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算法推荐服务创制良性法治轨道
2022年06月29日 08: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29日第2437期 作者:洪学军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算法日益融入数字经济和数字生活各个领域。作为数字世界的运转法则,算法的规范和监督应致力于构建数字文明新秩序的价值导向,支持保障中国数字经济亮相世界舞台。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要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规定》从算法推荐的设计层面作出规范,覆盖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热点问题,提出了算法推荐服务综合治理的中国方案。其传递的理念是清晰的:通过倡导技术向上向善,实现算法行为可追溯、算法监管有力度、算法规制有成效,从而推进算法治理体系化和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

  秉持技术向善的正向治理观

  《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这一理念贯穿始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传播违法信息;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或者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算法推荐服务能够根据用户兴趣、爱好与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和便捷的信息获取体验。但缺乏规制的算法推荐也容易引发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沉迷等诸多问题。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技术革新发展校准航向,需要我们探索一条鼓励创新与保护权利的衡平法则。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手机流量劫持案”,充分考量了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背后算法推荐服务的主观意图。通过有效平衡网络用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市场竞争性权益价值等多元法益,最终判令被告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为技术创新发展划定合法合理的边界。该案例对《规定》第4条“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作了生动的实例解读和印证,或可为进一步激活“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提供更多新思路。

  注重“法治”与“自治”相结合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网络平台通过算法设计、部署和应用,成为网络运营的重要主体。故对于算法推荐服务等算法嵌入社会权力形成的“算法权力”现象,必须明确平台作为重要“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双重身份。也就是说,将治理深化至平台底层架构,让平台在法治监管下当好“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规定》的一大创新亮点在于,在遵循算法技术逻辑基础上,清晰构建了平台经济场景下的算法问责机制,从立法上刺破了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技术中立”面纱。例如《规定》第8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算法作为平台底层技术逻辑成为直接监管对象,算法设计部署的主观意图有望成为追责依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公共数据利用案,纠纷源自某平台未经审核直接发布了“原告破产清算”的信息。虽然信息由算法自动提取、生成,但该平台实际运营公司在算法设计、运行监管、结果审核等过程中应负有一定注意义务。“技术中性”不等同于“价值中性”。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被注入设计理念后,便具有了可责性。因此,在明确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设计、部署和应用的算法责任基础上,综合考量平台对不同侵权行为的实际控制力、结果预见度、主观意图和事后救济措施等,形成责任与能力对等的算法归责原则,推进平台自治在法治框架内发展完善。比如针对人工智能传媒算法推荐,可要求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不断完善算法运行模式,调和与公共话语关联更紧密的趋势算法与个性算法关系,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降低“信息茧房”效应。

  细化监管分类标准

  《规定》在监管思路上,显现了分类分级、精准治理的立法理念。一方面是根据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不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另一方面是针对不同主体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出具体规范。

  《规定》提出了“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明确其应履行填报服务提供者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备案手续和开展安全评估等更严格的义务。根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权能大小、用户规模等设置相应类级管理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分层治理。但“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和逻辑边界仍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模糊地带。包括应用场景中不同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转换,也包括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与算法内容的有效衔接以及动态调整管理等。这应是立法留给司法进一步拓展的创新空间。

  在司法保护对象的分层治理上,《规定》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提供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出了更具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对未成年人强调避免算法推荐服务的诱导性,对老年人注重算法推荐服务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怎样开发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主体人群使用的算法推荐服务的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App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公益案作出了先行探索。在审理该案中,法院发现该App在收集、存储、使用、共享个人信息等环节中,可能存在危及社会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设计。故不仅责令该平台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礼道歉,还督促其屏蔽、断开涉未成年人隐私算法推荐服务等系列整改任务。同时,牵头推动设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基金等,为强化未成年人算法推荐服务保护提供司法制度基础。未成年网民规模巨大,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以及生活安宁意义重大。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有必要进一步严格算法对未成年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构建涉未成年人算法推荐服务专项审核和人财物保障机制,切实筑牢涉未成年人算法治理的立法保障。

  坚持数权驱动理念

  在迈向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社会新格局中,算法将成为影响人们思想决策和塑造社会观念的重要因素。此次《规定》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算法看门人”注意义务和用户权益保护,从算法推荐技术、信息内容管理、推荐页面展示、特定用户对象等方面,提出了立体化管控要求。但除了《规定》在建章立制层面加强规范,还需要在司法规则治理中彰显数字时代“数权”的价值追求,通过对用户合理赋权,实现社会公益、技术创新与用户权利之间的动态法益平衡。

  比如数字人权的保护位阶和法益平衡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外卖平台在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算法设计中,存在过度追求送餐效率满足自身经济效益和用户权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外卖小哥”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数字人权问题。再比如平台自主经营权和用户自主选择权背后的算法推荐服务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消费者与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纠纷案,认定电商平台搜索服务在“精确匹配”程度上可低于搜索引擎标准。这既充分考虑了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依赖性进而严格审查检索算法合理性,也尊重了平台自主经营权。

  《规定》系统赋予用户选择权、知情权、获得说明和救济等贯穿算法推荐系统运行全周期的权利,从法律机制上允许个体通过“数权”来对抗算法控制,但公众参与的形式可以更多元。除了目前条文规定外,可以考虑尝试嵌入社会化评议机制和专家技术伦理审查机制,创造机会让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平台算法系统部署、对运用算法产生后果进行评价,推动平台算法架构基于公共价值导向不断优化。

  (作者系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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