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面对经济全球化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入世承诺的法律文本中,我国代表指出,“中国目前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于反垄断制度的缺位,单单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中关于反垄断的内容,已经不能解决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行业垄断和限制竞争问题。中国立法机关和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正在进行与反垄断立法有关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等相关工作,时机成熟时会尽快出台”。这说明,加入世贸组织催生了我国2007年颁布和2008年8月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集中体现世贸组织的竞争政策
世贸组织非常重视贸易与竞争的关系,强调竞争政策对推动贸易自由化、合理配置资源和提高社会福利诸方面的重大影响。基于这个理念,尽管世贸组织迄今未能就竞争政策达成全球统一的协定,但它通过技术援助和竞争机构之间的合作,已推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垄断法,而在1995年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仅有35个。我国入世后颁布和实施的《反垄断法》,不仅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各项基本原则,而且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政策,这有利于我国打破长期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我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体制环境。
竞争政策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经济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非常重要。与计划经济依靠中央计划配置资源的方式不同,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即运用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工艺和劣质产品,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供求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并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和价格,实现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然而,因为市场经济本身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为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或者为逃避竞争压力,它们往往不同程度存在限制竞争的自然倾向。例如,同类产品的企业结成卡特尔,相互限制生产数量、价格或者分割地域市场;拥有市场优势的企业可能滥用其市场势力,实施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或者强制性交易。这说明,要使竞争真正成为调节供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根本手段,国家应当制定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就是反垄断法。
今天,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标模式虽然存在差异,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人们普遍的共识是:一个企业如果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就存在抬高价格和减少供给的倾向,这个理论对独占或寡头垄断一概适用。为了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的趋势,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一般都有三大支柱:禁止核心卡特尔、控制经营者集中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除了这三大支柱,还有一个重要支柱是反对行政垄断。因为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相当程度来自旧体制下的行政权力,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就成为我国反垄断法一项基本的甚至是最重要的内容。
反垄断执法强化了我国竞争政策
《反垄断法》对推进我国竞争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2021年底,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各类垄断案件741件,罚款300多亿元;审结经营者集中近4000件,其中附条件批准50件,禁止3件;依法审查行政垄断案件300多件;人民法院审结反垄断民事纠纷和行政诉讼近千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对高通公司的处罚决定不仅开出60.88亿元的罚单,创下当年反垄断行政罚款最高纪录,而且就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提出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观点,即“当事人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如果以超出当事人持有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覆盖范围的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费基础,这显失公平,导致专利许可费过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针对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的行为罚款182亿元,认定该行为损害商户和消费者的权益,阻碍平台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构成《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些反垄断大案向全世界展示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水平,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在经营者集中领域,鉴于大型跨国公司都在我国落户,它们的并购活动除向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也得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我国反垄断法与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一样,成为全球最具影响的反垄断法之一。
上述各种案件说明,反垄断法对在我国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产生了直接和重大的影响。这即是说,即便它们享有合同自由和经营自主权,但没有权利随意排除、限制竞争,特别是没有权利结成价格、数量或者地域卡特尔;没有权利通过并购方式随意排除竞争对手;即便因国家授权或者凭借知识产权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大企业,也没有权利滥用其市场势力。这说明,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市场上的企业在更大程度感受到市场竞争压力,这种压力也是它们不断适应市场和完善自己的动力。因此,反垄断法不仅优化配置了资源,而且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法律武器。
反垄断法推进我国竞争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巨大成就还表现在反垄断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执法机构的不断改善。例如,国务院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继出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反垄断民事纠纷审理方面的司法解释。在反垄断执法初期,行政执法权分割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家机构。2018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行使了反垄断行政执法权。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的反垄断局直接升级为副部级国家反垄断局。反垄断执法机关行政级别的提升不仅提高了其在政府机构的地位,而且也会增加执法资源,提高反垄断法的权威和威慑力。我国反垄断法最重要的发展是当前进行的反垄断法修订,修正草案已经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的重点是明确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地位,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它们都是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反垄断法继续开启我国扩大开放的新篇章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不断扩大开放,激活了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入世催生的反垄断法不仅集中体现了我国的竞争政策,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和内在的要求,而且有力证明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这有助于在国际上提升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开放,也有利于扩大世界各国的开放和经济全球化。
我国加入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22年正式启动,现在正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都说明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鉴于竞争机制对推动自由贸易区的公平竞争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意义,尽管人们不能说竞争政策是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全部内容,但是没有竞争政策,自由贸易区肯定是不完善的。因此,竞争政策是世界上绝大多数自由贸易区协定的重要内容,缔约方有义务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随着我国参与的全球性和区域性自贸协定越来越多,我国反垄断法将继续开启我国扩大开放的新篇章。
(作者系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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