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升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
2022年10月12日 09: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0月12日总第2506期 作者:杜焕芳

  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必须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涉外法治领导体制,党政机关、立法机关、涉外法治部门、行业部门和法律界等协同推进,抓紧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

  第一,加强涉外领域重点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完善的涉外立法是我国完善涉外执法司法体制、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能力的基本前提。在当前复杂形势下,我国应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论证和制定工作,以切实保障其他各项涉外法治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重点法律法规,及早制定对外关系法、国家豁免法等涉外基础性支撑性法律,同时,制定和修改对外开放领域相关的国内法时,增加立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扩大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尤其在公法、经济行政法、金融法等领域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美西方国家对华自然人和实体的各种打压制裁措施有增无减,针对打着“法治”幌子的霸权行径,要加强反制理论和实践研究,建立阻断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我国不接受任何国家的“长臂管辖”。在已出台《反外国制裁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实施条例和细则,使得相关具有反制功能的阻断法更具实操性,我国相关部门在外国滥用“长臂管辖”时可以及时采取反制措施。在推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加强外商投资的保护、促进和管理,在国际投资领域维护我国作为东道国的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利益。

  第二,推进涉外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强化企业合规管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涉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国涉外执法司法的国际化水平,凸显我国应有的法律、司法方面话语权的大国地位。要始终保持主权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战略高度,围绕“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国际问题处理,通过涉外司法活动增强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尊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依法行使管辖权妥善解决平行诉讼,准确适用准据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探索司法协助互惠合作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断增强大国司法的自信和自觉,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近些年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有了长足发展,但同快速增长的需求并不相配。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使涉外法律服务业从传统的在境内提供法律服务为主的模式,转化到延伸至境外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涉外法律服务业面临新机遇,也提出新要求,特别是要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打击跨境犯罪和追逃追赃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效”,更好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同时,要强化企业合规意识,走出去的企业在合规方面不授人以柄才能行稳致远。

  第三,优化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关注涉外法治重点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强战略布局,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工作应对机制要跟上,司法、外交、商务、援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从法治上有效应对各种国际摩擦纠纷。有的西方国家以国内法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我们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加以应对。当前中美在卫生、教育、体育、科技、交通等传统领域出现了较多的涉外法律问题。各部委应在相关司局增设涉外法律专员岗位,打通高校与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

  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保障的推进,还需要关注一些重点领域。比如,当前卫生领域的疫情防控国际条约修改谈判和应对大流行条约的谈判研究机制开启,我国应多边和区域并举,对相关专家给予制度化工作支持,争取在这些问题上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在当前美欧主导国际多边机构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在疫苗生产分配、资金支持等方面应当将相当精力放在建立区域性机制,摸索积累主导经验,同时通过社会领域制度化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升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

  第四,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提升涉外法治的实践应用能力,增强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高水平对外开放意味着工作的复杂程度增加,涉外因素增多,涉外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彰显,亟须加强涉外法治工作体制机制,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在重点国家和地区使领馆设立法务参赞。推行专业化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为长远、规范、有效地做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领域的对外交往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提升涉外法治的实践应用能力,及时发现问题、预警问题、防范和解决法律风险,预判发展态势,主动运用法律维护当下和长远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在国际立法层面,要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着力参加并推动气候、网络、公共卫生等国际新兴热点领域的条约谈判工作,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国际司法层面,重视国际条约的运用实践,处理好我国缔结、签署、批准、生效的诸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在国际执法层面,要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延伸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链。继续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恐势力、贩毒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

  第五,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强化思政铸魂、知识教育与实践能力结合,提高涉外法律斗争能力。建设一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是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先导力量和基础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能力建设和战略投入,加强对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高度重视全球治理方面的人才培养”,“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应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坚持国家利益第一,坚持立足国情、服务大局,坚持德法兼修、明法笃行,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涉外法治工作队伍,领悟“国之大者”,心怀“国之大者”,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在当前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下,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提升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要及时调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建设国际经济法等本科专业。推进课程体系改革,形成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国际法学专业课程群,以及相应的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要立足并服务涉外法治实践,不断探索形成中国自主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积极推行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实践型教学,推广支持国际模拟法庭教学项目,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实践能力、跨学科解决问题能力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等核心素养,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际私法视域下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研究”(20&ZD2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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