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
2022年10月12日 09: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0月12日总第2506期 作者:张亮

  如所周知,内地与港澳尽管都属于中国,但分属三个不同的法域,实行不同的民商法律制度。在民商事交往中,当某一事项或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域的民商事法律,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比如,一个澳门居民在内地结婚,其婚龄是依内地法确定还是依澳门法确定;在涉港诉讼或仲裁中,一家公司是否有效成立是依内地法确定还是依香港法确定;一家内地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或仲裁机构的民商事裁决如何在港澳得到承认与执行等。

  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推进,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愈发引人关注。正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所指出的,在“一国两制”下,粤港澳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于不同关税区域,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生产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良好局面尚未形成。在此背景下,探讨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无疑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现有的研究,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化解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路径有两种。一是区际冲突法路径。具体而言,包括: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类推适用国际私法;不分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适用相同的规则。二是统一实体法路径。具体而言,包括: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通过审判实践确立统一的规则,促进法律冲突的解决;将在一个法域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于另一法域,从而取得法制的统一,消除区际法律冲突。

  对于如何化解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宪法》以及两部基本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中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内地与港澳也没有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内地的做法长期以来都是把涉港澳民商事关系作为涉外民商事关系处理,参照适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港澳则完全按照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处理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不过,两部基本法都规定,通过协商并依据法律,特别行政区可以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保持司法关系,并向对方提供协助。在内地与港澳司法界的共同努力下,各方业已通过签署系列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比如《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等,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加强粤澳司法交流协作,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法发〔2022〕4号)不仅提出完善域外法查明、构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简化涉港澳案件诉讼程序、加强与港澳地区司法交流力度等,而且明文规定,支持横琴法院申请授权试点探索域外法适用机制,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在横琴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或者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规则化解纠纷。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提出,在前海合作区内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探索完善前海合作区内适用香港法律和选用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民商事案件的机制。探索建立前海合作区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支持前海法院探索扩大涉外商事案件受案范围,支持香港法律专家在前海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保护进行跨境商业投资的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诉讼、调解、仲裁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区际商事争议争端解决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法发〔2022〕3号),不仅提出完善域外法查明、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构建港澳法律服务参与诉讼机制、加大与港澳地区司法交流力度、拓展深港澳司法人才交流渠道等,而且明文规定,支持前海法院申请授权试点探索域外法适用机制,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或者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规则化解纠纷。

  由上不难发现,对于化解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内地整体上并没有改变过去的路径,但准备或正在两个合作区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扩大港澳法的适用,二是建设国际区际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平台,三是加强内地与港澳的司法协助,四是加大内地与港澳司法交流。这些探索意义重大,切实可行。解决内地与港澳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必须在“一国两制”框架内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一方面,充分尊重和坚定维护港澳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根据两部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不在港澳实施,但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港澳自治范围的法律除外。这意味着港澳在民商法领域享有充分的立法权限,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民商事实体法目前尚不可行。另一方面,坚守“一国”之本,积极推动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绝不能让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成为内地与港澳民商事交往的障碍。在此背景下,在粤港澳大湾区选择两个合作区探索扩大港澳法的适用,无疑有利于营造趋同港澳的法律制度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港澳居民到合作区生活、工作,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建设国际区际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平台、加强内地与港澳的司法协助、加大内地与港澳司法交流等具体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当然,今后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度融合,港澳进一步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也可以尝试探索如何通过区际协同立法,也即内地与港澳相关立法主体在立法工作中相互协作和配合,各自制定专门的、规则一致或相互协调的区际冲突法。同时,也可以尝试根据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示范法,供各方在立法或司法时参考。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一国两制’下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研究”(ZGFYZDKT202216-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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