上诉。另外,可以通过增加上诉机构成员数量、延长任职年限和上诉机构成员专职化来提高上诉机构效率。为解决上诉机构停摆期间内成员关于贸易争端提出的上诉,中国等22个成员和欧盟设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
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我国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的能力取决于其综合实力与规则创制能力。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复苏缓慢、WTO多边机制裹足不前以及亚太地区其他经贸合作机制的竞争压力等,使得中国需加强同周边区域国家的合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为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与签署,增进成员间的高水平合作,消除自贸区内的贸易壁垒。RCEP的达成使得中国的自由贸易区(FTA)战略由碎片化走向网格化,也将促使中日韩FTA加快谈判进程。
针对《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已经生效的事实,我国积极深化改革,已在国内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推行高标准的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为对接CPTPP做准备。此外,中国在中美贸易谈判中也积累了高标准经贸规则谈判的经验,为加入CPTPP提供了借鉴。
深化国内改革
国内治理水平深刻影响着我国对于国际法律规则话语体系的构建。当前,我国面临着复杂的发展环境,一是美欧日对中国在提升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引发的世界权力格局变迁深感忧虑;二是国内改革进入深水区,亟须将生产要素型开放推向制度型开放。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型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使得一些核心材料和关键设备等一定程度上比较依赖西方企业,传统制造业产能过剩等现状迫切要求进行经济结构调整。鉴于此,我国只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才能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形成竞争优势;只有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大非法仿造或窃取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国有企业广泛存在并成为各国政府调控经济、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工具。我国对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并在WTO平台据理力争;对内深化国企改革,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就美欧日关注的竞争中立问题,我国于2020年通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深化国企市场化改革,推动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主动提升数字贸易议题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加速了全球的数字化进程,全球贸易进入数字贸易阶段。鉴于目前尚未建立起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各国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博弈深刻影响着全球竞争格局。美国和欧盟以其国内成熟的数字贸易规则为基础,通过区域和双边场所制定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大国,近年来对外缔结的双边FTA中已包含数字贸易条款,在RCEP中积极引导和推动数字贸易条款设计,也主动参与WTO数字贸易诸边谈判并四次提出提案,与美欧共同推进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我国目前与美欧日在数字贸易常规议题上已达成一致,但在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源代码保护以及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等前沿议题上因各自发展阶段和数据存储与处理能力不同还存在分歧。为了提升我国占有较大优势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一方面,我国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快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构建完备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我国既要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广泛的利益动员并寻求其对中国主张的支持,通过中日韩FTA谈判以及此后对现有FTA的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升级谈判或新的FTA谈判来推广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也要与美欧加强协作,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构建贡献中国智慧。
总之,国内经济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我国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提出易被他国接受的方案。同时,在国际层面我们应重视对多边机制的利用,并在区域场所就各国比较关注且存在共同利益的议题积极制定区域性规则,助力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中国话语体系的构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提高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法律话语权研究”(15AZD08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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